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案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11年9月殷姓犯嫌等人涉嫌槍砲、毀損及殺人未遂案件,另查出竹南分局偵查隊張姓小隊長、鄭姓偵查佐及時任曾姓已退休小隊長等人,疑有移送冒名頂替犯嫌之情事,方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於5月搜索及約談員警和相關證人到案,依包庇持有槍枝、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案件偵辦,全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於114年9月11日將張姓小隊長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及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提起公訴,時任曾姓小隊長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提起公訴,鄭姓偵查佐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緩起訴處分。
警方重申,對於員警違法(紀)行為,秉持不掩飾、不庇縱之態度,毋枉毋縱,若有違法從嚴究辦,以淨化警察陣容,自檢方偵辦本案起,本分局已依規定辦理張姓小隊長停職,另調整鄭姓偵查佐服務地區,並將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及考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