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愛心律師作家陳曉鳴老師
你有沒有遇過這種人?明明毫無道理,卻一而再、再而三地跑到法院亂告人,目的是為了騷擾、報復,或是單純賭一口氣。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沒有「爛訴罪」這個罪名,但近年來修法已祭出重罰,最高可罰新臺幣12萬元,還要替被告負擔律師費。
什麼行為會被認定為「爛訴」?
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後,所謂「濫訴」(俗稱爛訴)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原告起訴是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白話來說,如果你打官司不是為了尋求公正,而是為了騷擾對方、癱瘓法院,或連一般人都看得出來你毫無勝算卻硬要告,就可能被認定為濫訴。
法律怎麼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法院對這類濫訴行為,可以對原告、法定代理人甚至律師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同時要求濫訴的原告負擔被告的日費、旅費及律師酬金。而且為了避免當事人一路濫訴上訴,新法也規定上訴同樣適用裁罰機制。
實際案例:媽媽代兒提告反被重罰
台南就有這麼一個案例:一名張姓男子騎車追撞一名孕婦導致早產,雙方以11萬多元和解。沒想到張男的母親竟以自己的名義提告,指控孕婦「假早產真敲詐」,要求退回和解金。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她根本非車禍當事人,提告毫無法律依據,構成惡意濫訴,直接處以12萬元的罰鍰上限。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司法資源不是拿來讓你發洩情緒的工具。
律師暖心提醒
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但訴訟權不是拿來當武器傷人的。提告前不妨問問自己三個問題:我所主張的事實有憑有據嗎?法律上有請求權基礎嗎?提告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還是為了刁難對方?如果答案偏向後者,風險不是敗訴而已,而是可能反過來揹上罰款與訴訟費。
理性解決紛爭,才是司法存在的真正意義。
特別感謝鳴權法律事務所圖文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