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志中特稿) 台灣這一輪朝野政治衝突,早已脫離一般的政黨攻防。從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遭中選會拒絕辦理,到行政院覆議失敗後又以不副署方式阻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再到獨立機關人事久懸未決、NCC委員全數出缺後行政院另尋「代表人」維持運作,表面看起來是不同事件,實際上卻指向同一個問題:當憲政機關開始用自己的「憲法解釋」去證明自己可以做原本沒有明文權限的事情,台灣的權力分立究竟還能夠剩下什麼?

這才是今天台灣真正應該面對的憲政問題。因為民主政治從來不只是「誰的票比較多」,憲政民主更不是「誰掌握國家機器誰就有最後決定權」。民主解決的是權力要如何取得;憲法解決的則是權力取得之後,究竟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以及做到哪裡必須停下來。

因此,真正值得追問的從來不是「賴清德比較大,還是韓國瑜比較大」,也不是「行政院比較有道理,還是立法院比較有道理」。真正的問題只有一句:你的權力從哪裡來?你的權力又該止於何處?

中選會能不能否決立法院提出的公投?
先從看似比較技術性的公投爭議談起。依《公民投票法》制度,人民提出公投案與立法院提出公投案,本來就採取不同的程序。人民提出公投案,主管機關依相關條文進行審核;如果不符規定,可以命補正,補正後仍不符規定,還可以駁回。但是,立法院依《公投法》提出重大政策公投,制度設計卻不相同。《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認為重大政策有交付公投之必要時,附具主文及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在法定期間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更關鍵的是,第15條明文排除第9條至第13條的適用,而第10條正是人民公投提案由主管機關審核、命補正及駁回的重要法源。

這裡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某一個公投案到底是不是「重大政策」。而是:法律有沒有把「最後判斷是不是重大政策」的權力交給中選會?如果法律沒有給,中選會就不能因為自己認為某一案不符合重大政策,而取得否決權。

這正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邏輯。行政機關不是因為「這件事情很重要」,就可以自己創造權力;也不是因為自己認為「這樣做比較符合民主」,就可以自行擴張法定職權。行政機關的權力不是從事情的重要性產生,而是從法律授權產生。

因此,「交由主管機關辦理」究竟是「交由主管機關執行」,還是「交由主管機關先審查是否值得辦理」,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意義。前者是執行權。後者已經接近實質審查權,甚至可能形成否決權。

如果中選會可以自行判斷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不夠重大」,因而就不讓人民投票,那麼問題就不再只是選務技術,而是:一個行政機關的少數委員,是否可以凌駕國會的多數決定,阻止人民行使直接民權?本次「重大政策」的判斷甚至出現4比3的委員表決結果。這個事實本身就凸顯「重大政策」具有高度抽象性與爭議性。如果一個如此高度爭議的法律概念,最後可以由七名委員中的多數決定,進而讓立法院依法通過的公投案根本無法交給人民決定,那麼就必須非常嚴格回答:這個否決權到底是台灣哪一條法律給的?如果找不到法源,問題就不是「中選會的判斷對不對」,而是「中選會有沒有資格做這個判斷」。這是權力分立最基本的界線。

最危險的憲政語言:「我有權解釋憲法」
比中選會公投爭議更深一層的,是另一個正在台灣政治場域快速蔓延的說法:「憲政機關都有解釋憲法的權力。」這句話乍聽之下沒有錯。問題是,它只說對了一半。真正精確的說法應該是:憲政機關都有理解、遵守及適用憲法的義務。這和「都有解釋憲法的權力」,在憲政效果上差別非常大。

憲法機關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憲法賦予其職守與責任,同時也畫出權力界限;因此,憲法機關首先要做的是理解憲法,知道自己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而不是利用憲法解釋替自己創造更多權力。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觀念。因為「權力」與「義務」不是同義詞。權力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不行使;義務則不是如此。

一個行政機關不能說:「因為我有解釋憲法的權力,所以我認為自己可以這樣做。」真正的憲政邏輯應該是:「因為我受到憲法拘束,所以我必須先確認自己這樣做是不是在憲法授權範圍之內。」兩種思考方式看似只差幾個字,卻可能導向完全不同的政治結果。前者是用憲法解釋擴張權力。後者是用憲法解釋限制權力。這就是憲政民主最重要的分水嶺。

