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於前(1)日下午,在苗栗縣竹南鎮龍山路三段,發生林姓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撞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唐姓被害人之事故;然林姓被告肇事後,未留在現場為即時救護唐姓被害人之措施,逕棄車逃逸,而唐姓被害人雖經送醫救治,仍於同日19時20分許不治死亡。
苗栗地方檢察署獲報後,旋指派陳昭銘檢察官指揮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並命警拘提林姓被告到案。林姓被告於昨(2)日晚間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飲用酒類、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逃亡、勾串證人及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又本件案發後,本署立即啟動保護關懷機制,昨日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苗栗分會專責人員主動聯繫唐姓被害人家屬,向家屬提供法律諮詢、心理支持及相關資訊,陪伴家屬面對後續司法程序與生活調適,適時提供必要協助。
苗栗地方檢察署持續遵循法務部所定強化執法作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執法方針,結合警察機關強力查緝毒駕,對於漠視公共安全之毒駕行為,嚴厲追訴,絕不寬貸,以彰顯對毒駕犯罪零容忍決心,守護全體國人生命身體安全。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共同維護全民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