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於115年4月8日15時許,接獲民眾報案檢舉,會同環保局、工商發展處、農業處、通霄鎮公所及相關民意代表前往通霄鎮南華段1444地號等處共同現勘。發現現場有大量不明土石堆置,並有挖土機作業及土方外運等情形,疑涉違反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且因地貌改變,疑為4月3日豪大雨期間造成土石沖刷衝入民宅之主因。
本案前經苗栗縣政府主管機關多次裁處在案,惟現場仍未改善,本次現勘後已再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裁罰。另針對違反都市計畫法第80條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為防止危害持續擴大,通霄分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規定,針對現場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已採取必要措施,禁止所有機具及車輛繼續作業,並將現場10名工作人員帶回分局訊問,同時責令保管現場機具,並鎖定案場負責人李姓男子到案說明。案經調閱相關資料並彙整相關證人及負責人供述後,已報請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本案因事涉各業務主管機關權責,後續將依各主管機關之專業認定,持續釐清相關違法情節及刑責,依法究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