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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社會撕裂,珍惜台灣民主:從憲政僵局到選舉攻防的制度危機

(鄒志中特稿)    從副署僵局到司法搜索:為什麼民主制度正在被政治化? 台灣民主真正的危機,從來不是朝野每天吵得多激烈,也不是哪一個政黨的支持度暫時領先。真正危險的是:當政治對手逐漸被視為必須消滅的敵人、司法調查被廣泛懷疑具有政治目的、憲法爭議淪為政黨攻防工具,甚至台灣人民依法配合行政程序,仍無法確定自己的權利是否受到保障時,台灣民主制度賴以維繫的共同信任,究竟還剩下多少?

立法院長韓國瑜提醒,台灣民主不能讓世界認為是「假民主、真獨裁」,隨即引發藍綠不同解讀;資深媒體人趙少康專訪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也因跨越傳統陣營界線引起部分支持者反彈。兩件事看似無關,卻共同揭示一項深層問題:當政治立場逐漸凌駕公共利益,連民主的基本原則都可能被台灣各自陣營拿來當作攻擊對手的武器。

民主不是要求所有人意見一致,而是讓意見不同的人仍然能夠共同生活;不是要求在野黨接受執政黨的一切決定,而是要求執政者尊重反對意見,也要求在野黨承認合法執政的正當性。如果民主只剩下選舉勝負,憲法只剩下各說各話,司法只剩下彼此指控,政治人物只關心如何動員支持者、打擊對手,那麼即使選舉仍然定期舉行,台灣社會也可能逐漸失去民主真正珍貴的東西。

台灣現在最需要的,不是另一場更激烈的政治動員,而是一場重新建立制度信任的政治反省。

政治極化正在侵蝕民主的共同基礎

民主政治本來就存在衝突。不同政黨對國家認同、兩岸關係、經濟政策、國防預算與社會福利有不同主張,是民主制度正常運作的結果。問題不在於朝野意見不同,而在於台灣政治競爭是否還保有共同遵守的規則?

哈佛大學政治學者史蒂芬・李維茲基與丹尼爾・齊布拉特在《民主國家如何死亡》中指出,民主制度必須維繫兩項重要規範:相互容忍與制度克制。相互容忍是承認政治對手即使主張不同,仍然具有合法參與政治競爭的權利;制度克制則是即使法律賦予政治人物權力,也不應為了眼前利益而將權力使用到極限。這兩項原則看似簡單,卻是民主制度能否長期維持的關鍵。

當執政黨將反對者一概視為國家安全的威脅,當在野黨將政府的每一項政策都視為政治陰謀,當支持者不再願意聽取不同立場的論證,民主便會從制度競爭退化為陣營對抗。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極化並不一定伴隨明顯的制度崩潰。國會仍然開會,法院仍然存在,選舉也照常舉行;但是台灣各機關的互信逐漸消失,制度程序被反覆政治化,台灣人民開始懷疑規則是否只對某些人有效?這才是民主倒退最難察覺、也最難修復的地方。

自由之家《2026年全球自由度報告》顯示,台灣總分93分(政治權利38、公民自由55),較前一年94分下降1分,仍屬「自由」國家,在亞洲僅次於日本的96分。報告明確指出,憲法法庭因大法官人事政治分歧造成長期缺額,導致2025年大部分時間無法運作,這是司法獨立評分被扣分的重要原因之一。單一年度的分數變化,不能直接等同台灣已經成為獨裁國家;同樣地,台灣仍然享有高度自由,也不代表現有制度沒有問題。真正重要的是,台灣能否從警訊中找出制度缺陷,並透過政治协商、司法改革與憲政程序加以修正。如果只因為評分下降便責怪執政黨,或者只因為台灣仍獲高度評價便否認任何問題,都無法真正改善民主品質。民主的成熟,不是拒絕批評,而是有能力接受批評。

憲政僵局不能靠各自宣布自己才是憲法的守護者

台灣當前最值得關注的制度問題之一,是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衝突,以及憲法法庭運作所引發的爭議。當立法院通過法律,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憲法設計原本就提供覆議等機制,讓不同民意基礎的政府部門有機會重新協商。當雙方仍然無法取得共識,制度也應提供合憲性審查及其他法定救濟途徑。問題在於,如果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有問題,便主張自己可以不副署;立法院認為行政院違反憲法,便以更強硬的政治手段反制;總統與在野黨又互相指責對方破壞民主,憲政制度便可能陷入彼此否認的惡意循環。

關於行政院長副署權的爭議,必須回到憲法條文、制度沿革及相關解釋,而不能只靠政治人物的單方面主張決定。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設有行政院提出覆議的制度。爭議的核心在於:副署權究竟只是確認憲政程序的必要行為,還是包含一定的憲政責任判斷?行政院長是否能以拒絕副署的方式,阻止已經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律生效?

