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嘉義地方檢察署辦理被告林○峰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反滲透法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判處被告林○峰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本署於接獲最高法院通知,為防範被告逃匿並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第一時間即迅速啟動防逃機制,採取相關防逃監控處置,並依法指揮發監執行,展現維護司法公信力與民主法治之堅定決心。
被告林○峰明知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臺辦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及滲透來源,竟仍受該臺辦處長林○之指示、委託及資助,招攬及帶領臺灣地區具投票權之民眾組團前往大陸地區進行六天五夜之旅遊。參訪團員僅需負擔機票及在臺接送等基本費用,其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及觀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免費「落地招待」,並於餐敘期間宣揚支持特定總統候選人等言論,藉此交付不正利益以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本案經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依法提起公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國選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依共同犯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判處被告林○峰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於115年7月29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657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嘉義地方檢察署強調,境外敵對勢力透過資助招待、落地招待等滲透手段干預我國選舉,嚴重破壞民主憲政秩序與國家安全。本署對於各類涉及反滲透法及破壞選舉公正性之犯罪均秉持「零容忍」態度,並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必定以最嚴謹、迅速之態度啟動防逃及發監程序,切實杜絕罪犯逃匿,確保司法正義之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