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偵結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從重求刑以守護國土山林

【記者 彭可可/綜合報導】苗栗地檢署曾亭瑋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與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合作,偵辦苗栗縣造橋鄉多筆土地遭堆置廢塑膠混合物案件,於民國115年3月27日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非法清除廢棄物、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等罪嫌,對黃姓被告等5人提起公訴,另胡姓被告等8人則先後為緩起訴處分,並命渠等於一定期限內繳納相當之緩起訴處分金。

本案黃姓被告等2人,承租苗栗縣造橋鄉多筆土地及坐落其上之鐵皮廠房(下稱廠房廠區),提供作為堆置事業廢棄物之地點;賴姓被告等3人則自111年6月間起迄112年1月間,以每車次最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收受包含由胡姓被告(另為緩起訴處分)所經營北○實業社、新○企業社,李姓被告(另為緩起訴處分)所經營之○邁實業有限公司。

苗栗地檢署偵結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從重求刑以守護國土山林(圖/苗栗地檢署提供 彭可可翻拍)

張姓被告(另為緩起訴處分)所經營之○茂環保有限公司等人交付之廢汽車座椅內皮革及海綿等廢塑膠混合物,共計77車次(包含以太空包盛裝之廢塑膠混合物計52包),堆置於上述廠房廠區內,面積達2198平方公尺,總重量約為1500公噸(部分被告已自行清除近1223公噸)。

苗栗地檢署偵結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從重求刑以守護國土山林(圖/苗栗地檢署提供 彭可可翻拍)

苗栗地檢署就起訴被告中,犯罪情節重大之黃姓被告、李姓被告因提供土地棄置大量事業廢棄物各4次、賴姓被告則仲介非法清除事業廢棄物2次,是就渠等每次犯行,均分別求處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之刑,並向法院聲請對賴姓被告宣告沒收不法所得200萬元。

苗栗地檢署偵結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從重求刑以守護國土山林(圖/苗栗地檢署提供 彭可可翻拍)

苗栗地檢署偵辦國土環保案件,均基於從嚴之立場,透過跨機關合作,嚴密追查集團性犯罪,並積極溯源,以貫徹法務部政策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訂之「檢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及環保犯罪行動方案」,展現打擊環保犯罪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