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志中特稿) 從陸配子女參選資格爭議、朝野憲政僵局到國防大學授課風波,真正值得警惕的,不只是個別政策是否適當,而是行政權力能否受到法律約束?政治權威是否尊重專業?以及台灣民主能否重新找回相互容忍與制度克制?台灣民主真正的危機,未必來自一場突然發生的政變,也未必表現為一紙公開宣布的戒嚴令。更值得警惕的,是當行政機關開始以解釋取代立法、以程序取代實質審查、以政治忠誠取代專業判斷,台灣人民卻逐漸習慣將這些現象視為朝野政黨競爭的日常?
近期幾起政治爭議,正好提供了檢視台灣民主體質的不同切面。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遭解職後,其子賴汶佑接棒參選,原已通過地方選舉委員會的登記審查,卻在號次抽籤前遭撤銷資格,理由涉及未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新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也因大陸戶籍註銷證明的繳交時間與參選資格認定問題,陷入法律爭議。

另一邊,立法院長韓國瑜以「假民主、真獨裁」警告台灣民主可能面臨的危機,引發朝野激烈交鋒;國安會副秘書長林飛帆前往國防大學演講,則因其替代役背景、政策參與經驗與授課資格,引起軍事專業與政治任用之間的爭論。

這些事件的法律依據、事實背景與責任歸屬並不相同,不能因為政治立場相近,就直接認定它們具有相同的違法性。然而,三者確實指向一個共同的制度問題:當行政機關愈來愈習慣用自己的解釋來證明自己的正當性,誰來確保台灣人民的權利、憲政的界線與專業的尊嚴不被犧牲?
這才是台灣民主真正需要面對的考驗。

參政權爭議:行政機關可以解釋法律,卻不能任意改寫法律
民主政治的起點,不只是人民可以投票,更在於人民有權依法參與公共事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競逐公職。因此,參選資格的審查從來不是單純的行政作業,而是直接涉及憲法保障的政治權利。當行政機關認定某人不具參選資格時,必須提出明確的法律依據、充分的事實認定,以及可以接受司法檢驗的理由。

花蓮學田村參選資格爭議,正是這項原則的具體考驗。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符合條文所定身分要件的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原則上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始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爭議的核心在於,陸委會2026年4月16日函釋,將相關十年期間的起算點,是要強制連結到當事人向主管機關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之日。這項解釋究竟只是為了確認當事人已完成法定身分程序?還是實質上改變法律規定的參選資格計算方式,已成為必須釐清的法律問題?

賴汶佑主張,自己2001年在四川出生,出生約六個月後便隨家人返回台灣並設籍,從未在大陸申報戶籍。陸委會則主張,相關資料可由移民署查核,當事人可以進一步確認。雙方對事實認定既有爭議,主管機關就更應該調查清楚,而不是讓行政程序成為排除參選人的最後一道門檻。

這裡必須區分兩個問題:第一,當事人究竟是否曾在大陸設籍,以及其身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第二,即使依法需要提出特定證明,行政機關能否將文件繳交日期直接當成法定十年期間的起算點。前者是事實認定問題,後者是法律解釋問題。兩者都必須有充分依據,不能混為一談。

尤其值得追問的是,當事人未能提出某份證明文件,是否就足以證明其不符合參選資格?答案不能僅憑行政機關的單方面主張究逕自決定。當然,這也不代表所有證明義務都應由政府承擔。若法律明確要求申請人提出特定文件,當事人原則上仍須履行法定義務。但主管機關同樣有責任釐清事實、說明法律依據,並在文件無法取得或內容存在疑義時,評估是否存在合法的替代查證方式。

尤其當行政處分涉及參政權時,選務機關更不能只以「尚未繳件」取代完整的資格審查。更大的問題在於,若某項證明必須仰賴對岸機關核發,當事人即使長期在台生活、設籍,甚至已經服役、工作與納稅,仍可能因對岸機關不配合、行政程序延遲或文件取得困難,而無法及時完成參選程序。這種制度設計至少存在一項值得正視的矛盾:台灣的公職參選資格,應由我國法律與主管機關依法認定,不能讓對岸機關的行政配合,實質決定我國選舉程序能否完成。

