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中部特派員鄒志中報導 台灣的選舉制度能夠解決誰來執政,卻解決不了誰當選後可以無限制擴權?台灣目前最需要的就是「憲政停火」! 今天你支持的擴權工具,明天就會反過頭變成對付你的政治武器 ? 當台灣每個憲政機關都說自己在捍衛憲法,台灣究竟在失去了什麼?台灣真正的憲政危機,不是誰掌握比較多權力,而是每一個權力中心都開始認為,自己有權決定憲法的最後答案。台灣現在真正值得警惕的,恐怕已經不是某一個法案該不該通過,也不是某一場朝野衝突究竟誰輸誰贏,而是另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行政院、立法院、中選會乃至其他憲政機關,都開始用自己的憲法解釋,去證明自己做過、存在巨大爭議、甚至完全沒有法律明文授權的「合憲狠招」時,台灣憲政機關的權力分立還剩下多少存在價值?這才是台灣今天最該面對的憲政問題。

民主政治解決的是「誰可以取得權力」,憲政民主解決的卻是「取得權力之後,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以及什麼時候必須停下來」。因此,真正需要追問的從來不是「賴清德比較大,還是韓國瑜比較大」,也不是「行政院比較有道理,還是立法院比較有道理」。真正的問題只有一句:台灣憲政機關的政治權力從何而來?權力又應該止於何處?如果這兩個問題沒有答案,那麼不論是行政權、立法權、選務權,甚至司法權,都可能從「憲法授權的權力」,逐漸變成「自我解釋的權力」。而這才是台灣民主制度最危險的地方。

君子劍砍預算,為何可能成為最無力的監督?
行政院近期通過鉅額追加預算,歲出規模創下新高,其中甚至包括立法院此前已刪除的部分預算,引發在野陣營強烈的質疑。如果立法院依法行使預算審議權,行政院卻可以透過其他預算名目或追加特別預算方式,不斷把已遭到刪除的經費重新編列,那麼國會的刪預算權究竟還剩下多少實質意義?

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預算凍結。立法院曾對行政院部分預算作成凍結決議,並設定報告、說明或其他解凍條件;然而,如果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調整經費用途、重新配置支出項目等方式,在未完成解凍程序之前,仍讓相同規模的預算仍舊流入行政運作,那麼立法院的凍結權便可能變成一種「紙上監督」。

這裡真正值得討論的,並不是某一筆錢到底花在什麼科目,而是:立法院依法作出的預算決議,行政院究竟有沒有義務遵守?這才是問題核心。預算權是立法院監督行政權最重要的制度工具之一。行政院可以認為立法院刪得不合理,可以提出覆議,可以透過政治協商爭取,可以在下一年度重新編列,也可以向台灣人民說明立法院決定造成什麼後果。但如果行政院的答案變成「你刪你的,我換個科目照樣花;你凍結你的,我透過其他配置繼續執行」,那麼立法院的預算權就只剩下一種政治表演。

這就是為什麼「君子劍」可能過於天真。在野黨如果把預算刪凍當成一種道德勸說,以為行政院看見立法院的決議就會自動遵守,那麼恐怕低估了現代政治權力的韌性。權力從來不是因為你說得有道理,就會自動退讓。權力需要制度制約。而制度制約的前提,就是所有人都承認對方依法作成的決定,自己也必須同時要受到拘束。

追加預算如果能回填刪除案,國會刪預算還有什麼意義?
更值得注意的,是追加預算與原年度預算之間的關係。如果立法院已經針對某些政策或支出認為不應編列、刪除相關預算,行政院卻可以在事後透過追加預算重新提出高度相同的支出,那麼問題就不只是「追加預算合不合理」,而是:行政權能不能藉由預算制度的另一個入口,重新取得立法院已經明確否決的預算資源?

