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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檢署偵結起訴 嚴懲毒駕致死案件

苗栗地方檢察署

報新聞/編輯部

於115年5月25日晚間,在苗栗縣三灣鄉發生林姓男子施用毒品後,騎乘機車自後撞擊行走在道路上之李姓男子案件。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員警獲報到場即以現行犯逮捕林姓男子,移送本署偵辦,本署檢察官於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然被害人雖經送醫救治,仍於同年6月3日凌晨不治死亡。
本件經陳信甫檢察官偵辦後,於115年9月16日偵查終結,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曾犯同法第185條之3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於10年內再犯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罪因而致人於死罪嫌提起公訴,其所犯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苗栗地檢署持續遵循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強力執法方針,結合警察機關全力查緝毒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本署對於漠視公共安全之毒駕行為,從嚴追訴,絕不寬貸,以彰顯對毒駕犯罪零容忍決心,守護全體國人生命身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