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銘駿/台中報導】
由於台中市路邊停車格數量有限,無牌照車輛占用停車格的行為,不僅影響民眾停車權益,又藉此規避繳納停車費,不法行為令人深惡痛絕。市長盧秀燕3日在市議會回應議員質詢時,即明確指示「沒有車牌就立即拖吊!」,請交通局、警察局、環保局跨局處合作,要求加強拖吊,沒有車牌就要立即拖吊,以有效維護市民停車權益。
交通局停車巡查員4日上午發現北區民權路397號前停車格被一輛無牌照的貨車占用,立即依照機制通報警方,交通警察大隊獲報後,旋即調派員警及拖吊車,不到2小時內就迅速將車輛拖離,有效展現市府團隊合作機制。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30日公告施行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未懸掛號牌車輛上路,將處罰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市警局也通報所屬員警受理110案件、停車收費員(巡查員)報案或1999通報有前述情事時,除應依法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外,同時也應查明是否有蓄意卸除合法牌照行為依法嚴辦,務求徹底斷絕民眾僥倖心理。
市警局提醒車主,車輛未領用有效牌照、未懸掛號牌時,依法即不得於道路或路邊停車格位停車,違反者將遭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同時也呼籲市民駕駛車輛,應合法領用並依規定懸掛牌照,遵守相關交通法令,以共同營造幸福、宜居、安全的交通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