如果答案是可以,那麼未來任何行政院面對國會刪預算,都可以把它理解成「暫時性的政治挫折」,而不是具有拘束力的國會決定。今天立法院刪一百億元,行政院明年追加一百億元;明天立法院刪一千億元,行政院再找其他方式重新編列。如此一來,國會的預算審議權就可能從「實質決定政府可以花多少錢」,退化成「陪行政院討論政府想花多少錢」。這可不是個小問題。因為民主制度裡,誰掌握錢袋子,誰就掌握相當程度的政策控制權。

立法院的預算權之所以重要,正因為行政權不能只靠行政命令就決定人民的稅金要如何支出。台灣人民把稅金交給國家,不代表把財政權交給任何一個政府任意使用。所以真正需要守住的,不是某一黨的預算利益,而是「行政權必須接受國會的財政監督」這項憲政原則。

覆議不是行政院的第一道武器,更不應變成第二次否決
預算之外,更大的憲政爭議則是法律案。行政院如果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窒礙難行,憲法已經提供一套非常明確的制度工具:覆議。這代表行政院並非沒有反對權。它可以提出理由,可以請立法院重新考慮,可以要求國會重新表決。這就是憲政制度所設計的衝突處理機制。

真正棘手的問題發生在:如果覆議失敗之後,行政院還可以繼續不予副署嗎?憲法增修條文對覆議制度的設計,並不是讓行政院永遠保留否決國會的最後一張牌。當立法院依法維持原決議時,制度要求行政院接受該決議。因此,如果行政院先覆議,覆議失敗後再以「不副署」方式阻止法律公布,就必須回答一個非常嚴肅的憲法問題:不副署是不是已經變成覆議制度之外的第二次否決權?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覆議制度本身就可能遭到權力的架空。因為行政院面對一項不認同的法律,可以先使用覆議;覆議失敗後,再透過不副署阻止法律生效。如此一來,國會多數即使依法維持原案,行政權仍然可以說「你就算贏了表決,但我還是可以不讓法律生效」。那麼憲法所設計的國會多數決,最後又還能剩下多少實質的效力?

當然,這並不代表副署只能是毫無判斷空間的橡皮圖章。憲法第37條既然明文設計副署制度,就不能簡單把副署說成純粹形式程序。真正需要討論的是:副署究竟是一項責任政治機制,還是一項實質否決權?如果是前者,它的界線在哪裡?如果是後者,它的法源又在哪裡?這些問題都不能單靠政治口號就能簡單回答。

「我有權解釋憲法」,不能直接變成「我有權否決法律」
今天台灣政壇最值得警惕的一種論述,就是「憲政機關都有解釋憲法的權力」。這句話表面上沒有錯。任何國家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都必須理解憲法,也必須避免自己的行為違反憲法。但問題在於:理解憲法,與擁有讓自己的憲法解釋具有終局效力,是兩回事。

行政院可以認為一部法律有違憲疑義,也可以提出法律論證,主張為什麼認為它違憲。但是從「我認為違憲」到「因此我可以阻止法律公布」,中間還有一大段不能省略的憲法論證。否則未來任何機關都可以如此操作。立法院說行政院違憲,所以拒絕配合;行政院說立法院違憲,所以拒絕執行;中選會說立法院的公投案不符合重大政策,所以拒絕辦理;立法院再說中選會沒有這項權力。每一方都說自己是在「捍衛憲法」。最後的結果卻可能是:沒有人承認自己需要接受別人的憲法約束。

如果每一個機關都成為自己憲法爭議的最後裁判者,那麼憲法就不再是限制權力的最高規範,而可能演變成台灣各機關拿來擴張自身權限的工具。這才是憲法爭議最危險的轉變。

中選會公投爭議:誰有權決定人民能不能投票?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公投。立法院依法提出重大政策公投案,主管機關究竟是單純負責後續選務程序,還是有權先行判斷這項政策「夠不夠重大」,甚至因此否決公投?這裡真正需要追問的,不是某一個公投案到底好不好,而是:法律有沒有把「最後判斷重大與否」的權力交給中選會?

如果法律明文授權,當然可以討論中選會是否正確行使裁量。但如果法律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就不能因為恣意主觀認定「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可以濫權自行創造一項法律沒有明文賦予的否決權。這就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原則:行政機關的權力不是來自事情的重要性,而是來自法律授權。「交由主管機關辦理」,究竟代表主管機關負責執行,還是代表主管機關可以先判斷「到底值不值得讓人民投票」?兩者完全不同。前者是執行權,後者可能已經涉及實質審查權。

如果立法院依法提出的公投案,最後可以由少數中選會的選務委員,透過表決就能決定台灣人民那些公投議案是不能夠採用公民投票,那麼問題就不再是選務技術,而是:少數行政官員,是否可以阻止國會依法啟動的直接民權程序?這個權力到底從哪裡來?這才是憲政爭議的核心。

