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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檢偵結起訴廢棄校園內爆裂物引爆案

【記者 彭可可/綜合報導】嘉義檢察署近日偵結一起廢棄校園內的爆裂物引爆案件,並已對兩名被告提起公訴。案件涉及被告餘○宇(19歲)和周○勖(20歲),他們涉嫌製造及引爆爆裂物。根據檢察官的調查,事件發生在民國115年4月3日下午2時,當時民眾報案嘉義縣某廢棄國小校園內的建築物發生爆炸,造成了當地居民的驚慌和關注。

嘉檢偵結起訴廢棄校園內爆裂物引爆案(圖/彭可可翻拍)

針對此案,檢察署蔡宗熙檢察長十分重視,隨即指派郭志明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展開調查。警方經過深入偵辦和縝密蒐證,在4月4日正式拘提了兩名嫌犯,並在他們的同意下進行搜尋,當場查獲大量爆裂物品,包括硝酸銨、鋁粉、雷管20支、引線21支及爆裂物ETN等原料和作案工具。

經檢察官訊問後,基於被告涉嫌重大且有反覆犯罪的可能性,檢察官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獲得批准。

嘉檢偵結起訴廢棄校園內爆裂物引爆案(圖/彭可可翻拍)

進一步調查顯示,餘○宇和周○勖這對大專青年曾共同謀劃製造爆裂物。余男負責購買雷管及黑火藥,而周男則購買硝酸銨及柴油。他們在某國立大學的宿舍和居所內將原料按比例混合,製成具殺傷力的爆裂物「阿芒尼爾(Ammonal)」。

在過去的幾個月內,兩人先後於高雄市及嘉義縣的多個地點引爆了6次,其中包括在嘉義縣竹崎鄉的某廢棄國小教室進行的第6次引爆,這次爆炸導致校舍的主要結構損壞,喪失使用價值,對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及治安造成了重大的危險。

嘉檢偵結起訴廢棄校園內爆裂物引爆案(圖/彭可可翻拍)

由於兩名被告的行為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刑法,檢察官考慮到他們所造成的公眾恐慌及威脅,建議法院對每一起製造爆裂物的行為分別予以合併處罰,提出的刑罰建議為有期徒刑7年6個月。

檢察長在新聞發布會上嚴正呼籲,青年學子切勿因好奇心而輕信網路上的不實資訊,私自調配或製造爆裂物。這些化學原料非常不穩定,若在宿舍、民宅中製造或儲存,實際上就像隨身攜帶一枚隨時可能引爆的炸彈,不僅威脅自身的生命,還會對周圍無辜的民眾造成極大的危害。

校園應是安全的學習殿堂,不容許任何公共危險行為侵入。檢察署對於非法製造、持有管制彈藥的行為,將始終保持「零容忍」的執法立場,堅決進行查處,以確保校園及社會的治安安全。這一警示不僅是針對製造爆裂物的行為者,更是對所有青年的重要提醒,應該在安全的環境中學習與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