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黃先翊於日前下午6時許,獲報前往東區振興路處理一起交通事故,報案人為97年次的林姓女子,她向警方表示,當日一早上班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停放路旁,沒想到下班準備返家時,竟發現愛車倒在地上,車殼側邊宛如「開腸破肚」,內部線路裸露,讓她看了既心疼又氣憤。
員警獲報後立即展開調查,積極查找現場周邊是否有監視器拍下事故過程。所幸有熱心民眾提供住家監視器畫面,雖然林女停車時間將近半天,黃員仍耐心逐秒比對畫面,期盼早日釐清真相。所幸皇天不負苦心人,員警發現當日中午時段,一輛保時捷休旅車自巷口右轉時,車輛後側不慎撞倒停放路旁的兩部機車,肇事後卻未停車察看便直接離去。警方循線聯繫到39歲的溫姓男子,並通知另一名不知情的受害車主一同前來說明。


溫姓男子向警方表示,事發當時並未察覺車輛晃動或異常聲響,才會未停留便駛離現場,對於造成林女車輛損壞,他深感抱歉;另一名受害車主則因損傷輕微而不追究。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針對溫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行為依法舉發,並協助林女處理後續賠償事宜。此外,警方也提醒林女,根據法規,路口轉角10公尺範圍內即使未劃設紅線,亦屬禁止臨時停車區域,建議民眾避免於此處停放車輛,以免妨礙人車通行。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不知如何處理、認為不嚴重等理由,擅自離開現場,避免因逃逸行為而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影響自身權益與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