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銘駿/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王御蒲,日前晚間8時許接獲報案,前往南區工學路附近處理一起交通事故。報案的57歲吳姓女子向警方表示,稍早鄰居前來告知,目擊一輛黑色賓士車臨停路旁時,不慎撞上停放在她家門前的小客車與電動輔具車,她趕緊外出查看,發現電動輔具車遭撞後,往前位移推撞前方的小客車,造成愛車車尾出現一道明顯凹痕,而肇事車輛卻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讓她又氣又無奈,只能報警求助。
員警獲報後立即陪同吳女調閱周邊監視器釐清案情,從畫面中可見,一輛黑色賓士車臨時停靠路旁時,直接撞上電動輔具車,進而推撞前方自小客車,當時的撞擊聲,甚至引起對面行人側目,肇事駕駛卻僅是稍微倒車,一名男子雖曾下車,卻未上前確認損傷情形,約5分鐘後便逕自離開現場。
警方透過監視器影像迅速鎖定涉案車輛,由於該車登記在公司名下,警方隨即寄發通知書,輾轉聯繫到25歲的賴姓男子到案說明。起初賴男矢口否認肇事,直到警方在車身上發現明顯擦撞痕跡,加上監視器畫面佐證,才讓他對於肇事逃逸的行為無從辯解,坦承確有此事。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對賴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之行為依法舉發,並協助被害車主辦理後續賠償事宜,讓吳姓女子十分感激。
警方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呼籲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配合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自認情節輕微或不知所措而逕自離開,以免面臨更嚴重法律責任,損及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