但這並不表示我國不能要求必要的身分證明。真正的問題是,政府是否建立了合理、可行且符合比例原則的查證機制,並在必要時提供合法的替代證明途徑?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民參政權並非二選一。真正成熟的制度,應該能在防範身分風險的同時,不讓行政程序成為不必要的參政障礙。

一紙行政函釋,能否讓參選人重新計算十年?
游智彬的案例,進一步凸顯法律解釋與行政權限之間的界線。依相關材料所述,游智彬已在台灣設籍多年,也曾服兵役及參與選舉,但因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的繳交時間,與主管機關採用的資格認定標準不同,而被認定不符合參選條件。行政救濟進度仍應以最新正式文件為準。

假如法律所規定的十年期間,是以設籍時間為計算基準,那麼行政機關能否透過函釋,將起算點改為繳交證明文件之日?便是必須嚴肅處理的法律問題。行政函釋的功能,是說明法律如何適用,而不是讓行政機關取得不受限制的立法權。

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第130條規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基本條件,第23條則規定,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些規定共同確立了一項重要原則: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具有正當的法律依據,不能僅憑行政機關自行擴張解釋。

司法院相關解釋(如釋字第394號、第619號及第705號)從不同領域說明行政權必須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不過,這些解釋涉及不同法律領域,不能不經分析便直接推論本案函釋必然無效。真正需要檢驗的是:陸委會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的解釋,是否仍在法律文義、立法目的與授權範圍之內,抑或實際上創設了法律未明定的額外參選門檻?

如果只是要求當事人提出必要文件,以確認其符合既有法定資格,未必構成違法;但如果行政機關把文件繳交日期直接轉化為新的十年等待期,讓原本已經符合設籍年限的人,因為晚交文件而必須重新等待十年,就有必要接受更嚴格的法律審查。這不是行政技術上的小問題,而是行政權能否改變人民基本權利行使條件的憲政大問題。

對行政機關而言,最方便的作法往往是訂出統一標準;但對人民而言,統一程序不必然等於公平結果。如果當事人早已完成設籍,後來才補交戶籍註銷證明,政府就應該說明,為什麼補件日期足以改變其過去已經存在的設籍事實?又為什麼必須因此重新起算十年?倘若無法提出充分的法律理由,單憑一紙函釋便延長等待期間,就可能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甚至侵害人民對既有法律狀態的合理信賴。民主法治國家不能永遠去要求人民承擔行政機關解釋不清的代價。

選舉有期限,行政救濟不能成為政府免責的理由
對參選人而言,最直接的損失並不只是資格遭到否定,而是選舉具有不可逆的時間性。一般行政處分即使事後遭撤銷,人民有時仍可以透過重新申請恢復權利。但選舉不同,登記期限、號次抽籤、競選活動與投票日期都有固定時程。如果候選人在號次抽籤前夕遭撤銷資格,即使日後經行政法院認定處分違法,錯過的選舉也未必能夠重來。

這使得參選資格爭議不能只靠事後訴願或行政訴訟處理。政府當然有權依法審查參選資格,但也不能因為選舉時程緊迫,就放棄必要的查證工作。但當行政機關準備作成足以排除候選人的處分時,就應該更早完成事實調查、明確告知適用標準,並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與補正文件的機會。

若機關之間對資格認定仍有疑義,應建立一致的審查流程,而不是先讓地方選委會完成登記審查,於關鍵時刻再改變認定,將程序不一致的風險全部轉嫁給候選人。這裡涉及的不只是信賴保護原則,也包括行政程序的可預測性與政府責任。