目前涉及的法案主要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立法院組織法》及《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等。行政院主張這些法案存在違憲疑義或重大窒礙難行,且覆議與釋憲途徑因憲法法庭運作受阻而難以有效救濟,因此採取不副署是「被動且必要」的作法。在野黨與部分學者則認為,憲法只賦予行政院覆議權,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即應接受決議,拒絕副署等於自行創造否決權,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這些問題不能只靠某一方的政治立場回答。必須完整檢視憲法條文、既有解釋及相關制度實踐,並釐清副署、覆議、公布法律與法律效力之間的關係。然而,有一點可以確定:憲法不能成為政治人物各取所需的工具。如果行政院認為法律違憲,應清楚說明法律依據及適用的憲政程序;如果立法院認為行政院違憲,也應透過制度途徑提出具體論證,而不是只以政治口號取代法律判斷。

尤其當行政院已經提出大量法案與預算,希望立法院加速審議,卻又與立法院在已通過法律的執行問題上陷入僵局,整個政府體系便會出現難以忽視的矛盾:行政部門要求立法部門配合施政,卻未必願意接受立法部門依法完成的決定。這種矛盾若持續擴大,受影響的就不只是朝野關係。中央政府總預算、國防特別預算、地方財政分配與各項公共政策,都可能因政治對抗而延宕。人民不會因為憲法爭議非常複雜,就不再需要公共服務;地方政府也不會因為中央政治人物彼此指責,就能免除財政與建設責任。

憲政制度的目的,是讓政治衝突有秩序地解決,而不是讓政治衝突成為政府無法運作的理由。因此,台灣當前真正需要的,是建立清楚、可預測、可受檢驗的憲政處理程序,並讓各政黨承諾:不論自己身處執政或在野,都要接受同一套的規則。

司法不能只求辦案有聲量,更必須讓人民相信尺度一致

九合一選舉將近,司法調查、搜索與候選人之間的爭議,勢必成為政治攻防焦點。以吳子嘉案為例,新竹地檢署因涉及署名「吳子嘉」、攻擊民進黨新竹縣長參選人鄭朝方的選舉文宣,便指揮搜索吳子嘉位於台北的住處與辦公室,並扣押相關證物。同案涉及印製與發送文宣的彭姓男子已遭羈押,吳子嘉以嫌疑人身份接受約談後請回,全案仍在偵辦中。這些司法案件的法律事實、證據內容與程序正當性,必須分別判斷,不能因為當事人的政治立場,就預先認定誰有罪或誰遭到政治迫害。

然而,這並不代表司法機關可以忽略選舉期間的特殊敏感性。在民主社會中,司法機關依法調查犯罪,是維護選舉公平的重要工作。賄選、偽造文書、散布不實資訊及其他違法行為,都可能損害選舉的公正性,不能因為案件涉及政治人物,就成為不受調查的禁區。反過來說,司法機關也不能因為案件涉及選舉,就認為只要掛上「查察妨害選舉」的名義,便可以免除比例原則、證據要求與程序正當性的檢驗。

選舉期間最特殊的問題,是司法程序與政治效果之間存在時間差。一項搜索、一場約談或一次起訴,可能在數小時內成為新聞焦點;案件的證據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有罪,卻可能要經過數月甚至數年的司法程序才能確定。即使當事人最後獲判無罪,先前形成的政治印象,也未必能夠完全消除。因此,司法機關必須更加重視程序的必要性與資訊發布的節制。

司法公信力不是靠辦案數量建立,而是靠一致的標準建立。如果相似案件在不同政治陣營之間,呈現明顯不同的偵查強度,檢方就應提出足以說服社會的法律與事實理由。若案件本來就存在證據差異,也應避免讓資訊不完整的政治攻防取代司法判斷。政府更應確保檢調資訊發布符合偵查不公開等相關規範,避免尚未定罪的當事人,在社會輿論中提前承受有罪判決。

