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廣電法》保障言論自由精神? 《廣電法》修正如何保障新聞自由?

報新聞/中部特派員鄒志中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儘管輿論大都將其簡稱為「中天條款」,視為一場圍繞特定媒體存續的政治攻防戰;然而,從憲政與制度的視野來看,這次修法遠超乎個案討論,它標誌著台灣民主體制中三大權力(立法、行政、獨立機關)對「新聞自由界線」的再一次深刻對撞與重新劃清界線。

核心要關注的問題不再是單一電視台能否復台?而是:新聞媒體面對行政權的巨大裁量空間,台灣自詡的民主自由體制,如何確保新聞媒體實質的法律救濟?並防止行政權對新聞媒體造成不可逆轉的實質傷害?

重塑行政慣性:從「先撤照」到「有效救濟」的轉向
本次《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修法最具制度意義的核心重點,就是針對行政權在新聞媒體審照流程中,高度主意見集中的行政裁量權,進行結構性的修正。主要的制度性轉向集中於兩點:

1. 審照標準透明化(原則核准): 修法明確要求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處理電視新聞台的換照申請時,「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這項規定意在收緊NCC過去在審查時所擁有的高度自由裁量空間,迫使審查標準更為公開透明,落實《廣電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
2. 救濟效力實質化(營運不中斷): 針對換照遭駁回的業者,新法明定在行政訴訟終結前,業者仍得依原執照於原頻道繼續營運。若最終行政處分遭撤銷或失效,主管機關更負有更新回復原狀與原頻道位置的義務。

這兩項修正的目標,正是為了解決過去「先撤照、後審判」對新聞媒體造成不可逆轉的實質傷害的行政慣性所導致的巨大傷害問題。過去,媒體一旦遭撤照便要即刻關台,即便後續司法判決推翻行政處分,其市場、頻位與觀眾關係已造成難以回復的實質性損害。此次修法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救濟程序不再是虛有其表的流程,而是能實質上對抗行政權的「不可逆轉」效果。

獨立機關的邊界:獨立性不等於不受制衡
修法過程中最激烈的爭論點,在於「政治黑手是否伸入獨立機關」。

獨立機關(如NCC)的設立,本意是讓專業決策免於短期政治干預。然而,「獨立」從來不意味著它能凌駕於民主體制的核心制衡機制之上。當一個行政機關,可以僅憑一紙公文,在司法尚未給出最終裁決前,便實質剝奪新聞媒體的市場生存權與言論傳播權,這本身就代表行政權力早已超出了應有的比例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修法的實質意義,是重新校準NCC作為「依法行政」機關的權力邊界:

職能釐清: NCC是媒體監理者,而非內容裁判官或政治仲裁者。
權力制衡: 國會透過立法權重設制度規則,正是對行政權集中與濫用風險的民主制衡體現。

當行政權力對社會與市場造成巨大且立即的傷害時,立法機關有責任透過修正法律來確保救濟的有效性。獨立機關的專業判斷,必須被納入法治與程序正義的框架下,而非成為逃避民主監督的「治外法權」。

法治爭議:行政機關對立法意志的實質抵抗?
修法通過後,NCC第一時間主張新法不具有回溯條款,因此不適用於仍在訴訟中的爭議案件?此說法將議題從制度爭議轉向了行政法的技術性詮釋,但實質上隱含著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意志消極的抵抗。

在行政法理上,針對尚未終結的行政許可與救濟程序,普遍存在「從新從優」原則。特別是當新法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在此為言論自由與實質救濟)而修正時,適用新法來處理「現在進行式」的案件,這絕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中天案目前仍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尚未定讞。此時,若行政機關若仍以「既成事實」或「技術性解釋」來排除新法之適用,本質上就是以行政權扭曲並對抗立法機關對制度方向的重新定位。這場法律案爭議的焦點,不在於誰對誰錯,而在於:當立法機關已明確表達了制度修正的意志,行政機關是否還能藉由其技術性阻擾的片面說法,繼續維持原有集中且缺乏實質制衡的行政霸權?

《衛廣法》修法無回溯中天? 鄭正鈐舉「這條文」批NCC混淆(照片來源:鄭正鈐臉書)

真正的考驗:超越「中天條款」的制度意涵
將本次修法視為「中天條款」,無疑是政治語言上的簡化。從制度設計的角度,這次《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修法解決了長期困擾台灣媒體生態的三個結構性問題:

1. 裁量權的濫用風險: 缺乏明確標準的換照審查,導致權力易受政治因素干預。
2. 救濟程序的失靈: 現行制度下,行政處分所造成的傷害是立即且永久的,司法判決難以真正「回復原狀」。
3. 言論市場的風險: 新聞媒體業者因行政權不當裁量而即刻消失的風險,對整體言論自由環境造成寒蟬效應。

無論中天電視台最終是否適用新法,這次修法都為未來所有的新聞媒體,特別是與執政者立場相左的新聞媒體,建立了更穩固的法治保障。它提醒行政機關,權力必須依循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而非僅憑政治正確就可以恣意便宜行事。

中天電視台。(圖/中天新聞)

台灣新聞自由的防線測試
台灣社會經常自豪於世界擁有所謂的「言論自由」,然而,「新聞自由」的真正意義,從來不是保護「我們支持的聲音」,而是保障「我們不喜歡、甚至反對的媒體」、「我們不喜歡你,但保障你的發言權」也能依民主、循法治程序自由發聲,不受行政權力的恣意打壓。

《廣電法》的這次修正,不僅僅只是為了單一媒體去解套,更是對台灣民主體制最敏感底線的一次壓力測試:當媒體與行政權發生衝突時,台灣社會究竟是要先保護言論自由,還是只去保護權力機關?

我們必須持續關注三個核心問題,它們決定了這次《廣電法》修法的成效:

1. NCC是否願意尊重國會的立法意志,放棄技術性的拖延及抵制?
2. 行政權力是否還能繼續在司法未定案前,對新聞媒體就造成不可逆轉的市場懲罰?
3. 台灣是否能真正建立一套「救濟會發生實質效果」的補救制度?

這次制度對撞的結果,將深刻影響未來台灣媒體環境的多元性與健康度。它提醒社會:法治與權力制衡,才是保障新聞自由的最終防線。如果一個民主社會只能容許「行政權想聽到的聲音」存在,那終究會走回「權力大就是真理」的退步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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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 志中
報新聞/中部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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