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經檢察官於115年10月18日晚間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隨即進行羈押調查程序。被告經嘉義地方法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檢察官聲請羈押書所載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於案發後隨即逃離現場,搭車前往桃園,並自陳其係為躲避警方追緝,前開情形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
嘉義地方法院依比例原則,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及秩序影響重大,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所受限制之程度,認為防止被告逃亡並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達成其目的,因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10月18日起羈押2個月。
本案羈押裁定係就被告有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所為之程序上判斷,並非就被告是否有罪所為之終局判斷;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仍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