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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連長羞辱、教官連開八槍到黃姓役男案 部隊霸凌與司法真正該回答三個重要問題

(鄒志中特稿)    國軍部隊近期接連爆發管理爭議。台日混血役男遭連長言語羞辱,國防部長顧立雄震怒並下令加強領導統御;風波還未平息,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化訓中心又傳教官在戰傷救護測驗中近距離「連開8槍」,導致學員重傷,涉案教官遭調職並移送法辦。更早之前,2023年入伍的黃姓役男疑遭同袍與士官霸凌,退訓後確診罕見大腦萎縮、智力退化至兩歲,最終於2026年3月離世。這些事件讓社會再次把目光投向軍中人權、霸凌防治與申訴調查的困境:家屬常面臨蒐證困難、罪證不足,司法救濟與真相追查異常艱辛。

這些新聞並非孤立。它們共同指向一個更深層、也更敏感的制度性辯論——「軍審」是否要在非戰時重新啟動?政府面對中國大陸滲透、間諜活動與國安威脅的升高,主張現役軍人涉及叛亂、洩密、利敵、廢弛職務等軍事犯罪,是否需要更具有軍事專業的司法官去處理?然而,「軍審」二字之所以足以震動社會,不只是因為它帶著戒嚴年代的歷史陰影,更因為台灣的軍事司法從來不是單純的司法技術問題。「軍審」還涉及權力如何控制軍隊、軍隊如何控制司法;涉及國家安全,也涉及人權保障;涉及軍紀,也涉及軍人作為人民的基本權利。

今天真正不能迴避的,不是「軍審要不要回來」?而是:回來以後,它還是不是過去三十年來台灣努力改革的那個「軍審」?

為什麼會發生?國安壓力下的制度缺口與信任赤字

2013年洪仲丘事件後,台灣做了劇烈選擇:非戰時軍人犯罪原則上移交普通司法體系,軍事審判大幅限縮至戰時。這不是宣布軍事司法違憲,而是在和平時期把軍人刑事案件交由普通法院處理。結果是,平時軍審長期停擺,原有軍法人才從約300多人縮減至100多人,實務經驗出現明顯斷層。國防部自己承認這一點。

當中國滲透、軍事威脅與國安案件增加,政府認為一般法院即使具備完整刑事專業,也未必充分理解軍隊作戰環境、指揮鏈、情報安全與軍紀需求。支持重啟者指出,洩漏武器部署可能不是普通洩密,擅離戰鬥崗位不是一般曠職,拒絕合法軍令不是職場違紀,向敵人提供情報更可能直接涉及國家存亡。軍事專業有其必要性。

然而,為什麼會在這個時間點重啟「軍審」? 因為2013年的改革本質上是「關掉有問題的機器」,而非「把機器修好」。軍法官是否真正獨立於軍權、軍事檢察與國防行政體系的距離、軍事司法救濟是否透明、人才是否充足——這些根本問題被暫時擱置。國安環境變了,憲法沒有變;壓力升高了,制度缺口卻仍在。近期連串軍紀事件,更讓社會看見:軍中管理問題與司法信任問題從來不是兩件事,而是同一條鏈上的不同環節。

制度究竟出了什麼問題?軍法官是法官,還是軍人?

軍事司法最大的危險,從來不是「軍法比較嚴」,而是「軍審」偵查、指揮、行政、人事與審判之間距離太近。

1987年金門三七事件,越南難民船靠近烈嶼後發生軍方槍殺。監察院後來指出,當年軍事檢察程序存在沒有依法相驗、調查不充分等問題;軍事法院判決對槍殺過程與受難者身分的釐清也不足。當國家安全、軍事命令與刑事司法衝突時,誰能站出來說「不」?如果檢察官屬於軍方、軍審法官也是軍人、審判受軍事指揮體系影響,那麼「軍審」制度風險不在於每一個人都會偏袒,而在於一個正直的人,也可能因為身處錯誤權力結構而無法真正獨立。

1991年前後的江國慶案,讓民主化後的台灣再次看見:即使已走出威權,軍事司法仍可能發生嚴重制度性錯誤。軍事司法不能因為「案件發生在軍中」,就理所當然相信軍方自己能完成完整公正的偵查與審判。

1997年釋字第436號解釋,是整個改革的憲法起點。大法官明確指出:現役軍人也是人民,受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軍事審判本質上仍是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屬於司法權。當時《軍事審判法》把國防部規定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使行政體系掌握具有司法性質的刑事審判權,涉及權力分立。大法官因此要求「軍審」審檢分立、軍法官身分保障、審判獨立原則,以及軍事判決必須有有效司法救濟。最重要的一句話不是「可以有軍事審判」,而是:軍事審判也必須像司法。

2012年釋字第704號解釋,更直接碰到軍法官的「飯碗問題」。大法官認定,軍事審判官因服役期滿能否續任受權責長官核准影響,與審判獨立及訴訟權保障不符。如果法官能不能繼續當法官要看長官是否同意,那麼他還能不能真正獨立審判?司法獨立不是「相信你正直」,而是:你能否被任意調職、免職?升遷是否受判決影響?考核是否掌握在可能被你審判的人手上?

