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為遏止毒駕危害,總統2026年8月17日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大幅加重毒駕及拒絕毒品檢測罰則,並新增車輛沒入、同車乘客處罰及預防性吊銷駕照等規定,毒駕相關新制已於10月31日起施行。花蓮縣警察局整理六大修正重點如下:

一、毒駕罰鍰提高:機車處新臺幣12萬元、汽車處15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10年內再犯,每次加罰9萬元,累計無上限。
二、拒測罰鍰加重:首次處新臺幣27萬元,10年內第2次45萬元,第3次起每次再加罰18萬元。
三、車輛一律沒入:毒駕或拒測者所駕駛的車輛,不論車主是否為本人,均予沒入。
四、吊銷駕照並限制考照:毒駕者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10年內再犯或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者,終身不得考領。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者,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領;因毒駕、毒駕拒測或預防性吊銷駕照,在吊銷期間仍無照駕車者,另加罰新臺幣3萬6,000元並沒入車輛。
五、同車乘客連帶處罰:年滿18歲、明知駕駛人毒駕仍搭乘者,處新臺幣6,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年滿70歲、心智障礙者及汽車運輸業乘客除外)。
六、慢車毒駕同步加重:處新臺幣2,400元至1萬2,000元,拒測處2萬4,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並當場移置保管。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毒品會嚴重影響駕駛人判斷力及反應能力,新制施行後將持續規劃取締毒駕專案勤務,在轄內易肇事路段及夜間、假日加強攔檢,並結合毒品查緝能量從源頭阻斷毒駕;同時到廣播電臺、機關、學校、社區、部落及部隊等處宣導。警方呼籲車主切勿將車輛借給有施用毒品疑慮者,發現疑似毒駕請立即撥打110報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