假如參選人曾向主管機關詢問,並依其回覆辦理登記,機關事後改變認定時,就更應交代先前資訊為何不完整、是否存在可歸責於機關的疏失,以及如何降低當事人因此受到的損害。行政機關不能一方面要求人民依法辦事,另一方面卻在自己的行政流程出現落差時,完全不必承擔責任。更不能把「你可以去打官司」當成結束討論的標準答案。

民主的公平性,不光只是每個人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更是政府在侵害人民重大權利之前,就必須先證明自己的決定具備有充分理由及法律依據。

從參政權到憲政僵局:台灣民主不能只剩下選舉的外殼
參選資格爭議之所以引起更廣泛的政治反應,是因為它發生在台灣朝野對立、憲政爭議不斷升高的背景之下。立法院長韓國瑜警告,台灣民主不能被世界認為是「假民主、真獨裁」,引發藍綠截然不同的解讀。對支持者而言,這是對行政權擴張的警示;對批評者而言,則可能是將政黨衝突升高為民主存亡之爭。

無論如何解讀,這場爭論都提醒我們:台灣引以為傲的「民主」不光只靠選舉就決定誰取得權力,還必須回答取得權力之後,應該如何受到限制。民主制度的核心,從來就不只是「多數決」。如果「多數決」可以不受限制地支配少數,如果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法律的界線,如果政治領袖把反對者全部視為必須排除的「敵人」,那麼即使台灣的選舉制度仍然存在,台灣民主的實質也可能逐漸受到侵蝕。

哈佛大學政治學者史蒂文・李維茲基與丹尼爾・齊布拉特在《民主國家如何死亡》中提出兩項重要原則:相互容忍與制度克制。相互容忍,是承認政治對手具有合法競爭的權利,即使不同意其理念,也不能否定對方參與政治的正當性。制度克制,則是即使法律賦予某項權力,也不應為了短期政治利益,將權力運用到制度容許的極限。

這兩項原則看似抽象,卻直接關係到台灣政治能否正常運作。當執政者將在野黨的反對意見一概視為阻撓改革,當在野黨將政府的每一項政策都視為濫用權力、蓄意破壞民主,當雙方不再試圖理解對方的論據,而只忙著證明對方不具正當性,政治就會逐漸失去妥協空間。更嚴重的是,朝野政黨就可能開始蓄意把法律漏洞當成政治攻防的工具。

對行政權而言,法律解釋可能成為推動政策的捷徑;對立法權而言,程序與決議可能成為對抗行政部門的武器;對司法權而言,大法官人事與憲法法庭運作,則可能被捲入政治競爭。當各方都只在乎自己的權力是否受到滿足,卻不願意維護制度本身的正當性,民主便會陷入相互消耗。台灣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某一個政黨永遠掌握權力,而是任何政黨取得權力之後,都可能逐漸忘記權力必須要受到限制。

民主倒退不是一句政治口號,而是可以檢驗的制度問題
談到台灣民主是否倒退,不能只憑政治人物的指控,也不能因為批評來自不同政黨,就直接將其視為政治操作。真正有意義的討論,必須回到具體制度。例如,憲法法庭是否能夠正常運作?大法官的人事任命是否具有足夠的跨黨派共識?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權限爭議,是否可透過憲政程序處理?政府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是否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作成重大處分時,是否提供合理的行政程序予以保障?

這些問題都有可以檢驗的標準,不應只剩下藍綠各說各話。總部位於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知名非政府組織(NGO)「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日前公布對各國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的評估,也可以作為觀察民主品質的參考,但評分變化必須回到原始報告的指標、年度與評估理由,不能單憑分數增減,就斷言台灣已經成為「獨裁國家」。同樣地,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憲政爭議,也不能僅以政治立場判斷誰必然違憲。每一項爭議都應依憲法、法律、相關判決及制度慣例分別分析。

真正需要避免的,是將所有制度問題都化約成政黨忠誠問題。如果執政者認為自己的政策代表民主,就把反對者視為反民主;如果在野黨認為自己的立場代表民意,就把所有行政決定都視為獨裁,那麼憲法便不再是共同遵守的最高規範,而成為各自引用的政治口號。民主制度必須允許對政府的批評,也必須容許對在野黨的批評。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自己自認為是站在民主的一邊,就取得不受檢驗的行政特權。

