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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貼文與合成照下的全民防詐課:從台積電假投資案看2026新世代金融犯罪

作者:張恭銘 / 陳曉鳴律師(鳴權法律事務所)

近年來,隨著高科技產業躍居台灣經濟與全民話題的核心,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手法亦呈現高度「科技化」與「時事化」。近期於7月中旬引發廣泛討論的「台積電假投資詐騙案」,便是一起結合時事熱點、社群媒體演算法漏洞與圖像合成技術的典型案例。

一、 虛實交錯的詐騙手法解析

在此次詐騙事件中,犯罪集團在各大社群平台散佈「台積電不用買了」等極具煽動性與反常識的標題,迅速吸引大眾目光。其核心手法可歸納為三大要素:

社群恐慌行銷: 利用「台積電不用買了」這種反向心理操作,誘發投資人的焦慮與好奇心,進而點擊連結進入私密通訊群組。

權威形象偽造: 詐騙集團大量偽造台積電內部員工識別證、公司內部文件,藉此塑造「內線消息」與「高層親自帶盤」的假象。

名人在場證明: 盜用並合成藝人邰智源等知名公眾人物的照片,利用公眾人物的親和力與信用度,降低潛在受害者的戒心。

此類手法精準擊中了人性中「恐懼錯失(FOMO)」與「盲從權威」的心理弱點,使許多原本具備基本理財常識的民眾亦不慎落入陷阱。

二、 法律責任與風險評估

從法律層面剖析,此類詐騙行為已觸犯我國多項刑法及專門法規:

加重詐欺罪: 依據《刑法》第339-4條,冒用政府機關或公眾名人名義,或透過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進行詐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文書

打罪: 偽造企業識別證與內部文件,涉及《刑法》第210條與第212條之偽造私文書與變造特種文書罪。

侵害肖像權與名譽權: 盜用並合成名人之照片,除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外,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然而,當前執法之困境在於社群平台(如 Meta、Line 等)對贊助廣告與假帳號審查機制之後置與被動。詐騙集團利用跨境伺服器與虛擬貨幣節點轉移犯罪所得,大幅增加了司法追訴與追贓的難度。

三、 建立全民資安防禦機制

面對日益複雜的投資詐騙,單靠事後的司法追訴難以根本解決問題,關鍵仍在於前置的防護意識與平台責任:

求證官方管道: 任何涉及「保證獲利」、「內線管道」或要求進入私密通訊軟體的投資邀請,均應透過台積電官方網站公告或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進行查證。

推動平台責任立法: 應持續強化法規,要求大型網路平台落實廣告實名制與事前審查義務,對未盡審查責任而致使詐騙廣告氾濫之平台施以相應處罰。

高科技不應成為犯罪的溫床。唯有透過法律規範的完善、平台監管的落實,以及全民防範意識的提升,才能在這場新型態的金融安全防守戰中築起堅固的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