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於114年12月25日,發生何姓被告涉嫌在苗栗市區持刀攻擊婦人、揮舞恐嚇超商店員等案件,苗栗地方檢察署旋即指派「防範危害公眾攻擊應變小組」成員呂宜臻檢察官指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辦。檢察官於訊問後,認何姓被告涉犯傷害、恐嚇危害於安全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檢察官於今(5)日偵結,以何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於安全罪嫌,提起公訴。
苗栗地方檢察署於去年12月22日即依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成立「防範危害公眾攻擊應變小組」,遇重大恐嚇及危害公眾安全相關案件,責成小組成員之檢察官指揮,從速、從嚴偵辦,並全面強化跨機關預警、通報與即時應處機制,以遏止恐嚇、散布恐懼情形之擴散,維持社會秩序之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