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 消防法第11條規定,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與中央指定場所,管理權人應使用附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等物品。
- 供營業使用的場所違反防焰物品使用規定,依消防法第37條處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 防焰性能認證證書有效期間5年,屆滿2個月前可申請延展;銷售未附標示的防焰物品,依消防法第39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建築時報/編輯部】在高樓層建築或中央指定場所接案,窗簾、地毯業者與室內裝修公司老闆必須用附防焰標示的物品,店家銷售沒有標示的防焰物品也會被罰。記者21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消防法與內政部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適用範圍、標示來源與罰則都有條文可查,接案前先對照一遍。
哪些建築、哪些物品要用防焰品
消防法第11條規定,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與其他指定的防焰物品。認證辦法把範圍寫得更細:地毯包括滿鋪與方塊地毯、人工草皮,以及面積2平方公尺以上的門墊和地墊;窗簾涵蓋布質的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隔簾和線簾。
標示從哪裡來:業者要先拿到認證
防焰標示不能自己印製。消防法第11條之1要求,從事防焰物品製造、輸入處理或施作的業者,先向內政部登錄的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取得證書後才能申領標示。認證業別分為製造、防焰處理、合板、進口販賣,以及裁剪、縫製、安裝;證書有效期間5年,屆滿2個月前可申請延展,逾期申請就得重新認證。
標示要附在物品本體的顯著處,可用張貼、縫製、鑲釘、崁釘或懸掛。標示若毀損、遺失或脫落,由原防焰業者向專業機構申請補發。這是常態規定,沒有統一的申報截止日。
罰則:使用端與銷售端都有
消防法第37條規定,供營業使用的場所違反防焰物品使用規定,處場所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罰後屆期仍不改善,可按次處罰,並得處停業或停止使用。
銷售端另有第39條:銷售未附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也可不定期抽樣試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對窗簾、地毯與裝修公司老闆的影響
進貨時逐批確認材料與成品附有防焰標示,沒有標示的不能銷售、陳列,也不能裝進適用場所。自己裁剪、縫製或安裝的店家,要確認認證證書仍在有效期間內。設計公司承接高樓層建築、地下建築或營業場所的案子,可先向業主確認是否屬消防法第11條的適用範圍,並在報價單與驗收清單寫明標示;標示脫落時,找原業者補發。
3個重點
- 標示不能自印業者先取得防焰性能認證證書,才能向專業機構申領標示。
- 自己施作要認證裁剪、縫製、安裝業也是認證業別,證書要在有效期間內。
- 脫落找原業者標示毀損、遺失或脫落,由原防焰業者申請補發。
窗簾地毯防焰規定對照:範圍、標示、認證與罰則
| 項目 | 規定 | 依據 |
|---|---|---|
| 適用建築 | 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指定場所 | 消防法第11條 |
| 地毯範圍 | 滿鋪與方塊地毯、人工草皮、面積2平方公尺以上門墊與地墊 | 認證辦法第2條 |
| 窗簾範圍 | 布質窗簾,含百葉窗簾、捲簾、隔簾、線簾 | 認證辦法第2條 |
| 標示附加 | 張貼、縫製、鑲釘、崁釘或懸掛於本體顯著處 | 認證辦法第16條 |
| 認證證書 | 有效5年;屆滿2個月前可申請延展 | 認證辦法第11條、第14條 |
| 使用不合規 | 營業場所管理權人罰2萬至30萬元;屆期仍不改善得停業或停止使用30日以下 | 消防法第37條 |
| 銷售不合規 | 罰2萬至10萬元;陳列經勸導仍未改善,罰1萬至5萬元 | 消防法第39條 |
認證辦法自2023年12月21日發布日起施行,第3條列出的5種認證業別中,裁剪、縫製、安裝業者的審查文件較少,但同樣要先取得證書。
本報整理自:消防法第11條、第11條之1、第37條、第39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第9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23條。
常見問題
所有窗簾和地毯都一定要有防焰標示嗎?
使用義務限於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範圍內的管理權人才須使用附防焰標示的窗簾與地毯。
防焰標示可以自己貼上去嗎?
不行。標示只能由取得防焰性能認證證書的業者向專業機構申領,物品或材料也須經試驗機構試驗防焰性能合格,才能附加標示。
窗簾店賣沒有防焰標示的窗簾會被罰嗎?
依消防法第39條,銷售未附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定時程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發布並施行
- 消防法最近一次修正
- 防焰業者可申請延展,逾期須重新申請認證
本文原刊於台灣建築時報
資料來源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消防法〉(內政部主管),修正日期2024-11-29,law.moj.gov.tw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內政部主管),發布日期2023-12-21,law.moj.gov.tw
本文出處:台灣建築時報(ACTA東盟媒體智庫)
原文:11層以上建築窗簾地毯須附防焰標示 違規最高罰30萬元
本文出自:索引新聞 INDEX News
原文連結:https://news.org.tw/flame-retardant-curtain-carpet-label-fire-act-articl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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