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中部特派員鄒志中報導 中聯致癌毒油之外的真正危機:台灣食安為何一再重演「知道卻不通報」? 當台糖拒收問題油卻未通報:中聯致癌毒油事件暴露的台灣食安治理困境?如果說食品安全是現代政府治理能力最直接的考卷,那麼2026年夏天台灣爆發的中聯油脂苯駢芘(Benzo[a]pyrene, BaP)(注音為「ㄅㄣˇ ㄆㄧㄢˊ ㄆㄧˊ」)超標四倍的致癌毒油案事件,就不只是一次企業品質管理失敗,更是一場對台灣法治精神、行政效率、風險溝通與責任政治的全面壓力測試。真正讓台灣社會焦慮的,並非只有一級致癌物超標本身,而是事件爆發後一連串「誰該通報、誰該負責、誰該說明」的爭議,逐漸讓公共討論從食品安全,延伸到政府治理是否系統性失靈。

這場風暴的起點,是中聯油脂2026年4月至6月生產的大豆沙拉油,被下游業者自主檢驗發現苯駢芘(Benzo[a]pyrene, BaP)(注音為「ㄅㄣˇ ㄆㄧㄢˊ ㄆㄧˊ」)超標四倍的致癌毒油案。問題油品早已流向全台數百家食品廠、餐廳與通路,波及範圍廣、回收率卻低,引發強烈民怨。食藥署經第三方獨立調查指出,事件並非單一因素,而是高風險原料管理、製程管控與檢驗監測三大環節同時失守交互影響的結果。巴西黃豆熱損粒標準被中聯油脂業者自行放寬十倍、脫膠與脫色參數有異常未即時矯正、成品檢驗頻率與風險分級不足,這些細節拼湊出一張「管理漏洞地圖」。

然而,事件真正引爆政治與社會張力的,是通報時程與責任歸屬的爭議。南僑油脂等下游廠商 2026年5月就已發現異常,中聯油脂卻遲至 2026年6月底才正式通報政府主管機關;台糖公司2026年5月中旬取貨前檢驗就發現中聯粗油苯駢芘高達14.7 ppb(超標七倍以上),立即拒收並要求換貨,卻未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經濟部長龔明鑫竟認定台糖公司無通報義務,也符合現行法條對「產品」的狹義解釋。龔明鑫強調,台糖公司所涉為尚未完成加工的脫膠粗油,且未正式收貨進入供應鏈,依法不屬強制通報範圍,與中聯成品油隱匿並持續出貨的情況截然不同。法律實務界則有人主張,《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精神在於預防原則,只要發現食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即應儘速採取措施並通報,而非等待危害完全證實或產品完成後才去行動。
這場爭論的核心,其實已超越法條文字的技術性解讀,進入治理哲學的層次。

為什麼會發生?風險治理的預防原則為何在台灣變得脆弱
食品安全本質上是高度不確定性的風險治理領域。國際成熟法制普遍採取「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正是因為食品污染一旦流入市場,其健康危害往往具有不可逆與累積性。寧可多一次通報、多一次檢驗,也不願讓可能危害消費者的產品進入流通。歐盟在狂牛症危機後強化追溯制度,日本鼓勵「寧可過度通報、也不要延遲通報」,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將監管重心從「事後查處」轉向「事前預防」,要求業者建立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這些制度背後有共同邏輯:食品安全風險揭露越早,社會成本越低。

台灣的《食安法》第4條已明定風險評估、事先預防與資訊透明原則,2019年修法後更導入預警管理思維。然而中聯致癌毒油事件暴露的,是「原則」與「實踐」之間的巨大落差。業者在原料驗收、製程參數異常時,傾向以「尚未達到最終產品標準」或「合約允許」作為緩衝;主管機關在資訊不完全時,容易陷入「法律是否剛好構成義務」的防守姿態。結果是,異常訊號在食品供應鏈內部流轉,卻未能及時轉化為公共風險預警。台糖公司拒收問題油的決定,從企業風險控管角度來看是負責的;但從台灣整體食安體系角度來看,卻錯失了一次可能提前阻斷污染致癌毒油擴散的機會。

更深層的原因,在於台灣食安治理長期存在「責任碎片化」與「誘因錯位」。上游原料商、代工廠、品牌商、下游加工業者與通路商之間,資訊不對稱且責任切割清楚。誰發現異常,誰就可能先承擔通報後的市場與法律風險;誰延遲通報,反而可能爭取到「還在調查」的時間窗口。這種結構性誘因,讓預防原則在實務運作中被稀釋成「最低法律義務」。當所有參與者都以「法律沒有明文要求」作為行動底線時,台灣食安風險處置必然延誤,台灣民眾對台灣食安制度的信任感自然也會隨之流失。

制度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法律最低標準不應成為公共治理最高標準
近年公共治理研究不斷強調,企業社會責任與政府治理的關係,不只是「依法行政」,更包括主動揭露、資訊透明與風險溝通。若企業發現原料重大異常,即使法律仍有灰色空間,也可能基於社會責任主動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即便尚未完成全部調查,也可依風險管理原則適度向社會揭露,避免謠言與陰謀論擴散。

