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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虛偽房契向金融機構詐貸 莊豐安、蘇澤峰判刑確定遭發監

報新聞/編輯部

嘉義地方檢察署辦理被告莊豐安、蘇澤峰等人涉嫌利用不實不動產買賣契約向金融機構詐貸之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5年9月16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之結果。為防止受刑人逃匿,本署隨即啟動防逃機制,並於今(18日)順利將受刑人莊豐安、蘇澤峰二人發監執行。

受刑人莊豐安、蘇澤峰等人前因購買房地,為向金融機構取得超過實際購屋價額之貸款,涉嫌與建商及代書基於犯意聯絡,製作與真實交易價金不符之虛偽不動產買賣契約。受刑人等持該不實契約向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申請房屋貸款,致農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貸鉅額資金,足以影響金融機構核貸之正確性。
本署接獲判決通知,為維護司法公信力並確保刑罰執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嚴密掌握受刑人行蹤。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密切監控並依法傳喚,受刑人莊豐安、蘇澤峰已於115年9月18日向本署報到,並由檢察官確認身分無誤後,順利發監執行,展現打擊金融詐欺與落實刑罰執行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