副署不是第二次否決權:否則覆議制度還剩多少意義?
因此,問題最後必然集中到行政院長「不副署」。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這當然意味著副署並不是毫無憲政意義的橡皮圖章。副署涉及總統與行政院之間的權力關係,也涉及責任政治。但有一個問題不能跳過:副署具有實質憲政意義,不等於副署就是行政院長的法律否決權。這兩件事情必須分開。

因為如果行政院長只要拒絕簽名,就可以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永遠無法公布,那麼「副署」在實際效果上就已經變成了法律否決權。而中華民國憲法明文設計的制度,是「覆議」。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有窒礙難行之處,可以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但如果立法院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這句「應即接受該決議」,就是整場爭議的核心。

因為行政院已經有一次正式的抗辯機會。你不同意,可以覆議。你可以把你的理由送回立法院。你可以要求國會重新思考。但是,當國會依法維持原案之後,行政院如果再說:「我不覆議了,但是我不副署。」那麼一個很直接的制度問題就出現:覆議失敗之後的不副署,是不是第二次否決?如果答案是「是」,那麼憲法所設計的覆議制度,實際上就可能被架空。因為行政院面對國會法律案,就有兩次阻斷機會:第一次,覆議。第二次,不副署。如此一來,行政院長便可能取得一種憲法明文並未直接稱為「否決權」的否決效果。這正是最值得警惕之處。

不能把副署說成純粹橡皮圖章
然而,真正嚴謹的憲法論證,也不能走到另一個極端。不能因為擔心行政權擴張,就直接宣布:「副署就是形式程序,行政院長完全沒有任何判斷空間。」這同樣需要證明。增修條文第3條講的是「應即接受該決議」,但並沒有直接寫成「行政院長應即副署」。所以真正的法律問題,不能用政治口號取代。

不是:「立法院比較多人,所以行政院一定要簽。」也不是:「憲法第37條寫了副署,所以行政院一定可以不簽。」兩種說法都太簡單。真正需要回答的是:中華民國第37條的副署制度,與增修條文第3條的覆議制度,到底如何共同存在?如果行政院長具有一定程度的副署判斷權,那麼這個判斷權的界限在哪裡?如果行政院長沒有拒絕副署的權力,那麼第37條究竟保留了什麼實質功能?如果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具有重大而明顯的違憲疑義,行政院是否仍有憲法上的防衛空間?這三個問題,才是真正值得法律界深入回答的問題。

「行政院可以解釋憲法」不能直接推出「行政院可以否決法律」
這裡尤其要拆開一個經常被混在一起的論述。行政院能不能理解憲法?當然能。行政院能不能在行使職權時判斷法律是否有違憲疑義?當然不能說完全不能。因為所有憲政機關都受到憲法拘束,在行使職權時不可能完全不考慮憲法。

問題是:行政院可以解釋憲法,不代表行政院的憲法解釋就具有讓法律失效的終局效力。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行政院可以說:「我認為這部法律違憲。」但是從這句話跳到:「所以我可以拒絕副署,讓這部法律不能公布。」中間還缺了一整套憲法論證。更不能從:「行政院有憲法解釋義務。」直接跳到:「行政院有權否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這兩個命題之間,有一道不能跨越的權力界線。

否則日後只要每一個憲政機關都可以用「我認為對方違憲」作為理由,就可以拒絕履行自己不喜歡的憲法結果,那麼最後就會變成:每一個機關都是自己憲法爭議的最後裁判者。行政院說立法院違憲。立法院說行政院違憲。中選會說立法院的公投案不符合重大政策。立法院說中選會無權否決。NCC又因人事任命陷入癱瘓。最後到底誰說了才算?這才是大問題。

當每個機關都說自己在「捍衛憲法」
憲政民主最危險的狀態,並不是有人公開宣稱「我要破壞憲法」。真正危險的是:每一個機關都說自己是在捍衛憲法。行政院說自己拒絕副署,是為了阻止違憲法律。立法院說自己三讀,是履行人民授權的立法職責。中選會說自己拒絕公投,是依法審查公投適格性。在野黨說自己阻擋人事案,是為了監督行政權。執政黨則說自己維持行政運作,是為了國家治理。每一方都能找到一套聽起來合理的政治語言。

可是憲法真正要求的,不是「你的理由聽起來合理」。而是:你有沒有權力?權力的法源在哪裡?權力的界限在哪裡?你的行為能不能接受制度性的審查?這四個問題如果都沒有答案,所有「憲法至上」的說詞都可能只是朝野政治攻防上的修辭。

NCC爭議:獨立機關最怕的不是沒有權力,而是權力被重新集中
這也是NCC問題為什麼不能只被看成單純的人事爭議。NCC採合議制,委員由行政院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制度設計的核心,就是透過多名委員的合議形成機關意思,而不是由行政院或單一首長直接決定。問題因此變成:當所有委員都出缺時,可以不可以由行政院指定一個「代表人」代替整個合議制的機關?

