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鳴權法律事務所 愛心律師 陳曉鳴
大家好,我是陳曉鳴律師。先說個業界笑話:我曾遇過當事人拿著競爭對手的熱銷商品來,理直氣壯地問:「陳律師,我要做一模一樣的,但賣比他便宜,要怎樣才不會被告?」我看著他,很誠實地回答:「大概只能祈禱他剛好近視很深。」
這樣的問題,在台灣做生意的朋友一定不陌生。品牌抄襲、商品模仿,界線到底在哪裡?踩過線了,又會犯上什麼罪?今天我用一篇專欄的時間,講清楚。
首先,刑法上的「詐欺罪」未必能成立,因為顧客通常知道自己買的不是正品。真正會找上門的刑事罪名,主要藏在《商標法》裡面。
根據商標法第九十五條,如果你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問題。這是最典型的「假冒商標」,比如你做了個包包,上面縫著一個跟香奈兒一模一樣的雙C標誌,那檢察官很快就會來按門鈴了。
如果是「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或者在同一商品使用「近似」的商標,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一樣有刑事責任。實務上最常吵的就是「有沒有造成混淆」,譬如你的品牌叫「星已克」,賣咖啡,字體還故意設計得很像。這種「拼多多式創意」,在法律上通常會是一場災難。
還沒完,商標法第九十七條還規定,如果你「明知」是仿冒商標的商品,卻仍然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或甚至只是輸出輸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也在等你。意思是,光是批貨進來賣,就可能出事。很多跑單幫的年輕創業者就是在這條中箭落馬。
講完商標法,很多人會問:「那《公平交易法》呢?」
如果對方的商標雖然沒在台灣註冊,但已經是「著名」的,比如某個國際知名品牌的特定配色或裝潢風格,你去抄它,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主動調查。實務上最經典的案例,就是某些手搖飲店把店面外觀、菜單設計、甚至店員制服做得跟一線品牌一模一樣,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體系。這類「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行為,行政罰鍰可以罰到新臺幣兩千五百萬元,情節重大還能再翻倍,非常可觀。
最後是民事賠償。商標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侵害商標權所得利益、自己受損害數額,或甚至以查獲仿冒品的零售單價乘以一千五百倍以下來計算賠償。這個倍數聽起來很抽象,我舉個例:如果查獲一百件仿冒衣服,每件零售價一千元,法定上限可以求償到一億五千萬元。這是民事,不是刑事,但掏錢的時候會很有感。
寫到這裡,我想說一句真心的話。
創作的路很長,建立品牌更難。但抄襲,終究是在別人的故事裡,寫不出自己的名字。如果真的不確定會不會踩線,帶資料來找我們聊聊。我們不會唸你,我們只會幫你。
(本文由鳴權法律事務所陳曉鳴律師撰寫,僅供一般參考,個案法律意見請洽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