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嘉義地方法院訊問被告後,其雖否認犯行,辯稱:僅係為其子參選村長打知名度,而茂谷柑禮盒價值僅有新臺幣30、40元,也未有要求投票給其子等語,且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之子尚未登記參選,受贈者未因此表示支持或改變投票意向等語。然勾稽卷內證人證述及相關事證資料,衡情前開禮盒上印有「OOO企業社簡OO(即其子姓名)敬贈」,且行賄者不論係以明示、暗示等方式,將其行賄之意思向有投票權人表示,以及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登記參選前,行賄或受賄者,均預期行賄者所支持之人將來會參選,而約定予以投票支持,則均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適用,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歷來供述前後不一,且與其子陳述有矛盾之處,並證人多為該村鄰長,則可能因人情壓力而就本案經過含糊其詞,況被告之子為迴護父親或脫免自己刑責,則有與被告串供之可能,而本案仍有其他證人未到案具結證述,是被告為求降低參與程度、模糊分工而與其子、證人統一說法之可能性非低,即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羈押原因。
嘉義地方法院依比例原則審酌民主國家政治係植基公平、公正之選舉基礎上,而賄選行為嚴重破壞選賢與能良善美旨、民主法治精神,亦對民眾造成不良示範,更對其他殷實之候選人形成不公平競爭,被告所為實係削弱民主國家價值、嚴重危害選舉制度之公平性,復考量被告之人身自由保障、證據保全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9月2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另為顧及其基本生活所需,不禁止受授物件。
此外,被告雖稱其身體不適等語,然嘉義地方法院現查無被告有何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而不得羈押之情事,且其若有醫療需求,看守所則有醫療設備或戒護就醫等方式,以妥善照護其身體、生命,附此敘明。
相關報導
水果禮盒加毛巾手電筒涉賄選 嘉義地檢聲押父親、兒30萬元交保
https://www.contentplatform.info/articles/519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