這也是台灣必須重新理解民主的地方:民主不是永遠證明自己正確,而是建立一套即使有人犯錯,也能透過制度予以糾正的機制。

台灣民主的歷史價值,不應成為當代政治的免責牌
台灣民主的形成,有其特殊而漫長的歷史。從近代中國追求民主共和、孫中山倡議共和革命,到台灣經歷威權統治、黨外運動、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與政黨輪替,這段歷史包含不同世代的努力,也承載著台灣人民對自由、尊嚴與政治參與的不斷追求。

台灣民主既有近代中國追求共和體制的歷史背景,也有台灣社會自身的政治發展與民主化經驗。這些歷史脈絡可以相互對話,卻不必被化約為單一的政治認同。同樣地,兩岸在1949年後走上不同的政治道路,也形成了不同的制度安排。比較不同制度的發展,應該看見各自的歷史條件與治理成果,也應該正視不同制度在政治自由、權力制衡與公民權利方面的差異。

台灣不能因為中國大陸經濟成長,就推論政治權利的保障已不再重要;也不能因為台灣擁有自由民主的選舉制度,就認為所有治理問題都能自動獲得解決。台灣民主的價值,不在於它永遠不會犯錯,而在於它能否透過公開討論、制度制衡與司法救濟,修正權力運作中的大小問題。

因此,民主歷史不能被拿來替當代執政者背書。一個政黨曾經參與民主化,不代表它今天的所有決策都符合民主原則;一個政治人物曾經反抗威權,也不代表他取得權力後就不會濫用權力。民主化的歷史功績值得肯定,但當代政府仍然必須接受當代的制度檢驗。真正尊重台灣民主的人,不會只在自己支持的政治人物受到批評時才出面捍衛民主,也會在自己支持的政治人物可能逾越權限時,也要要求他接受法律及憲法的約束。這才是台灣民主能夠長久維持的根本。

林飛帆登上國防大學講台:文人領軍不等於專業可以被忽略
如果說參選資格爭議考驗的是行政權與人民權利的界線,那麼國安會副秘書長林飛帆赴國防大學演講引發的爭論,則考驗政府能否在政治領導與軍事專業之間建立正確關係。

林飛帆以「全社會防衛韌性」為題發表演講,國防部長顧立雄則以他近兩年參與相關政策與演練為由,認為這是適切安排。爭議焦點在於:林飛帆過去只服過替代役,沒有一般軍事服役經驗,是否具備向國防大學官兵傳授相關課題的專業資格?

這個問題必須謹慎處理。替代役經歷本身,不足以證明一個人沒有能力講授國家安全或全社會防衛韌性;同樣地,擔任國安會副秘書長,也不能自動證明一個人具備所有軍事專業。全社會防衛韌性本來就不是單純的作戰技術,而是涉及政府持續運作、民間資源整合、通訊備援、醫療救援、能源供應、交通運輸與軍民協調的跨領域課題。在這些領域中,文職官員、民間專家與具有軍事經驗的人員,都可能提供不同的專業貢獻。

因此,問題不應簡化為「服過兵役的人才有資格談國防」,而應該追問:這堂課的教學目標是什麼?林飛帆的專業貢獻在哪裡?他參與相關政策與演練的經驗,能為學官們帶來哪些具體的分析、案例與制度改善?如果講授的是跨部會協調、政府持續運作或民間資源整合,具有政策規劃與實際演練經驗的人員,完全可能提供有價值的觀點。但如果課程涉及部隊指揮、戰術運用、軍事裝備或作戰規劃,就必須有相應的軍事專業支撐。

