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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承攬總額不逾淨值20倍 6月1日至7月31日申報 最重停業1年

營造業承攬總額不逾淨值20倍 6月1日至7月31日申報 最重停業1年

重點摘要

  • 營造業一定期間的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內政部認定辦法將一定期間定為1年,違反者依營造業法第56條處警告或停業。
  •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台幣2,700萬元,乙等為9,000萬元,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限額為新台幣720萬元。
  • 營造業須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與財務文件,向登記所在地縣市政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營造廠與土木包工業老闆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要向縣市政府申報淨值與承攬總額,一年內簽約未完工的工程合計不得超過淨值20倍,違反可能被警告或停業。記者21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營造業法與認定辦法,造價、規模與年度總額的數字都列得很清楚。

年度承攬總額上限淨值20倍一定期間為1年
丙等造價限額2,700萬元乙等9,000萬元
申報期間6/1–7/31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向縣市政府申報
違規處分最重停業1年停業3個月至1年,或處警告

造價限額看營造業等級

依內政部認定辦法第4條,丙等綜合營造業的承攬造價限額為新台幣2,700萬元,建築物高度須在21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乙等為新台幣9,000萬元,高度36公尺以下、開挖9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專業營造業的限額都是資本額10倍,工程規模不受限制;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限額新台幣720萬元。這道限制和年度總額是兩回事,簽約時都要過關。

年度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怎麼算

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一定期間的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辦法第6條定為1年。承攬總額是已簽約、尚未完工的工程造價,扣掉已完成估驗計價的金額(含保留款)後加總;淨值以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的資產負債表為準。

假設淨值為新台幣5,000萬元(非官方數字),承攬總額上限就是10億元。聯合承攬按協議書的出資比例分別計算,各家仍受第23條限制;轉交專業營造業的工程,經專業營造業申請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金額可不計入。

申報期間與處分

申報要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和前述財務文件,向登記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沒有在期間內申報,淨值改依前期淨值與登記資本額認定。

違反第23條第1項,依營造業法第56條按情節輕重處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5年內受警告3次,也會被處停業,停業期間在5年內累計滿3年則廢止許可。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不能執行業務,須報請備查並在3個月內另聘,違反第40條同樣依此處分。

對營造廠與土木包工業老闆的影響

簽新合約前,先用承攬工程手冊的未完工金額,對照淨值的20倍與自己等級的造價限額;高度、開挖深度或跨距超過所屬等級規模的案子,不在這家營造業可承攬的範圍。2027年申報用的所得申報書與財報要提前備齊,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時也別讓聘任出現空窗。

3個重點

  1. 兩道上限都要過造價限額看營造業等級,年度承攬總額另受淨值20倍限制。
  2. 申報要備文件承攬工程手冊,加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的資產負債表。
  3.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不能執行業務時,須報請備查並在3個月內另聘。

營造業造價限額對照:高度、開挖深度與橋樑柱跨距

營造業類別 造價限額(新台幣) 建築物高度 地下室開挖 橋樑柱跨距
土木包工業 720萬元 由縣市擬訂 由縣市擬訂 5公尺以下
丙等綜合營造業 2,700萬元 21公尺以下 6公尺以下 15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 9,000萬元 36公尺以下 9公尺以下 25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 資本額10倍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專業營造業 資本額10倍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年度總額另算:淨值新台幣5,000萬元的營造廠,20倍為10億元(舉例,非官方數字),已簽約未完工的承攬造價合計不得超過這個數字。

本報整理自: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營造業法第23條。

常見問題

營造業一年最多能承攬多少工程總額?

一年的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承攬總額是已簽約未完工工程的造價,扣除已完成估驗計價(含保留款)後加總,淨值以所得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財報為準。

營造業的淨值與承攬總額要在什麼時候申報?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與財務文件,向登記所在地縣市政府申報。未在期間內申報的,淨值依前期淨值與登記資本額孰低的方式認定。

營造業超過承攬限額會被怎麼處罰?

依營造業法第56條,按情節輕重處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5年內受警告3次,也會被處停業。

申報與聘任時程

  1. 下一次淨值與承攬總額申報開始,向登記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
  2. 申報期間最後一天
  3. 3個月內須另聘,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營造業法〉(內政部主管),修正日期2019-06-19,law.moj.gov.tw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內政部主管),修正日期2020-07-07,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營造業承攬總額不逾淨值20倍 6月1日至7月31日申報 最重停業1年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contractor-annual-limit-net-worth-20x-filing-june-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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