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攝影/黃威彬
換屋族在買房前要留意,新家如果選擇地上權住宅,可能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高雄市稅捐說明,地上權住宅的購屋人僅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不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相關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出售自用住宅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因換屋需求購入地上權住宅,能否申請重購退稅?」
對此,稅捐處表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目的,是避免民眾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影響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的能力。因此申請重購退稅的前提之一,是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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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購土地地價還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才能在一定範圍內申請退還已繳稅款,而地上權住宅正好卡在「土地」這一關。

稅捐處指出,購屋人即使實際入住並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取得的仍只有房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並未隨房屋移轉,也就沒有可供計算的「新購土地地價」,因此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稅捐處提醒,換屋族出售自用住宅後,如果打算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購買下一間住宅前除了考量房價、地段及產品類型,也應確認交易是否包含土地所有權,以免買房後才發現不符合退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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