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t_img

企業節稅新思維——在台灣成立公益慈善基金會之合法路徑與風險界線

 

企業節稅新思維——在台灣成立公益慈善基金會之合法路徑與風險界線

/愛心律師陳曉鳴

在台灣企業界,成立公益慈善基金會被視為節稅規劃的重要策略之一。然而,節稅與避稅雖皆能減輕稅負,二者在法律與道德上的評價卻截然不同——節稅是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合理規劃,避稅則遊走於灰色地帶,乃至涉及不道德之行為。如何在合法的界線內,善用公益慈善基金會達成企業節稅目標,是本文探討的核心。

一、企業捐贈的節稅法源基礎

營利事業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同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得以不超過所得額10%之範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換言之,企業將盈餘捐予自身成立之公益慈善基金會,即可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捐贈金額自所得額中扣除,從而降低應稅所得,達成節稅效果。

二、公益慈善基金會之設立實務

依《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基金會之設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而言,設立基金最低數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服務範圍僅限於單一縣市者,向地方政府社會局申請;服務範圍跨縣市者,則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書、捐助章程、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董監事名冊、籌備會議紀錄、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年度業務計畫書及年度預算書等文件。核准設立後十五日內,須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始完成全部設立程序。

三、基金會之免稅適用要件與節稅限制

並非成立基金會即可無限制節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須符合行政院規定之免稅適用標準,其本身的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始免納所得稅。該標準要求基金會每年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若未達此門檻,基金會之所得將無法享有免稅優惠。

四、合法節稅與規避風險之界線

近年隨著《財團法人法》修法上路,企業透過成立基金會避稅已不再容易。實務上須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公益財團法人不屬私產,基金會結束後剩餘資產將歸公,由地方自治團體接管,無法回歸主要捐助人。其二,基金會董事之三親等內親屬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之三分之一,主要捐助人可能無法完全掌控董事會。其三,不得將基金會作為個人小金庫,若將基金會資金用於董事私人花費,相關支出將被剔除,並視為董事之所得追徵稅負。其四,基金會投資有價證券亦受額度限制,不可恣意運用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

五、綜合建議

對於有意透過成立公益慈善基金會進行節稅規劃之企業主,建議遵循以下原則:第一,將節稅視為公益行為之附隨效益,而非唯一目的,捐款與實際執行公益活動應名實相符。第二,審慎評估最低設立基金之資金需求,並確保後續營運能持續達到60%之公益支出門檻。第三,設立前應諮詢專業會計師與律師,依法檢具完備文件向正確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避免行政程序之錯誤與延宕。唯有在公益宗旨與法規遵循之間取得平衡,方能真正落實節稅目標,同時避開潛在的法律風險。

特別感謝鳴權法律事務所安東尼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