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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4歲的英文合約到重生《Gloria》:鄧紫棋如何用法律奪回自己的歌

文/報新聞總主筆張恭銘 鳴權法律事務所陳曉鳴律師

十四歲那年,鄧紫棋在母親陪同下籤下了一份全英文合約。母親不諳英文,少女滿懷憧憬,沒人告訴她,這份合約將把她親手創作的103首歌曲的著作權、錄音製作者權,甚至「鄧紫棋」這個名字的商業使用權,全部劃歸公司。

「賭徒」的賭注

蜂鳥音樂創辦人張丹的資金,源自澳門賭場的老虎機生意。他把「概率下注、單次博弈」的思維帶入了唱片公司——同一時期只把全部資源押注在一個新人身上。培訓費不是公司投資,而是藝人的借款,未來要從收入中優先扣除。鄧紫棋走紅後,公司開始高強度變現:品質參差不齊的代言、與節目組的選歌衝突,負面輿論全由藝人承擔。

「自己的歌,不能唱」

2019年,鄧紫棋宣布解約。蜂鳥音樂隨即展開資本卡位:搶先註冊「鄧紫棋」與「G.E.M.」商標——解約後,她可能連自己的名字都無法使用;宣稱獨家持有103首原創歌曲版權,禁止原唱者未經授權公開演唱;長達六年,她沒收到任何版稅。

「簡直如雷轟頂。」她說。

法律的兩把鑰匙

面對資本的封殺,鄧紫棋的法律團隊找到了兩條關鍵出路。

第一把鑰匙,是她14歲那年加入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的決定。CASH代為管理她所有原創歌曲的「公開表演與廣播權」——這項權利不隨經紀合約轉移。蜂鳥音樂持有的是「原始錄音製品所有權」,而歌曲在線上播放、線下演唱的「公開傳播權」由CASH託管,兩者分離。

第二把鑰匙,是《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條款:已合法錄製發行的音樂作品,若發行時未標註「禁止重錄」,其他錄音製作者在支付法定報酬後可不經原版權方許可重新錄製。團隊逐一公證確認,除少數作品外,其餘歌曲發行時均未附帶禁止標註。

「死而復得」的《Gloria

2025612日,鄧紫棋重錄專輯《I AM GLORIA》全球上線。她說,這就像與自己音樂的「孩子」重逢。

蜂鳥音樂隨即發布聲明,要求48小時內下架。鄧紫棋公開回應:「我不會下架歌曲。」她說:「這次的重錄,是嚴格依據法定許可重錄的,我也依法支付報酬。所有作品的公播權,自我14歲起就已讓CASH協會代為管理。」各大平台均未下架。

蜂鳥音樂此前高達1.2億港元的違約索賠進入協商;搶註的「鄧紫棋」與「G.E.M.」商標被申請撤銷。失去唯一營收支柱的蜂鳥音樂持續收縮,而鄧紫棋握有重錄代表作的全額版權,展開全球巡演。

行業的鏡子

73%的音樂人曾簽署不平等經紀合約,其中42%是未成年簽約。全英文合約、模糊的權利歸屬、被搶註的藝名、不透明的版稅結算——鄧紫棋的六年,是無數創作者正在經歷的日常。

她說這不是復仇。這是一個14歲女孩用法律,把二十年前那個懵懂籤下的自己,重新找了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