NCC不是「誰來代班」的小事,而是合議制能不能被行政命令改造
NCC爭議也是同樣的問題。NCC之所以採合議制,不是偶然的行政安排,而是制度設計。合議制的核心,在於委員依法組成委員會,透過討論與表決形成機關意思。因此,當委員全部出缺時,真正的問題不是「國家機關總不能沒有人上班吧?」這句話當然有治理上的道理,但治理需求不能自動創造法律權限。

真正應該問的是:如果法律設計的是一個合議制機關,行政院能不能指定一名行政人員,直接代替原本應由多名依法任命委員共同形成的機關意思?如果可以,法源在哪裡?如果沒有法源,那麼「不能讓國家停擺」能不能成為創造代理權的理由?這就是行政法上最基本的權限法定問題。

一個首長制機關,可以依法由首長代表。一個合議制機關,卻不能因為大家都覺得「事情不能停」,就把合議制偷偷改成單一代表制。否則今天是NCC,明天可能是其他獨立機關。久而久之,所謂「獨立機關」就可能只剩下一個名稱,實際權力卻重新集中回行政體系。這不是人事問題,這是制度問題。

台灣真正的困境:不是朝小野大,而是「輸了怎麼辦」?
把預算、覆議、不副署、公投、NCC全部放在一起看,就會發現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台灣真正的憲政困境,不是朝小野大,而是現行制度對於「政治上輸了之後怎麼辦」缺乏足夠成熟的調節機制。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立法院也由人民直接選出,行政院長則由總統任命。當總統與立法院多數屬於不同政治力量時,衝突本來就是制度可以預期的事情。所以問題不是「為什麼會衝突」,問題是:衝突發生之後,誰必須讓步?如何讓步?讓到什麼程度?最後由誰裁決?

成熟的憲政制度,不是要求政治人物永遠不要衝突,而是建立一套規則,讓衝突不會摧毀制度。然而今天台灣看到的卻是:立法院卡人事,行政院不接受;立法院修法,行政院覆議;覆議失敗,行政院不副署;獨立機關人事卡住,行政院尋找代理方式;在野黨再反制,執政黨再反反制。每一次「反制」,都成為下一次「反反制」的理由。最後形成一個政治循環:你說你在制衡我,我說你破壞治理;我說我在守憲,你說我在擴權;你說你代表人民,我說我才是依法行政。於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正當性,卻沒有人願意承認自己的界線。

最危險的狀態,是所有人都說自己正在捍衛憲法
真正危險的憲政危機,不一定是有人公開宣布「我要破壞憲法」。最危險的情況反而是:當所有人都說自己是在捍衛憲法。行政院說,不副署是為了阻止違憲法律;立法院說,三讀是履行人民授權;中選會說,拒絕公投是依法審查;在野黨說,阻擋人事是監督行政權;執政黨說,維持行政運作是為了國家治理。每一方都可以提出一套聽起來看似合理的政治語言。

但憲法真正問的不是「你的理由聽起來合理嗎?」,而是:你有沒有這個權力?權力的法源在哪裡?權力的界線在哪裡?你的行為能不能接受制度性的審查?這四個問題如果回答不出來,再漂亮的「憲法至上」,都可能只是政治攻防的修辭。

選舉很重要,但選舉不是憲法法庭
有人可能會說「既然人民不滿,就等選舉」。選舉當然重要。民主政治最終必須回到人民。台灣人民可以用選票決定誰繼續執政,也可以決定誰下台。但是選舉不能回答所有憲法問題。選舉不能直接回答:行政院長究竟能不能不副署?中選會究竟有沒有權力否決立法院提出的公投?合議制獨立機關全部委員出缺後,行政院究竟能不能自行創造代理制度?立法院刪除過的預算,行政院究竟能不能透過追加預算重新提出?