這不只是誰來上班的問題。因為獨立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最大的差別,就是它的意思形成方式。一般首長制機關,首長可以依法代表機關作成決定。但合議制機關不是如此。合議制的核心,就是透過依法任命的委員共同討論、表決,形成機關意思。如果今天委員全部不存在,卻由一個幕僚性質的主秘直接代替委員會作成對外決定,那麼真正發生的事情可能不是「代理」,而是:合議制被悄悄改造成首長制。這就涉及非常基本的權限法定問題。若依法必須由合法任命的委員組成委員會議才能形成機關意思,那麼一個沒有委員的合議制機關究竟還能由誰「代表」?這個問題不能靠「國家不能停擺」一句話解決。因為:不能停擺,是治理需求;誰可以代替它運作,是法律問題。治理需求不能自動創造沒有法律授權的權限。

台灣真正的制度困境:朝小野大不是罪,缺乏「輸了怎麼辦」才是問題
把這些爭議放在一起,就會發現台灣真正面對的,其實是「朝小野大」之後的憲政調節機制失靈。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立法院也由人民直接選出。行政院則由總統任命院長。於是,在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治力量時,憲法需要提供一套成熟的衝突處理機制。理論上,覆議是其中之一。國會監督也是其中之一。憲法訴訟也是其中之一。政治協商更是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現在的情況卻逐漸變成:國會用人數對抗行政權,行政權用執政資源對抗國會。國會卡人事。行政院拒絕接受。國會修法。行政院覆議。覆議失敗。行政院再不副署。獨立機關委員無法補足。行政院再指定代理。如此一環扣一環。政治上的每一次「反制」,都成為下一次「反反制」的理由。最後制度本身被磨損。人民卻不知道到底誰贏了。更重要的是:人民永遠是輸的那一方。因為法律不能順利實施,政策不能順利推動,獨立機關無法正常運作,國家資源被消耗在政治攻防,真正需要政府解決的問題反而無限期被往後推。

選舉可以決定誰執政,卻不能替憲法爭議提供答案
因此,把所有問題最後丟回選舉,也不是真正的解方。選舉當然重要。如果執政黨政策不得民心,人民可以用選票教訓。如果在野黨表現不佳,人民也可以用選票淘汰。這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責任政治。但選舉不能直接回答:行政院長到底能不能不副署?也不能回答:中選會到底有沒有權力否決立法院公投案?更不能回答:一個合議制獨立機關全部委員出缺後,行政院能不能創造一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代理制度?這些都是憲法與法律問題。如果凡事都等下一次選舉解決,等於承認:在兩次選舉之間,憲政爭議可以無限期拖延。這顯然不是成熟民主制度應有的狀態。

真正需要的不是「誰更強」,而是「誰都不能無限強?」
所以,台灣現在最需要的,不是再找到一個更強勢的行政院長,也不是再選出一個更強勢的立法院。真正需要的是:建立一個讓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都知道自己何時必須停下來的制度。如果現行體制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反覆陷入覆議、杯葛、不副署、代理、再修法、再反制的循環,那麼台灣就必須認真討論:究竟要不要進一步調整行政與立法權的關係?是更清楚走向總統制?還是重新強化內閣制邏輯?或者維持現行半總統制,但把覆議、副署、倒閣、國會解散、獨立機關任命與憲法審查機制重新整理?這些都可以討論。真正不能接受的,是:制度出了問題,大家卻只想利用制度漏洞打贏下一局。因為今天這個漏洞可能幫你贏。明天換一個政黨執政,同一個漏洞也可能反過來打死你。

不要把「憲法至上」變成「我的憲法解釋至上」
這場爭議最後真正值得台灣社會記住的,其實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原則:憲法至上,不等於行政院的憲法解釋至上;也不等於立法院的多數決至上。立法院不能說:「我是台灣人民選出來的,所以我什麼都可以做。」行政院長也不能說:「我代表最高的行政權,所以只要我個人認為法律違憲就可以不執行。」中選會更不能說:「我們是選務機關,所以我們可以決定什麼樣的公投案值得人民投票。」每一個機關都必須回到同一個問題:憲法究竟授權我什麼?這才是憲政民主與多數暴政的根本區別。多數決固然重要。但多數決不是憲法。行政權力也不是憲法。司法權力同樣不是憲法。真正至高無上的,是憲法本身。

