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維權/苗栗報導】
南庄鄉獅山村某民宅前於115年6月18日上午5時許發生槍擊案件,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報由苗栗地檢署馮美珊檢察官指揮,先後將劉○源等5名犯嫌拘提到案,並查扣非制式手槍3支、彈匣6個、子彈(9mm)67顆、散彈槍1支、散彈槍子彈44顆等違禁物;其中劉○源等4名犯嫌,於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於今(12)日偵查終結,以劉○源等4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同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持非制式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刑法第354條毀損、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等罪嫌;被告曾○鵬則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寄藏子彈等罪嫌提起公訴。
劉嫌等4名被告與古姓民眾因細故爭執,於115年6月17日晚上11時許前往苗栗縣頭份市北橫地下道旁之砂石場,因未見古姓民眾到場處理,劉○源遂持槍向空中射擊3槍洩憤。115年6月18日凌晨4時許,4人再駕駛車輛前往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與和平路口(愛莎蛋糕店附近),劉○源再持槍向空中射擊2槍示威。接著於115年6月18日凌晨5時許,4人再前往苗栗縣南庄鄉獅山村15鄰獅山202號、203號前方道路埋伏,待古姓民眾車隊經過時,劉○源持散彈槍1支,黃○暉、黃○翔、林○浩各持1支手槍,朝車隊與空中分別開槍射擊,因而造成黃姓被害人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中彈2發,右前車燈、右前葉子板損壞;饒姓被害人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中彈5發,右前車燈、右前葉子板、右前車門、右後車門損壞(毀損部分未提告);謝姓被害人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中彈6發,左前車燈下方、左前保險桿、右前車燈下方、右前車門下方、後擋風玻璃損壞(毀損部分,未提告);以及苗栗縣南庄鄉獅山村15鄰獅山203號住宅外部鐵門、鋁門中彈受損(毀損部分,未提告)。
本件槍擊案波及苗栗縣議員候選人懸掛看板之民宅,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犯罪事實查無涉及選舉暴力之相關事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