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苗栗地方檢察署獲報陳姓社運人士,於民國114年2月6日晚間,在苗栗縣竹南鎮自宅附近,遭2名男子持辣椒水噴灑、持木棍毆打,造成陳姓社運人士受有臀部及下肢多處挫傷之傷害案件。
本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彭郁清檢察官指揮偵辦,於今(14)日偵查終結,認陳姓、施姓被告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審酌本件被告2人對於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之被害人施以暴力,不僅侵害其身體法益,更公然挑戰民主社會中保障人民表意與參與公共事務之核心價值,可能導致寒蟬效應而嚴重侵蝕我國民主法治基礎,爰請求法院就被告2人均處以有期徒刑10月以上之刑度,以儆效尤。
苗栗地方檢察署強調,對任何危害公共與人身安全之暴力行為,必依法嚴懲,絕不寬貸,以確保社會秩序平和及民眾生命、身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