這並不是要求司法機關在選前停止辦案,而是要求司法機關更嚴謹地依法辦案。司法不能成為任何政黨的選戰工具,也不能因為害怕被指控介選,就放棄追查真正的違法行為。唯有同樣的案件接受同樣的法律標準,司法才能同時守護選舉公平與言論自由。

參政權不應成為身分審查的無限延伸

陸配及其子女參政資格的爭議,則從另一個角度揭示行政權與人民權利之間的緊張關係。2025年,移民署要求部分中國大陸配偶補繳喪失大陸戶籍的相關證明。後續引發參政資格及設籍年限計算的爭議。部分當事人長期在台灣生活,已經結婚、生子、工作、納稅,卻因身分文件及法律解釋問題,面臨參政資格受到限制的可能。其中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出生於中國大陸、但主張從未在當地設籍的台灣居民後代,是否也會因為出生地而被要求提出難以取得的證明?

這些問題不能只用支持或反對陸配參政的政治立場處理,而必須回到法律本身。台灣基於國家安全與兩岸特殊關係,對部分身分及參政資格設有法律規範,並非不能理解。但國家安全措施仍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不能以行政命令任意擴張法律限制,也不能將不同個案視為完全相同的情況。

陸委會2026年4月16日發布「陸法字第1150400418號令」,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規定的「在台設籍滿十年」,解釋為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起算十年。這意味著,一個早在多年前就已經在台灣設籍的人,如果到2025年才補交證明,依照這項解釋,可能要再等待十年才能符合參選資格。法律原本寫的是「設籍滿十年」,行政機關採用的卻是「繳交證明滿十年」。兩者之間的差距,不是文字遊戲,而是整整十年的政治權利。

假如一個人早已在台灣設籍多年,卻因為2025年才補交文件,就被要求從補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十年參政年限,那麼主管機關至少應清楚說明:法律究竟如何授權這種計算方式?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有考慮當事人過去的居留、設籍與生活事實?如果政府要求人民補件,人民依法配合後,卻反而面臨更嚴格的權利限制,該制度就有重新檢視的必要。

這不是說人民只要提出信賴保護,就可以免除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也不是說政府不能針對國家安全問題進行必要審查。真正的問題是,行政機關改變法律解釋或適用方式時,是否提供明確標準、合理過渡措施與有效救濟管道。對於從未在中國大陸設籍的人,更不能要求其提出事實上不可能取得的「除籍證明」,卻又將無法提出文件的後果全部歸由當事人承擔。主管機關應提供替代證明方式,讓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的實際身分,而不是陷入無法完成的行政循環。

同時,政府也應區分陸配本人、在台出生或成長的子女,以及其他因歷史背景而具有特殊身分紀錄的人,不能僅以出生地或家庭背景,推定所有人都具有相同的法律風險。參政權並非毫無限制的權利,但限制必須具有法律依據、正當目的與必要性。如果行政機關無法清楚回答人民應符合哪些條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何時可以完成程序,以及遭到否准後如何救濟,人民就會失去對制度的信任。

國家安全與基本權利不是只能二選一。真正成熟的民主制度,應該能夠在必要的安全審查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間,建立可預測且公平的界線。

台灣民主的價值,不必建立在否定另一種制度之上

台灣民主值得珍惜,因為它不是憑空出現的制度,而是經過數代人的政治奮鬥才逐步建立。從近代中國追求民主共和,到五四運動後對民主、科學與現代國家的討論,再到國民政府遷台後的威權統治、黨外運動、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報禁、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與政黨輪替,台灣社會經歷了漫長而艱辛的制度轉型。這段歷史有值得肯定的成果,也有不能迴避的創傷。

台灣民主化的成就,在於台灣人民逐步取得選擇執政者、公開批評政府、組織政黨與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這些制度成果不應被任何政黨據為己有,更不能成為攻擊政治對手時的專屬道德資產。台灣民主的價值,也不必建立在否定所有華人社會的政治經驗之上。

兩岸在1949年後走上不同的政治道路。台灣逐步發展出競爭性選舉、政黨輪替與多元社會;中國大陸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經歷改革開放、經濟市場化與國家治理模式的調整。兩岸制度不同,經濟發展的路徑也不同。中國大陸的經濟成長與產業轉型,是理解當代中國不可忽視的現象;但經濟規模與國家動員能力,也不能直接等同政治自由、司法獨立或人民權利保障的程度。同樣地,台灣擁有民主制度,也不代表所有治理問題都已經解決。

