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恭銘&陳曉鳴律師
報新聞總主筆張恭銘(以下簡稱張):近期AI詐騙新聞鋪天蓋地,從台灣醫師遭深偽影音冒名推銷,到香港跨國企業被AI多人視訊會議騙走約8億新台幣,刑事局更統計今年1至6月全台詐騙損失高達317.2億元,假投資穩居財損最高類型。這些案件顯示,AI詐騙已從過往亂槍打鳥,進化為結合生成式AI、演算法、假帳號、假群組、封閉通訊軟體與假網站的「一條龍產線」。今天邀請鳴權法律事務所陳曉鳴律師,從法律層面拆解這股AI詐騙浪潮。
鳴權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曉鳴(以下簡稱陳):張主筆好,各位讀者好。確實,近期各大媒體都大篇幅報導這類案件,從臉書假冒名人投資廣告,到Threads出現假醫師代言,甚至連搜尋引擎與AI聊天工具的資訊都被污染,犯罪手法堪稱全面升級。法律體系正面臨極大衝擊。
張:刑事局提到的七大AI詐騙手法中,不少涉及深偽技術,例如冒用名人影音、複製親友語音,甚至即時生成假主管影像開會。現行刑法詐欺罪能夠處理嗎?
陳:詐欺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無論詐術是真人演出還是AI生成,只要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就可能成罪。問題在於,若使用深偽冒用特定人物,還可能觸犯《著作權法》重製他人影音內容、《刑法》偽造文書、妨害名譽,以及侵害肖像權等民事責任。香港那起8億案件,詐騙集團即時生成多位假主管,更可能構成加重詐欺。不過,最大難題始終在偵查——犯罪集團多在境外,利用人頭帳戶與虛擬貨幣迅速洗錢,被害人即使提告,也常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
張:報導指出,詐騙集團會利用社群平台演算法精準投放廣告,甚至用假帳號、假群組營造「大家都在賺」的熱絡氣氛。平台業者有沒有法律責任?
陳:這正是核心爭點。目前台灣缺乏像歐盟《數位服務法》的專法,只能回歸《刑法》幫助犯或《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但平台常主張僅提供中介服務,事前審查義務有限。金管會與數發部曾和Meta等業者溝通下架詐騙廣告,但假帳號、假群組依然氾濫。實務上,除非能證明平台明知為詐騙內容卻故意不下架,否則很難追究刑事責任。立法院曾審議《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可惜無疾而終,現在面對AI產線化詐騙,制定平台問責機制的立法需求更顯迫切。
張:談到假網站與AI污染搜尋資訊,甚至連聊天機器人都可能引用錯誤內容,這又該如何規範?
陳:這可分成兩塊。大量生成假網站涉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或偽造文書,但因為網站架設迅速、跨國遊走,查緝極為困難。至於搜尋引擎與AI工具的錯誤資訊,目前在我國主要是期待業者自律,例如建立內容標記、演算法下架機制,但缺乏強制力。更值得留意的是,這些AI產出的假資訊可能被用於操縱股市或影響交易,有可能踩到《證券交易法》的紅線,證期局應該跨部會關注。
張:香港深偽視訊會議案中,員工誤信假主管而匯出鉅款,法律上公司能向員工求償嗎?
陳:僱傭關係中,勞工若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造成雇主損害,理論上可能負賠償責任。但實務上,面對如此高明的AI即時變臉詐騙,法院通常會認定被害人已盡相當注意仍無法辨識,員工本身也是被害人,極少判決要求全額賠償。這也提醒所有企業,必須建立「零信任」的多層驗證機制,例如指定撥打第二支電話確認、設定雙人授權等,這是降低法律風險的有效內控手段,雖然法律沒有強制,卻可能成為未來判斷有無過失的關鍵。
張:對於一般民眾,如果已遭AI詐騙,第一時間該如何保全法律權益?
陳: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凍結帳戶、保留所有對話與轉帳紀錄,並向警方報案,這是黃金步驟。民事上可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不過由於人頭帳戶與境外伺服器的問題,縱使勝訴也難執行。依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補償對象主要限於人身傷害,單純財產損害尚未納入,已有立委提案修法,建議讀者關注此一議題。根本之道,仍是在AI時代建立起「網路零信任」觀念——只要是數位內容,就必須反覆查證,沒有例外。
張:最後請教,面對AI詐騙產線化,您認為法律該如何超前部署?
陳:有三個修法方向值得推動:第一,針對深偽技術濫用,增訂獨立刑責並加重其刑;第二,課予大型網路平台一定程度的內容查核與通報義務,減少詐騙廣告與假帳號孳生;第三,強化跨境司法互助及虛擬貨幣追蹤機制,才能有效打擊集團金流。同時,政府也應參考國際經驗,建置AI內容辨識及通報平台,並將媒體識讀與法律教育向下扎根。唯有法規、科技、教育三管齊下,才能在AI詐騙全面升級的此刻,為民眾財產安全築起防線。
張:謝謝陳律師精闢的分析,讓我們在AI浪潮中看清法律防護的界線與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