中聯致癌毒油事件中,不同政府部門、地方政府與企業對資訊揭露的節奏與說法並不一致,正是風險溝通失敗的典型案例。現代危機管理理論區分兩種層次:事件本身(食品污染、產品瑕疵)與信任危機。前者可透過檢驗、回收、裁罰處理;後者卻需要透明溝通、持續說明與制度改革才能修復。企業管理界早已提出「速度決定信任,透明決定公信」的原則。政府治理亦然。台灣人民並不期待政府永遠不會犯錯,但期待政府能在錯誤發生後,以最快速度提供完整的資訊,並展現修正錯誤以及避免遺憾的能力。

這也連結到責任政治的核心困境。民主政治下的責任政府,建立在一個重要原則:即使沒有違法,政治人物仍可能因政策判斷失當、行政監督不足或危機處理不當,而必須承擔政治責任。政治責任不必等待法院判決,也不以違法為前提,而是以是否維持人民對政府的信任作為衡量標準。許多成熟民主國家在重大公共危機後,主管機關首長往往第一時間公開說明、道歉,必要時請辭,以維護制度公信力。這並非承認個人有罪,而是展現其對公共責任的承擔。

反觀台灣,每當重大事件爆發,台灣各機關第一時間常見的反應,是急於說明「依法沒有責任」「程序沒有問題」「屬於其他機關權責」,形成典型的「責任碎片化」現象。台灣各政府機關都努力證明自己沒有錯,卻很少有人直接回答台灣人民真正關心的問題:被老百姓無辜吃進肚子的致癌毒油究竟要誰來負責?當行政責任、政治責任與制度責任彼此混淆,最後往往只剩下法律責任可以被討論?

中聯致癌毒油事件後發生的AI政治諷刺影片《油不得你》的爭議,進一步讓公共注意力從食安本身轉向言論自由與行政權運作的攻防。食安與言論本屬不同政策領域,但在公共治理層面卻共享同一個核心:政府如何建立人民信任。當重大危機發生時,台灣人民更期待資訊公開、政策說明與責任釐清;若公共討論逐漸被其他爭議吸走,外界容易質疑政府是否有效回應事件本身。這正是危機管理中常提及的「信任赤字」問題。

歷史、政治與社會脈絡如何形塑今日的局勢
台灣並非第一次面對重大食安風暴。2011年塑化劑事件、2013至2014年連環黑心油事件,都曾重創台灣食品產業形象與消費者信心。每一次事件後,政府都會修法、加重罰則、強化追溯。台灣食安五環政策、化學物質管理專責機構、風險評估諮議會等制度逐步建立。然而,中聯致癌毒油事件顯示,台灣食安制度疊加並未自動轉化為台灣食安治理文化的成熟。為什麼同樣的問題會以不同形式反覆出現?

從歷史脈絡看,台灣食安治理長期在「治亂世用重典」與「預防風險」之間擺盪。重罰可以震懾,卻無法解決台灣食品供應鏈資訊不對稱與誘因錯位;嚴格標準可以宣示,卻若執行人力、地方能量與跨部門協調不足,就容易流於形式。政治層面,台灣食安事件往往快速被吸納進藍綠對決的框架,責任歸屬討論容易被簡化成「誰該下台」或「誰在包庇」。社會層面,長期累積的不信任感,讓任何資訊揭露延遲或說法不一致,都可能被解讀為隱匿或包庇。威權時期遺留的對官方資訊的戒心,加上數位時代謠言快速擴散的特性,進一步放大了台灣食安的信任危機。

國際經驗提供對照。歐盟在狂牛症後建立完整追溯與風險溝通機制;日本強化企業自主揭露義務;美國透過FSMA將重心轉向事前預防。共同特點是:食品安全不是靠一次次重罰,而是靠整個治理體系提前發現風險、快速揭露資訊、有效控制危害。台灣真正需要改革的,不只是再修一次法,而是治理文化本身——企業是否願意主動揭露異常、主管機關是否鼓勵及早通報、中央與地方是否能有效協調、政府是否願意接受社會監督並承擔政治責任。

行政院已提出《食安法》修正草案,包括24小時異常通報、提高高風險業者自主檢驗頻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須報中央核定、預防性下架入法等方向。這些修正方向正確,但能否真正改變誘因結構與執行落差,仍取決於後續立法院審議與實際運作。台灣《食安法》修正法規後若是仍以「避免究責」為優先,而非「降低風險」為目標,未來即使法規的規定再嚴格,也可能重演類似食安爭議。

修復制度與信任,比追究個人責任更為重要
每一次重大食安事件都會留下不同教訓。有人認為這是一家企業管理失敗;有人認為是主管機關監督不足;也有人將焦點放在政治責任或行政作為。這些討論都有公共意義,但若最終僅停留於政黨攻防或法律文字之爭,台灣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改革便容易失去方向。

真正值得思考的是:如何建立一套讓企業願意及早通報、政府能迅速應變、資訊充分透明、台灣人民可以完全信任的食安治理機制。台灣食品安全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食安治理制度的問題;食安治理制度問題的核心,又回到政府治理能力與民主問責。這次食安危機終將過去,但台灣人民對食安治理制度的信任,需要更長時間才能修復。當台灣社會期待的不只是找出誰犯了錯,而是避免下一次再發生同樣的錯誤時,這場中聯致癌毒油事件的真正意義,或許才會真正的浮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