民主的優勢不在於永遠不犯錯,而在於人民有機會透過選舉、議會、司法、媒體與公民社會,揭露錯誤、要求負責並修正政策。如果台灣只在制度比較時強調自身優越,卻不願面對自己的憲政僵局、政治極化與社會分裂,民主便會逐漸失去說服力。真正值得向世界展示的,不是台灣永遠正確,而是台灣即使面對衝突,仍然有能力透過制度解決問題。

國民黨的問題,不只是選情,而是能否提出未來

民主制度的危機,也會反映在政黨競爭之中。台北市長選情的變化,就是一個值得觀察的案例。

原本被部分藍營支持者視為優勢明顯的選戰,隨著沈伯洋及其團隊透過「洋流號」競選車、網路會員經營與線上動員等方式擴大聲量,逐漸出現新的政治變數。這場競爭不能只用選民是否被宣傳技巧吸引來解釋。更值得追問的是,為什麼新的政治形象能夠引起部分選民共鳴?為什麼原本具有執政優勢的政黨,未必能夠將政績轉化為政治支持?

國民黨面對的第一個問題,是對過去政治勝利的錯誤解讀。大罷免失利,固然反映部分選民對民進黨政治動員的不滿,但反罷免的勝利不等於選民已經全面認同國民黨的政策,更不代表這些選票會永久留在藍營。選民可能反對大罷免,也可能不滿國會僵局;可能支持特定在野黨候選人,也可能在地方選舉時重新考慮市政表現。不同選舉、不同議題與不同候選人,可能形成不同的投票動機。如果國民黨把一次的政治勝利當成長期執政的保證,就容易忽略民意的變化,也可能誤判中間選民真正關心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國民黨對政治傳播的理解。沈伯洋團隊透過競選車、社群平台與參與式活動建立新的形象,至少顯示政治競爭不再只是政績比較,也包括候選人能否創造參與感、建立情感連結與提出容易理解的政治訊息。這些方法本身沒有問題。民主選舉本來就需要溝通,也需要候選人讓民眾理解自己的政策。真正的問題是,國民黨是否仍然習慣以政績表、政策說明與傳統組織動員作為主要溝通方式,卻沒有把政績轉化成民眾能夠感受到的生活改善?

道路建設、公共運輸、都市更新與社會福利,都可以是重要的施政成果。但選民更關心的是,這些政策如何影響通勤時間、居住成本、育兒負擔、工作機會與未來生活。如果候選人只能告訴選民自己做過多少事,卻不能說清楚這些事為什麼值得期待,就很難形成具有持續性的政治支持。

第三個問題,是國民黨缺乏能夠跨越世代的未來願景。台灣年輕人關心的,不只是兩岸關係,也包括薪資、房價、教育、就業、人工智慧帶來的工作變化,以及自己是否有機會在台灣建立穩定生活。當台灣整體經濟受惠於人工智慧與半導體產業快速成長,部分產業與資產持有者的財富大幅增加,許多青年卻仍然面對低薪、高房價與職涯不確定性,政治人物就不能只談經濟成長率或股市表現。國民黨如果希望重新取得年輕世代的信任,就必須提出能夠改變生活的政策,而不是光只靠對民進黨的不滿而凝聚選票。

第四個問題,是兩岸論述的不足。兩岸溝通與降低衝突風險,確實可以成為國民黨的政策特色;但如果只強調自己具有溝通管道,卻沒有具體說明如何維護台灣安全、如何降低軍事風險、如何確保經貿利益及如何維持民主制度,這套論述就很難說服對中國大陸抱持疑慮的選民。和平不是口號,而是一套需要持續運作的政策。國民黨必須證明,兩岸溝通可以與國防準備並行,可以與民主制度相容,也可以在不犧牲台灣自主決策能力的前提下,降低誤判與衝突。

至於沈伯洋在不同年齡層的支持度是否已經超越蔣萬安,仍應以完整民調的調查日期、樣本數、抽樣方式、誤差範圍及歷次趨勢判讀。近期多份民調顯示雙方差距縮小甚至出現逆轉,但單一年齡層的支持度變化,不能直接推論整體選情或2028年總統大選的結果。但即使暫時不論民調,國民黨仍然必須正視一個事實:政治優勢不會自動延續,過去的執政經驗也不會自動轉化成未來的支持。國民黨真正需要搶回的,不只是選票,而是定義未來的能力。