這些都是法律與憲政問題。如果所有爭議都只能等下一次選舉,那就等於承認:兩次選舉之間,憲政機關可以無限期互相否定。這不是成熟民主制度應有的狀態。選舉解決的是「誰執政」,憲法解決的是「執政者能做什麼」。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真正需要的不是更強的總統,而是「誰都不能無限強」
因此,台灣現在最需要的,不是再找到一個更強勢的行政院長,也不是再選出一個更強勢的立法院。真正需要的是:建立一套讓所有權力機關都知道自己何時必須停下來的憲政制度。

如果現行體制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永遠陷入覆議、杯葛、不副署、卡人事、代理、再修法、再反制,那麼台灣就必須認真面對一個問題:台灣究竟還要不要繼續維持現在這種權責模糊的半總統制?如果要維持,就必須把覆議、副署、倒閣、國會解散、獨立機關任命、憲法審查等制度重新釐清。如果現行體制真的已經無法處理總統與國會之間的衝突,也可以討論是否更加明確走向總統制或內閣制?
制度改革不是禁忌。真正危險的是:制度明明有問題,所有政黨卻只想利用漏洞打贏下一局。因為今天幫你打敗政敵的漏洞,明天可能就會回頭打敗你自己。

不要把「憲法至上」變成「我的憲法解釋至上」
台灣社會最應該記住的一句話,其實非常簡單:憲法至上,不等於行政院的憲法解釋至上,也不等於立法院的多數決至上。立法院不能說「我是人民選出來的,所以我什麼都可以做」;行政院也不能說「我是行政權核心,所以只要我認為違憲,就可以不執行」;中選會同樣不能說「我是選務機關,所以我可以決定人民什麼時候有資格投票」。

所有國家機關都必須回到同一個問題:憲法究竟授權做什麼?然後再問:憲法究竟禁止做什麼?這才是憲政民主與多數暴政的根本區別。多數決很重要,行政權很重要,司法審查也很重要,但它們都不是憲法本身。真正至高無上的,是憲法。

一百天後真正需要改變的,不是一個閣揆,而是整個政治邏輯
九合一選舉將成為台灣下一場重要的政治壓力測試。屆時台灣人民會用選票回答很多問題:誰治理得好?誰值得信任?誰應該被制衡?誰應該繼續執政?但無論哪一個政黨勝選,都不能把選舉勝利解讀成「可以取得無限權力」。如果民進黨勝選,不代表行政院因此取得永久的不副署權;如果藍白勝選,也不代表立法院可以就此無限擴張權力。任何選舉結果,都不能成為凌駕憲法的授權書。

真正成熟的政治,不是「我贏了,所以我可以做任何事」,而是「即使我贏了,我仍然知道自己不能做什麼」。這才是台灣民主政治真正的文明程度。

台灣需要的不是下一場政治戰爭,而是一場真正的憲政停火
走到今天,朝野其實都已經付出相當的代價。執政黨失去的是治理空間,在野黨失去的是政治信任,立法院失去的是社會對理性國會政治的期待,獨立機關失去的是制度威信。行政院則面臨另一個更深的問題:今天你建立的擴權工具「合憲狠招」,明天換一個政黨執政,會不會成為對方對付你的武器?這就是制度與政治最大的差別。政治人物看的是今天,憲法必須看的是明天;政治人物計算的是下一次選舉,憲政制度必須計算的是下一個世代。

所以,台灣真正需要的,也許不是下一場更激烈的政治戰爭,而是一次真正的「憲政停火」。停火,不代表投降;協商,不代表認輸;讓步,也不代表背叛選民。而是所有政治人物終於都要承認:沒有人可以完全代表憲法。行政院不是憲法,立法院不是憲法,總統不是憲法,中選會不是憲法,任何一個政黨也不是憲法。所有國家機關,都只是憲法所創設、授權與限制的權力。因此,沒有人可以把自己的政治需要,寫成憲法的最後答案。

台灣人民真正要覺醒的,不只是對某個政黨不滿
所以,「人民不覺醒能奈他何?」真正需要覺醒的,也不只是對某一個政黨的不滿。台灣人民更應該覺醒的是:不能因為今天討厭執政黨,就支持行政權擴張;也不能因為今天討厭在野黨,就支持立法院無限擴權。因為台灣的政治制度不是只為今天政局的統治方便而設計。今天你希望行政院有權力,是因為你相信現在的行政院,但明天如果換人執政了呢?今天你希望立法院可以用盡所有監督工具,是因為你支持現在的國會多數,但下一次選舉換了多數呢?今天你支持不副署,明天如果是你最討厭的政黨掌握行政權,同樣的制度工具落到對方手中,你還會同樣的支持嗎?

