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曉鳴律師
陳律師現在要分享,在戀愛或親密關係中,「喜歡嗎?下次買給你」這類話語司空見慣,聽者心甜,說者或許隨口。然而,一旦關係生變,此等甜言蜜語能否化身為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要求對方兌現?本文擬從法律實務角度,剖析此類承諾的法律性質與效力。
首先,必須釐清該承諾在法律上的定性。從民法觀點,一項有效的契約,須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一致,亦即「要約」與「承諾」的結合。當一方說「下次買給你」,若內容具體(如指定特定物品)且相對人表示接受,形式上似已具備契約成立要件。
然而,關鍵在於當事人間的真意與法律行為的定性。司法實務上,法院極少將此類親密關係中的慷慨陳詞,直接認定為具有法效意思的「贈與契約」。理由在於,此類對話通常被視為情誼行為或社交性的「好意施惠」,當事人並無使其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贈與契約雖為諾成契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但在履行前,贈與人依法享有撤銷權(參見民法第408條第1項)。除非該贈與已經公證,或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如感謝養育之恩),否則在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任意撤銷。
因此,縱使對方曾信誓旦旦,只要尚未實際交付金錢或物品,該承諾在法律上猶如沙堡,隨時可能因當事人反悔而崩塌。主張權利的一方,不僅須證明承諾存在,更須克服對方可能行使的任意撤銷權,訴訟風險極高。
研究分析與建議
綜上所述,此類承諾的法律約束力微乎其微。其本質更接近情感交流,而非財產交易。
對於讀者的實務建議如下:
1. 財產獨立原則:在關係中,對於重大財產的給予或接受,應視為獨立於情感之外的財務決策。切勿將情感承諾等同於法律保障。
2. 證據保全意識:若真有涉及大額財產的約定(如合資購屋、借貸),務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記載權利義務,必要時可請求公證,以杜絕爭議。
3. 訴訟成本評估:若僅憑一句「下次買給你」而起訴請求,不僅舉證困難,耗費的時間金錢成本,往往遠高於標的物價值,實非明智之舉。
回饋與結語
「下次買給你」這句話,最美麗的部分在於當下的情意與分享的喜悅,而非日後的強制履行。法律所能保障的,是明確的財產權利與契約義務,而非愛情裡的承諾。與其事後對簿公堂、情傷財損,不如在當下享受那份被寵愛的感覺,並在涉及重大財產事務時,保持清醒,以理性、書面的方式為自己築起最後一道防線。畢竟,法律的介入,往往是情感關係走到盡頭時,最無奈也最冰冷的句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