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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光復節雇主依法給假給薪 台中勞工局提醒補假與加倍工資

國慶日、光復節為國定假日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依法給薪給假

報新聞/編輯部

國慶日及光復節即將到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慶日(10月10日)及光復節(10月25日)均為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今年10月10日為星期六、10月25日為星期日,如適逢勞工的法定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依規定於其他工作日給予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補假日性質仍為國定假日。

勞工局表示,若國定假日原為勞工的工作日,雇主應給予休假並照給工資;如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除原約定的一日工資照給外,雇主應再加發一日工資,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工資加倍」。

國慶日、光復節為國定假日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依法給薪給假

勞工局指出,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政府機關於10月9日(星期五)補國慶日假,形成10月9日至11日3日連假;10月26日(星期一)補光復節假,形成10月24日至26日3日連假。事業單位如欲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須採行「8週彈性工時」,有工會者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調整比照辦理。

勞工局進一步舉例,假設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如國定假日原為工作日,雇主應給予休假並照給工資;如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除原本應給付的一日工資1,200元(36,000元÷30日)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1,200元,當日工資合計為2,400元。

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國定假日給假給薪、補假及彈性工時等規定,涉及勞工休假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個別勞工的排班及假別性質正確辦理,避免因假日安排或工資計算產生勞資爭議。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如有國定假日休假、補假、彈性工時或出勤工資等問題,可電洽台中市政府勞工局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市府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