這才是台灣人民真正需要問自己的問題。民主不是「我的人掌權,所以我支持權力最大化」。民主真正的精神是:即使我支持的人掌權,我仍然要求他也要受到法律與制度的限制。因為只有這樣,當我不支持的人掌權時,我才有制度可以保護自己。

真正的憲政底線,是每個人都承認自己不是憲法代言人
一個國家最危險的時刻,不一定是軍隊走上街頭。有時候更危險的是:政府機關照常辦公,法律文件照常發布,行政命令照常運作,政治人物每天都在談「憲法」,但是沒有人願意回答:我的政治權力究竟從哪裡來?我的政治權力究竟到哪裡就該適可為止?

當「辦理」可以被解釋成「決定是否辦理」;當「副署」可以被解釋成「拒絕副署」;當「解釋憲法」可以進一步被解釋成「阻止法律生效」;當合議制機關可以在委員全部出缺後,由行政體系尋找新的「代表人」維持運作;當立法院刪除的預算又可以透過追加預算重新出現,那麼台灣真正正在改變的,就不只是一項法律或一場政治攻防。真正正在改變的,是我們對一個最基本憲政原則的理解:權力擴張必須要有法源。

如果今天可以因為「國家不能停擺」而濫權創造政治權力,明天就可以因為「國家安全」創造另一項限縮人民自由的權力;如果今天可以因為「認為法律違憲」而拒絕副署,明天也可以因為「政策違憲」而拒絕執行;如果今天可以因為「人民需要被保護」而限制公投提案,明天也可能有人因為「民主不能被濫用」而限制另一種人民的合法權利。所以真正需要守住的,不是某個政治人物,也不是某個政黨,而是:任何人都不能因為自認為正在捍衛憲法,就取得超越憲法明文授權的政治權力。

台灣人民不是旁觀者,憲法也不是政治武器
最後,台灣必須重新理解一件事:人民的選票,不只是用來選總統、選立委、選市長。人民的選票,更是在選擇一種政治文明。如果台灣人民接受「只要我支持的政黨贏了,就可以無限擴權」,那麼最後不論誰輸誰贏,台灣都會輸;如果台灣人民接受「只要我支持的政黨佔多數,就可以凌駕法律與制度」,那麼今天的多數,終究會成為明天的少數;如果台灣人民接受「只要我支持的政黨認為對方違憲,就可以自行拒絕對方所有的政治權力」,那麼最後每一個國家機關都會變成自己的憲法法庭。這才是台灣最不能走上的道路。

所以,真正的憲政改革,不應該只是問「誰比較強?」,而應該問「誰都不能無限強,對不對?」真正成熟的民主,不是讓某一方永遠勝利,而是建立一個政治制度:即使今天最強勢的人掌權,他也不能想做什麼就去做什麼;即使明天最弱勢的人成為少數,他仍然有制度可以保護他自己。這才是憲法存在的意義。

台灣現在需要的不是更大的政治武器,不是更激烈的對抗,不是下一場「誰鬥倒誰」的戰爭,而是一次真正的「憲政停火」。讓朝野都退一步,讓權力都退一步,讓政治都退一步,然後回到最基本的一句話:沒有人是憲法。行政院不是,立法院不是,總統不是,政黨不是,任何政治人物都不是。真正至高無上的,是憲法所建立的權力秩序。而真正應該贏的,也從來不是任何一方政治人物或政黨。真正應該贏的,是制度;真正應該被守住的,是權力的界線;真正應該被尊重的,是人民。

如果連這條底線都守不住,那麼下一次選舉無論誰贏,都只是在等待下一場更大憲政衝突的爆發。而當一個國家的政治人物開始習慣用「我認為」代替「憲法授權」,用「國家不能停擺」代替「法律有無法源」,用「人民選我」代替「權力擴張沒有界線」時,台灣真正需要覺醒的,就不只是台灣人民對哪一個政黨的喜惡,而是整個社會都必須重新理解:民主不是讓自己支持的人擁有最大的權力,民主是即使自己支持的人掌權,也不能擁有無限擴張的權力。這才是台灣人民真正該有的覺醒,也是台灣憲政民主最後一道不能退讓的政治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