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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刑法 明確規定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過去許多兒少性侵害案件在受害人成年後揭發,但因超過刑事追訴期間,無法追究加害人責任。考量性侵害的隱密性及受害人身心未成熟,行政院將在(二十九)日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明確規定性侵犯罪成立日至受害人滿20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依現行法規,民國95年以前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為20年,引發關注。近年來,監察院、立法委員及民間團體呼籲廢除未成年性侵案的追訴期,並請求釋憲。

法務部認為,追訴權時效制度旨在維護法秩序的穩定,但性侵害犯罪本質隱密。法務部指出,受害人若在案發時身心尚未成熟,可能因心理創傷或未能理解法律權利而未能及時尋求救助,導致追訴權時效屆滿時無法實現正義。因此,修法參考奧地利及日本的相關立法,明定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原始新聞來源 政院提修刑法 明確規定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臺灣郵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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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郵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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