判斷講者資格的標準,應該是他能提供什麼知識與經驗,而不是他屬於哪一個政黨,也不是他目前擔任什麼職位。顧立雄以政策參與經驗替林飛帆背書,並非毫無道理;但如果國防部希望化解外界疑慮,就應進一步說明課程內容、講授範圍與邀請依據,而不是只以「適切」兩個字結束討論。這不是針對特定政治人物的羞辱,而是國防教育應有的專業標準。

軍事專業與政治權威:真正的問題是信任如何建立
軍隊是高度講求紀律的組織,官兵必須服從合法命令,也必須在複雜而高壓的環境中執行任務。但紀律不等於不准提出疑問,服從也不等於每一項人事或教學安排都必然正確。如果一場演講引起匿名貼文質疑,不能僅憑這項事實就斷言整個國軍士氣低落,也不能直接推論所有學官都不認同這項安排。匿名發文可能反映真實的不滿,也可能只是部分人員的個別意見。要理解部隊的實際反應,仍需要更完整的資訊與正式的意見回饋機制。

然而,這起爭議確實提醒政府:軍隊的專業尊嚴不能只靠行政命令維持。職業軍人花費多年接受訓練、累積部隊經驗,承擔指揮責任與戰備壓力。當政治官員進入軍事院校授課,理應讓受訓人員理解:這堂課能補足哪些專業知識?解決哪些實務問題?以及將來又要如何與既有的軍事專業相互配合?如果政府只是要求官兵接受安排,卻不願意說明課程安排的專業理由,就可能讓人產生政治職位凌駕軍事專業判斷的不良觀感。

這種觀感不必然代表實際的戰力損失,卻值得領導者認真處理。因為軍隊的向心力,不只是來自命令與制度,也來自官兵相信上級理解他們的責任,尊重他們的專業,並願意以合理的方式說明決策。文人領軍,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原則。軍隊必須接受民選政府與文人政治的領導,不能成為不受民意控制的獨立權力中心。但文人領軍並不意味著文人可以忽略軍事的專業,更不代表政治職位可以取代專業的能力。

民主制度下的文人領軍,應該建立在清楚的權責分工上:政治領導決定國家安全政策與戰略方向,軍事專業人員提供專業評估、執行規劃與風險分析,雙方在制度內相互合作,也相互檢驗。政治領導不能要求軍隊無條件認同每一項決策,軍事專業也不能拒絕接受合法的民主監督。真正成熟的國防治理,既不能讓軍事專業凌駕民主政治,也不能讓政治權力凌駕軍事專業判斷。

從身分審查到專業任用:政府必須證明權力使用得當
參選資格爭議與國防大學授課爭議,看似毫不相干,卻呈現出兩種值得區分、也值得共同檢視的行政權力問題。在參政權爭議中,行政機關必須說明,為什麼當事人不符合參選資格?以及法律是否真的授權機關採取這種認定方式?在國防教育的爭議中,政府必須說明,為什麼邀請特定的人員去授課?以及其專業經驗是否符合課程的需求?

前者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後者主要涉及政府決策的專業性、適當性與公共說服力,兩者的法律性質不能混為一談。但兩者共同說明:政府不能只因為自己擁有行政權力,就認為自己的決定自然就具有正當性。對人民參政權的限制,則需要清楚的法律依據與充分的事實認定;對國防教育人選的安排,則需要透明的課程目標、合理的專業標準與可供檢驗的決策理由。這正是民主治理的基本要求。

行政機關不應只問「我能不能這樣做?」,還應進一步問「我為什麼應該這樣做?」,以及「有沒有侵害更小、效果更好的替代方式?」。如果政府只追求行政權的便利性,忽略台灣人民的權利;只追求政治的效果,忽略專業的標準;只要求他人服從,卻不願說明自己判斷的法律理由,制度信任就會開始逐漸流失。而當台灣人民開始認為法律是否適用?參選資格是否成立?專業是否受到尊重?最後都取決於行政機關如何去解釋權力,台灣民主便會失去最重要的可預測性。

