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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陳曉鳴律師:演藝圈職場性騷擾,法律界能為受害者做什麼協助

/鳴權法律事務所陳曉鳴律師 &專訪撰稿

全球星光娛樂台宋甜兒與張恭銘聯合撰稿

近期日本演藝圈爆出震撼事件:57歲資喔深男星佐藤二朗與新生代女星橋本愛合作日劇《夫婦別姓刑事》期間,被指控多次不當身體接觸、二度闖入休息室痛罵,導致橋本愛身心崩潰在走廊痛哭。外部律師調查後認定屬於「嚴重職場騷擾」。然而佐藤二朗所屬經紀公司否認,僅承認「不慎觸碰下巴」,並稱專家認為不構成騷擾。

這起案件凸顯了演藝圈權力不對等下,受害者舉證與發聲的困境。本文將從兩岸三地的法律視角,探討職場性騷擾的防治之道。

台灣:三法並行,制度相對完備

台灣對性騷擾的防治立法較為全面,制定了《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專門法律。在職場領域,《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雇主有責任提供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20264月,勞動部進一步修正施行細則,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的認定範圍,若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構成性騷擾,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2025年度台灣地方主管機關共受理621件職場性騷擾申訴,其中涉及最高負責人或雇用人的案件達109件。

香港:性別歧視條例為核心,平機會專責處理

香港主要依據《性別歧視條例》處理性騷擾問題。根據條例,任何人向他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且涉及性的行徑,而合理的人預期對方會因此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即構成性騷擾。平等機會委員會專責執行該條例,受害者須在事發後12個月內提出具名投訴。僱主有責任確保工作場所無性騷擾行為,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澳門:刑法框架下的刑事化規制

澳門主要在《刑法典》框架下規制性騷擾行為。《刑法典》專設「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一章,明列「性騷擾罪」等罪名。與台灣、香港不同,澳門對性騷擾更強調刑事責任的適用。然而澳門目前尚無專門的職場性騷擾防治立法,主要依賴刑法與特定行業監管條例。

中國大陸:民法典確立民事責任與單位預防義務

中國大陸2020年《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性騷擾的定義與責任。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要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亦設有相關條款。

借鏡與反思

回到佐藤二朗事件,橋本愛在接演前已明確告知製作方需限制身體接觸,但訊息未能傳達給對手演員。這提醒我們:完善的制度若未能落實,形同虛設。

兩岸三地的法律各有特色——台灣制度細緻多元、香港有專責機構執行、澳門側重刑事制裁、大陸以民法典建立統一框架。但共同的挑戰在於:演藝圈獨特的工作型態與權力結構,使得受害者往往畏於發聲。正如本案中佐藤二朗經紀公司的強硬否認,以及對受害者過往創傷的質疑,說明了法律之外,文化與制度的徹底改變才是根本。

愛心陳律師呼籲:演藝圈應建立透明的申訴機制、強制性的防治教育訓練,以及獨立的第三方調查制度。唯有讓法律不再只是紙上條文,受害者才能真正獲得保護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