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嘉義縣中埔鄉某村劉姓村長為求連任,涉嫌與地方某俱樂部郭姓會長辦桌宴請村民,並發放香腸禮盒買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月29日將被告2人聲請羈押禁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裁定2人各以新臺幣7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2人已於10月30日下午交保獲釋。

花1.5萬席開3桌 發450元香腸禮盒
嘉義地檢署表示,日前接獲涉嫌賄選情資,隨即指派檢察官柯文綾組成專案小組,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嘉義縣警察局及中埔分局展開調查。

檢方調查,劉姓村長於2026年7月間,與郭姓會長以新臺幣1萬5千元席開3桌宴請該村選民,並在席間尋求投票支持,更向出席選民及部分未出席選民發放價值450元的香腸禮盒。
專案小組10月29日通知被告2人及證人20餘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被告2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向嘉義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法院:有勾串之虞但無羈押必要
嘉義地院說明,檢察官於10月29日晚間11時許聲請羈押,法院訊問後,被告2人雖均否認犯行,但依證人證述及相關事證,認2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求、交付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檢警調查程序尚未終結,仍有繼續傳訊其餘共犯及證人的必要,有事實足認2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羈押原因。
不過,法院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保障、調查程序進行、證據保全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後,認為2人均無羈押必要,裁定各以7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且禁止對同案被告或證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等行為。2人已於10月30日下午4時許繳納保證金獲釋。
嘉義地院強調,具保裁定是針對被告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所做的程序判斷,並非就被告是否有罪所做的終局判斷,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仍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
嘉檢:嚴查不法、肅然究辦
嘉義地檢署檢察長蔡宗熙指出,地檢署對於賄選等妨害選舉犯行,向來秉持「嚴查不法、肅然究辦」的態度,呼籲所有候選人及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共同維護乾淨的選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