讓民主重新站穩:從程序透明、司法救濟到朝野克制
要改善台灣當前的政治對立,不能只呼籲朝野彼此尊重,也不能期待政治人物突然放下所有立場。民主制度需要的是可以落實的改革。

首先,針對參選資格審查,主管機關應建立一致、透明的認定標準,清楚區分設籍事實、身分認定與文件提出時間,不得在欠缺充分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便將補件日期轉化為新的參選限制。對涉及大陸戶籍的案件,政府應明確說明查證程序、當事人應負的協力義務、可接受的證明文件,以及文件確實無法取得時的合法處理方式。這不代表可以任意免除法定義務,而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審查的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權利侵害。

其次,對於足以影響候選人參選機會的重大處分,應強化事前告知、陳述意見、補正機會與及時救濟機制。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建立快速處理程序,避免候選人即使最終獲得司法救濟,也已經錯過選舉。

第三,司法機關應獨立審查行政函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法院不應因政治壓力而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為了追求行政效率,就忽略人民基本權利。對於參政權案件,尤其應充分考量選舉時程造成的不可回復損害。

第四,政府應提升國防教育與政策諮詢的透明度。政治官員受邀授課,不必因其政治背景而被排除,但必須有清楚的課程定位與專業依據。國防部可以在不涉及機密的前提下,說明邀請目的、教學範圍與課程設計,並建立受訓人員課程滿意度的正式回饋管道。

第五,朝野必須重新建立憲政爭議的處理機制。行政院、立法院與司法機關應依各自的憲法權限行事,避免把每一次意見衝突都轉化為政治動員。大法官任命、法律公布、行政院與立法院權限爭議,都應透過法律程序與制度協商處理,而不是以政治標籤取代法律論證。

最後,政黨必須停止把民主當成只屬於自己支持者的政治資產。民主不是只有多數的權利,也包括少數的保障;不是只有執政者的政策空間,也包括在野黨的監督權;不是只有政治領袖決定方向的自由,也包括人民依法挑戰行政決定的權利。真正的民主,需要的是一套即使政黨輪替、政治立場改變,仍然可以公平運作的法律與制度規定。

民主不是排除異己,而是約束自己
民主政治真正需要排除的,從來不是與執政者立場不同的人,也不是出身背景與自己不同的人民,更不是提出專業質疑的軍官。民主真正需要排除的,是權力不受約束的傲慢,是把法律當成政治排除異己的惡習與工具,是把不同意見視為敵意的思維,以及將行政程序便利置於人民權利之上的治理方式。

如果人民依法符合參選資格,卻因行政機關欠缺充分法律依據的解釋而失去機會,政府就必須接受司法的檢驗;如果一項國防教育安排受到質疑,政府就應以課程內容與專業理由回應,而不是要求所有人無條件接受;如果朝野陷入憲政僵局,就更應回到權力分立與制度克制,而不是不斷擴大敵我與對立。

這些要求不是偏袒任何政黨,而是民主制度對所有掌權者提出的共同標準。台灣的民主化歷程得來不易,值得珍惜。但民主的歷史成就不能成為今天政府免於檢驗的理由,過去曾經反抗過威權,也不代表今天就不可能濫用權力。

民主的真正成熟,不是永遠由自己支持的人執政,而是即使由自己的人執政,也願意要求他恪遵法律;不是永遠去證明對手的錯誤,而是承認對手有權提出質疑;不是把所有權力用到極限,而是知道有些事情即使做得到,也不應該去做。

台灣現在需要的,不是另一場以民主之名進行的政治清算,而是一場重新確認制度界線的憲政對話。台灣民主最大的敵人,不一定是公開反對民主的人,也可能是那些口口聲聲捍衛民主,卻逐漸忘記民主首先要求掌權者自我節制的人。

民主不是讓自己人取得權力後,就可以恣意決定誰有資格參與;民主是即使握有權力,也必須尊重法律、保障異議、接受監督。當政府願意先約束自己,台灣民主才能真正走出政治撕裂,重新贏回台灣人民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