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桃園地方檢察署婦幼組檢察官陳羿如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辦被告許〇娟強餵女嬰毒品案件,認被告許〇娟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同條例第9條第1項之成年人對兒童犯以強暴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於近日偵結起訴。檢察官審酌被告許〇娟身為女嬰唯一照顧者,本應善盡保護之責,卻僅因自身情緒控管失當,而對當時尚不足6個月大、毫無反抗能力之女嬰強行餵食毒品,造成被害人極大傷害,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2年,以儆效尤。嗣於本案移審法院審理時,由本署主任檢察官白惠淑、檢察官李昭慶親自蒞庭,促請法院繼續就被告許〇娟羈押禁見獲准。
桃園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間接獲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下稱家防中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通報有不足6個月大之女嬰在林口長庚醫院接受治療,竟在女嬰尿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高達46910ng/mL、安非他命9860ng/mL。本署即刻依法務部函頒之「檢察機關重大兒虐偵辦流程」 ,啟動司法早期介入機制指派陳檢察官指揮偵辦,並隨即指揮警方地毯式勘查被害人之住處,積極追查女嬰體內存有高濃度甲基安非他命之原因及有無相關毒物,並迅速向林口長庚醫院調取女嬰之病歷及相關檢驗報告,確認女嬰送醫經過及所受傷害,發覺女嬰之母即被告許〇娟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於114年1月4日傳喚被告許〇娟到案訊問後,即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經檢警追查後發現,被告許〇娟於113年12月9日晚間,與男友發生爭吵,當下欲輕生,並帶同女嬰共赴黃泉,明知餵食嬰兒毒品,將有可能發生死亡結果,仍強行灌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至女嬰口內,致女嬰受有腦病變等傷害。幸經兒少安全保護網路即時發現,女嬰已由家防中心安置中,並定期就醫回診治療,結合網絡伙伴提供資源盡力回復被害女嬰健康及生活。
兒童為國家主人翁,本署對於兒虐案件甚為重視,是類案件必定主動積極查辦,並致力結合轄內警政、社政、醫療等兒少安全保護網絡伙伴,加強橫向聯繫及分工,早期介入偵辦兒虐案件,及時救援受虐兒少,嚴辦施暴加害人,維護下一代健康成長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