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恭銘&陳曉鳴律師
數位分身是否擁有資產處理權?家屬能否將其「關機」?
當一個人用數十年的聊天紀錄、語音數據與社交媒體貼文訓練出一個個人化AI代理,這個「數位分身」在他離世後仍能持續對話、學習,甚至產生收入——它究竟是一筆可以繼承的「數位遺產」,還是一個需要被「關機」的靈魂複製品?全球法律體系對此幾乎一片空白。
一、從「數位遺產」到「數位人格」:法律定性的根本困境
台灣目前將數位遺產——包括聲音、影像、文字——等同於實體遺產,若無預立遺囑,由法定繼承人決定使用方式。然而,當這些數據被訓練成具有自主交互能力的AI代理時,問題便超出了傳統繼承法的框架。正如實務工作者所指出,數位分身本質上是「算法、數據、圖像合成的數字產物,其背後是真實的人各項具體人格權與個人信息權益的集合」,現階段並不具備獨立法律主體地位。
這種定性困境直接導致繼承法適用的斷裂。美國的RUFADAA雖然允許數位執行人存取逝者的電子郵件和社交媒體帳號,但其第15條明確禁止執行人利用逝者數位資產「冒充用戶」,且該法主要針對傳統數位帳號,對AI驅動的數位人格幾乎沒有著墨。歐洲的情況同樣嚴峻:GDPR第27條序言明確將逝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歐盟AI Act雖適用於無論數據是否涉及在世者的AI系統,但對死後數位分身的繼承與管理仍缺乏針對性規範。
二、資產處理權的悖論:當分身比你更會賺錢
一個關鍵的法律悖論正在浮現。若數位分身在主人離世後仍能透過訂閱服務、內容生成或商業諮詢產生收入,這筆收入的法律歸屬為何?有研究指出,生成式幽靈可能「替代或補充某些人的壽險保單,如果他們的AI化身能夠參與經濟系統並為後代賺取收入」。但現行繼承法並未為此提供清晰的指引,AI供應商的服務條款往往凌駕於個人遺囑之上,限制家屬對AI分身的存取與使用。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人格權碎片化」。當外貌、聲音、表情、表達模式都能被算法拆分複製,真實個體的獨特性將被削弱,而數位分身所產生的商業利益,究竟應歸屬於繼承人、平台開發者,還是被複製者本人生前指定的數位執行人?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8年裁定Facebook帳號可被繼承,試圖在財產權與人格權之間取得平衡,但這一判例並未觸及AI分身的特殊性質。
三、家屬的「關機權」:倫理與法律的雙重張力
家屬是否有權將逝者的數位分身「關機」?這個問題比表面看起來更加複雜。在中國法律框架下,《民法典》第994條規定,死者的隱私等人格權益受到侵害時,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家屬確實擁有某種形式的「否決權」,但這項權利的行使前提是「權益受到侵害」,而非單純的情感不適。
然而,當近親屬之間對是否「關機」產生分歧時,法律並未提供明確的決策機制。有專家建議可參照司法中的「最密切聯繫原則」,由與逝者關係最密切的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來決定。但這種模糊的標準在實務中極易引發家族糾紛。更棘手的是,若數位分身在設計上採用區塊鏈與去中心化儲存,其核心功能分散於分散式基礎設施之上,家屬或監管機構即便有意「關機」,在技術上也幾乎不可能實現。
四、全球監管的碎片化圖景
歐洲法律研究所於2026年7月通過的《數位遺骸繼承與存取示範規則》,採用了「雙軌制」:可轉移的數位資產依一般繼承法處理,而個人數位遺骸則透過受保障的存取權而非繼承權來保護,並明確納入AI生成的逝者數位表徵。加州的AB 1836法案則規定未經遺屬同意,禁止使用AI重製已故藝人的影像與聲音。日本的《民法》保護所有人的公開權,南韓法院則將形象權的保護範圍擴展至經濟層面。
然而,這些分散的立法努力尚未形成全球一致的框架。正如OpenID Foundation的報告所強調的,數位遺產的治理需要跨越文化、法律與技術三個維度的整合,而當前的制度落差正在製造一個「法律真空中的灰色地帶」。
當人類開始將自己的意識痕跡委託給算法,我們面對的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對「人」之本質的重新定義。數位分身是否應該擁有資產處理權,家屬是否擁有最終的「關機權」,這些問題的答案將決定我們如何在數位時代中理解死亡、記憶與尊嚴的邊界。在立法追趕技術之前,或許每個人都應該思考:你希望自己的數位分身,在你離開之後,繼續替你說話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