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鳴權法律事務所陳曉鳴律師
台灣社會近年深受詐騙犯罪所苦,從假投資、假檢警、網路購物到人頭帳戶與虛擬貨幣洗錢,詐騙集團的犯罪模式早已形成高度分工的產業鏈。為提高犯罪成本,政府陸續推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制度改革,社會最關心的問題也隨之而來:法律提高刑度之後,法院與檢察機關的實際辦案與量刑,是否真的達到「重懲」效果?
從立法方向觀察,新制最大的改變,在於不再將所有詐欺犯罪以相同程度處理,而是試圖依照犯罪金額、犯罪手段與組織角色建立更明確的刑責差異。高額詐欺、多人分工並結合多重加重手段的犯罪,面臨更高的法定刑;立法目的正是希望讓大型詐騙集團的首腦、金主與核心幹部,不能再與基層執行者承擔近似的刑事風險
然而,法律上的「提高法定刑」,並不等於每一名被告都會被判處重刑。刑事司法仍必須遵守罪刑相當與個別化量刑原則。司法院近年研商電信、網路詐欺案件量刑時,已特別指出,首腦、金主、機房或水房負責人、車手頭、控車手及具關鍵技術能力的重要幹部,若經證明其角色與犯罪程度較重,法院可以作為從重量刑的重要依據。這也顯示「重懲」的核心,不應只是全面加刑,而是把真正掌握犯罪組織、獲取主要利益的人,與底層執行者區分開來。
其中最值得觀察的,正是「車手頭」與一般車手之間的責任差異。車手頭往往負責指揮提款、管理人員、分配報酬甚至控制金流,其犯罪地位顯然高於單純受指示提款的車手。若檢察官能在偵查階段完整掌握通訊紀錄、資金流向與組織分工,並在法庭上清楚呈現被告的實際角色,法院便更有條件作出符合組織階層的刑度判斷。
至於人頭帳戶問題,則更能反映司法實務的困難。社會大眾常認為「賣帳戶就是共犯」,但刑事責任仍須依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提供方式、獲利情形及與詐騙集團的關係個別判斷。提供帳戶者究竟是明知參與犯罪、幫助詐欺,或另涉及洗錢犯罪,不能只憑帳戶被犯罪集團使用便一概論罪。這種證明上的差異,也使「人頭戶案件是否判得太輕」成為輿論與司法實務之間長期存在的落差。
更複雜的是,新法並非只有加重刑罰,也保留「寬嚴併濟」的空間。對於始終自白、積極賠償被害人、繳回犯罪所得或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被告,法律仍可能提供減刑機會。最高法院相關法律見解也強調,即使適用減刑規定,法院仍應考量行為人在集團中的主導程度、實際獲利、繳回比例與補償被害人的努力,並非所有被告都機械式獲得相同幅度的減刑。
這正是打詐司法最重要的平衡:對首腦與核心幹部必須真正重判,對於掌握大量犯罪利益、造成重大被害的組織犯罪,更應透過追查金流與沒收制度,讓犯罪「不值得」。但對於犯罪參與程度較低、確有悔意並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失者,也不能完全放棄個別化處遇。2026年的修法與實務討論,甚至進一步將被害人賠償、悔悟表現及相關生活情狀納入更細緻的量刑評價。
因此,打詐專法是否成功,不能只看新聞中的「最高可判幾年」。真正的關鍵在於檢警能否向上追出金主與主謀、檢察官能否精準區分組織角色,以及法院能否根據犯罪分工、金額與實際危害作出具有一致性的量刑。司法院目前也持續提供詐欺案件量刑資訊與相關參考工具,希望降低類似案件間的量刑落差。
「重懲」從來不是把所有人判到最重,而是讓真正站在犯罪金字塔頂端、操控人員與金流的人付出最沉重的代價。打詐專法上路後,台灣司法真正面臨的考驗,已從「有沒有法律」進入「能不能精準執法」的新階段。唯有讓主謀難逃、金流難藏、犯罪所得難以保留,同時保障被害人的實質賠償,才能讓「重懲詐騙」不只是政治口號,而真正成為人民在法庭判決中看得見的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