一百天後,真正需要改變的不是一個閣揆,而是整個政治邏輯
九合一選舉即將成為下一個政治壓力測試。屆時,人民會用選票回答一些政治問題:誰治理得好?誰值得信任?誰應該被制衡?誰應該繼續執政?但選舉結果無論如何,都不應被解讀成某一方取得「無限權力」的授權。如果民進黨勝選,不代表行政院因此取得不副署的永久權力。如果藍白勝選,也不代表立法院因此可以無限擴張。如果任何一方取得更多地方席次,都不能把選舉勝利轉化成凌駕憲法的理由。真正成熟的政治,不是:我贏了,所以我可以做任何事。而是:即使我贏了,我仍然知道自己不能做什麼。這才是台灣民主政治真正應具備的文明程度。

台灣需要的不是下一場戰爭,而是一次真正的憲政停火
走到今天,朝野其實都已經付出了代價。執政黨失去的是治理空間。在野黨失去的是政治信任。獨立機關失去的是制度威信。立法院失去的是社會對理性國會政治的期待。行政院則面臨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行政權開始使用「不副署」這種高度爭議的手段時,未來任何政黨執政,都可能面臨同樣的制度後果。今天你認為這是守護憲法。明天換成你的政敵執政,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對付你。這就是制度最可怕的地方。政治人物只看到眼前的勝負。憲法卻必須看到下一個世代。

所以,台灣現在真正需要的,不是再一次證明誰比較強,而是朝野能不能找到一個「大家都可以下台」的權力平衡點。副署爭議可以談。覆議制度可以談。獨立機關人事可以談。NCC委員缺額可以談。大法官組成與憲法審查制度可以談。甚至行政與立法權究竟應該如何重新配置,也應該談。唯一不能談掉的,是憲法本身的權力界限。

真正的憲政底線,是每個人都承認自己不是憲法
一個國家最危險的時刻,不一定是軍隊開進街頭。有時候,更危險的是國家機關仍然照常運作,所有人都口口聲聲說自己遵守憲法,卻沒有人願意回答:我的權力究竟從哪裡來?我的權力權限究竟到哪裡為止?

當中選會可以把「辦理」解釋成「決定是否辦理」;當行政院可以把「副署」解釋成「拒絕副署」;當「解釋憲法」可以進一步被解釋成「阻止法律生效」;當獨立機關可以在合議制委員全部出缺後,尋找一個行政院指定的「代表人」取代原本的制度;那麼真正發生變化的,就不是某一件法律案。而是台灣對「權力必須有法源」這個最基本原則的理解正在改變。

憲政國家真正需要的,從來不是一個「最強的政府」。而是一個:即使掌權者非常強,也不能任意跨越界線的政府。所以,這場爭議最後不應該是「卓榮泰輸還是贏」、「韓國瑜輸還是贏」、「賴清德輸還是贏」、「藍白輸還是贏」。因為如果每一場憲政衝突都只剩下輸贏,台灣永遠只是在等待下一場更大的衝突。真正應該贏的,是制度。真正應該被守住的,是權力的明確界限。真正應該被尊重的,是台灣人民透過憲法建立起來的國家秩序。

任何一個憲政機關,都不能因為自認為正在捍衛憲法,就取得超越憲法的權力。這才是「憲法至上」真正不可退讓的底線。而當朝野已經鬥到彼此都不願意退一步,也許真正成熟的政治,不是再找一把更大的武器,而是大家終於願意坐下來問一句:台灣朝野究竟還要內鬥多久?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今天拿來對付對手的制度武器,明天都有可能落到回砸在自己的頭上,那麼台灣真正需要的,或許不是下一場更激烈的政治戰爭,而是一次真正的憲政停火。

停火,不代表投降。協商,也不代表認輸。而是承認:沒有人是憲法。行政院不是憲法,立法院不是憲法,總統不是憲法,中選會不是憲法,甚至憲法法庭也不是憲法。所有權力都只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力。既然如此,就沒有任何人可以把自己的政治需要,寫成憲法最後的答案。這或許才是台灣走出這場憲政僵局,最值得開始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