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嘉義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接獲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傳真,確認嘉義市議員戴寧所犯詐領助理費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隨即啟動防逃程序,以確保刑事案件之執行,執行檢察官立即指揮司法警察,將發監執行之傳票,於同日下午4時許送達受刑人戴寧親簽收受,定於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0分,至嘉義地方檢察署到案執行。

截自 戴寧FB
受刑人戴寧於同年月15日,遷藉至無實際工作或居住事實之臺中市親友住處,以便利臺中市親友探監為由,申請發監至臺中地區之監獄,經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主任檢察官審核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規定,認為於法不合,不予准許,惟仍將其意願傳達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知悉。嗣其於上開執行期日,轉赴臺中地檢報到,經臺中地檢執行檢察官協助本署,核發檢察官乙種指揮書將受刑人戴寧發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蔡宗熙表示,感謝各司法警察、調查單位,於啟動防逃期間,積極辦理本案,隨時掌握其動態以利執行到案之辛勞,復且感謝臺中地檢之協助,讓本案順利執行。司法機關對於刑事確定判決,必定落實執行,共同完成司法正義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