彌補社會撕裂,必須從制度改革開始

台灣要修補政治對立,不能只要求人民理性,也不能只期待政治人物少說幾句重話。如果制度本身缺乏透明度,人民自然會懷疑權力運作;如果行政與立法部門缺乏有效協商機制,衝突就容易持續升高;如果司法機關無法說明相似案件為何採取不同措施,社會便難以建立信任。

因此,台灣至少應從五個方向著手:

第一,建立跨黨派憲政協商機制。 針對法律副署、覆議、預算審議與憲法法庭人事等重大爭議,朝野應建立固定協商程序,公開爭點、法律依據與可行方案。協商不必保證所有爭議都能解決,但必須讓制度保有持續運作的能力。

第二,強化司法程序透明與一致性。 檢調機關應持續落實偵查不公開,並在不妨礙偵查的前提下,清楚說明重大強制處分的法定目的。涉及選舉的案件,應建立可供內部檢視的程序指引,確保搜索、約談、起訴與資訊發布符合比例原則。這不應成為政治人物干預個案偵查的理由,而是為了讓司法機關更能抵抗政治壓力。

第三,檢討參政權限制的法律明確性。 對於涉及兩岸身分、設籍年限與除籍證明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清楚的適用標準、替代證明方式及救濟程序,並檢視新舊解釋之間是否需要合理過渡措施。國家安全可以是正當目的,但不能成為不受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約束的空白授權。

第四,讓政黨競爭回到生活治理。 無論藍綠,都應提出具體的青年居住、薪資成長、育兒支持、教育改革與產業轉型方案,並清楚說明財源、執行時程及預期效果。政治不能永遠停留在誰比較愛台灣、誰比較反中、誰比較親美的身分競賽。台灣人民最終仍然要面對自己的工作、家庭與生活。

第五,建立跨陣營的公共對話。 媒體、學術機構、地方政府與公民團體,可以針對憲政改革、司法公信、青年生活與兩岸風險,建立具有公開資料與事實查核機制的討論平台。對話不是要求各方放棄立場,而是要求各方提出能夠被檢驗的理由。台灣社會不可能消除所有分歧,但可以避免把政見的分歧變成永久的敵意。

民主不是用來消滅對手,而是讓彼此不必成為敵人

台灣民主走到今天,最大的資產不只是定期選舉,也不只是政黨輪替,而是台灣人民相信自己能夠透過制度改變政府、批評權力,並且在不必訴諸暴力的情況下解決政治衝突。這份信任來之不易,也可能在長期對立中逐漸流失。

當行政權與立法權互相否認,當司法案件成為選戰攻防的素材,當人民因出生地與歷史身分而陷入不確定的權利限制,當政黨只想動員自己的支持者,卻不再關心如何說服不同立場的人,台灣民主就必須面對一個根本問題:台灣究竟是在維護制度,還是在利用制度?

韓國瑜所提出的民主危機警告,不能只被當成藍綠攻防的又一個話題;對司法介選的質疑,也不能只被視為在野黨的政治操作;陸配及其後代的參政權爭議,更不應只在選舉期間被拿來動員支持者。這些問題都需要以法律、事實與制度原則逐一檢驗。

執政黨應該明白,掌握行政權不代表可以獨占民主的解釋權;在野黨也應明白,監督政府不等於可以將所有政策爭議都化約為政治陰謀。司法機關必須證明自己依法辦案,而不是要求人民要無條件相信;台灣人民則應保有批評任何政黨與制度的民主權利,而不必因政治立場不同就被排除在公共討論之外。

台灣民主真正的考驗,從來不是支持者能否團結一致,而是當政治衝突最激烈、權力誘惑最大、對手最不受歡迎的時候,制度仍然能否守住界線。台灣最需要的,不是沒有衝突的假民主,而是能夠處理衝突的真民主;不是所有人都同意同一套政治主張,而是所有人都願意接受同一套公平規則。

彌補社會撕裂,不可能只靠一句團結;珍惜台灣民主,也不能只靠反覆宣示民主價值。真正的珍惜,是讓法律不因政治立場而改變尺度,讓行政權不因掌握權力而失去克制,讓司法不因選舉壓力而偏離程序,讓參政權不因身分爭議而陷入無限期的不確定,也讓政黨競爭重新回到人民的生活與國家的未來。

台灣民主最值得驕傲的,不是我們永遠不會犯錯,而是即使犯了錯,仍然有能力承認、修正,並且讓所有人都能在公平的制度中繼續去競爭及進步。這才是台灣真正需要守護的真民主,也是彌補社會撕裂、重新建立台灣人民信任的真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