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銘駿/台中報導】
臺中一名65歲的王姓男子日前騎乘自行車拜訪友人途中,因行車不穩遭員警攔查關心,經呼氣檢測後發現其酒測值超標,他坦言中午曾飲用含酒精的調製飲品,對相關規定亦不知情,更嘗試以「動能」辯解酒後騎乘自行車造成的危害並不大。後經警方耐心說明,王男也理解用路安全的重要性,配合警方進行後續處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員警於6月1日傍晚5時許,在轄內執行勤區查察勤務,行經南區正義街時,發現前方一名自行車騎士行進間車身搖晃,行駛於雙向單線道上,看起來險象環生,員警隨即上前攔查關心。未料員警剛一靠近便聞到男子身上散發濃濃酒氣,經酒精檢知器初步檢測,顯示其體內酒精濃度可能超標。該名王姓男子坦承中午時引用了友人調製的「什錦茶」,自認份量不多加上時間已久,應不至於影響判斷力,對於酒後騎乘自行車亦屬違規的規定並不清楚。然而,經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後,其酒測值仍超過法定標準,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依法告發,並當場禁止其繼續騎乘。

對於警方查處,曾任數年教職的王男一開始有著獨到的見解,他說:「依照物理來講 (1/2)MV2,我的速度也不快,質量也不高」,以腳踏車的動能,應該不至於造成太大的危害。對此,員警耐心說明,即便是騎乘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酒後駕駛同樣可能危害自身與他人安全,且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仍須負擔相關肇事責任,王男聽聞後也表示認同並接受警方的說明。
警方指出,民眾經常誤以為自行車車速緩慢,便忽略其酒後駕駛的風險與違法性。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自行車屬「慢車」的一種,包含傳統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民眾若酒後騎乘,依同條例第73條,將處新臺幣1,200元至2,400元不等罰鍰;若拒絕配合酒測,最高可處以4,800元罰鍰。警方呼籲,無論駕駛何種交通工具,酒後上路都存在著風險,請民眾務必堅守「喝酒不上路」原則,共同守護自己與他人的用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