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為維護消費權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115)年5至6月間,針對藥粧店及嬰幼童百貨等實體商店,抽驗標示「嬰幼兒或兒童用」之市售化粧品共15件,經檢驗生菌數、大腸桿菌、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詳如附件),並查核產品之登錄及標示,亦符合規定。

衛生福利部公告自106年6月起「嬰兒專用濕巾」納入化粧品種類管理,另於110年9月公告修正「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規範三歲以下孩童用之化粧品,生菌數應於100CFU/g(或CFU/mL)以下,且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綠膿桿菌及金黃色葡萄球菌等,以維護嬰幼兒使用化粧品之安全與健康。
化粧品如經檢驗微生物未符合「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即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第3項之規定,得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衛生局再次提醒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謹記小秘訣「一不二要」:「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消費者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化粧品,歡迎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10。以上訊息,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