2013年洪仲丘事件,則是社會信任的臨界點。即使經過釋字436後的改革,社會仍對軍事檢察、偵查與軍方內部調查高度質疑。於是平時「軍審」退場。但這並不代表「軍審」制度本身被徹底修好。今天若要重啟「軍審」,必須重新回答:軍法官人事權掌握在誰手上?軍法官與一般軍官的人事制度是否分離?軍事檢察是否真正獨立於指揮鏈?階級管轄是否被嚴格限制?被告辯護權、有效救濟、同案共犯事實認定一致性,是否得到制度保障?

更現實的問題是:現代國安案件已涉及加密通訊、虛擬貨幣、跨境金融、社群平台、AI生成內容與境外情報機構的多層代理。偵查能力與過去軍事司法訓練完全不同。「軍審」人才斷層加上能力缺口,若只是把軍事法院重新開門,最後很可能會製造另一場制度危機。

歷史、政治與社會脈絡如何形塑今日的局勢?

把三七事件、江國慶、洪仲丘放在一起,表面完全不同:一個是軍事命令與人權的衝突,一個是軍事司法與錯誤追訴的衝突,一個是軍中管理、軍事司法與社會信任的衝突。但三者都指向同一個核心——當軍隊成為案件當事人、調查者、權力持有者與司法制度使用者時,誰來監督軍隊?

台灣軍事司法改革,不能只從「國安需求」開始,還必須從「信任需求」開始。一個國家可以要求軍人保衛國家,但國家也必須讓軍人相信:如果有一天自己被錯誤指控,國家仍然會給他一個公平的審判法院。這才是真正的軍人權益。

支持軍審者與反對者其實各有一半道理。前者說軍事案件需要軍事專業,沒錯;後者說軍事法官必須獨立於軍方,也沒錯。能否同時做到?答案可能是可以。方法是把軍事專業留在法院,把軍事指揮權留在軍隊:在普通司法體系內建立國安及軍事專業法庭,由具有普通司法官資格者擔任審判核心,再配置具軍事、情報、國安背景的專業人員,必要時由軍事法律專業人士擔任檢察、鑑識、法律顧問或專業陪席。軍隊提供專業,法院掌握審判,國防部負責國防,司法院負責司法。這更符合釋字436所揭示的「軍事審判司法化」方向。

如果政府真的要讓軍審重新啟動,與其爭論「復活」二字,不如把制度條件寫清楚:軍法官人事獨立,不讓國防部單方面掌握任命、升遷、調職、考核與免職;軍法官與一般軍官人事制度分離;軍事檢察真正獨立;嚴格限制或廢除階級管轄;重大國安案件強制有效辯護;建立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層級的有效救濟;同案共犯統一審理或建立統一事實認定機制;面對歷史軍事司法案件建立真相與救濟機制。一個不願意面對過去錯誤的軍事司法制度,很難要求台灣人民相信它已經真正改革。

軍法「重生」,而不是「復活」

台灣當然需要能夠處理間諜、洩密、利敵、叛亂與戰時犯罪的專業司法。但更需要的是:一個即使被告穿著軍服,仍然能夠對軍方說不的法院;一個即使案件涉及國家機密,仍然能夠保障被告辯護權的法院;一個即使被告是高階將領,仍然能夠依法審判的法院;一個即使被告是普通士兵,也不會因為軍階過低而被恣意犧牲的法院。

「更強硬的軍法」強調刑罰;「更強的軍事司法」強調制度。前者關心抓多少人、判多少年;後者關心誰偵查、誰起訴、誰審判、誰任命法官、誰保護被告、誰監督法院、誰提供上訴、誰負責錯判。國安越重要,司法就越不能被削弱;國家機密越重要,越需要一個值得信任的法院;軍隊越需要服從,軍事法官就越需要獨立。真正值得軍人信任的軍事司法,本身就是國防戰力的一部分。

從三七事件走到今天,台灣其實已經走了三十多年。這不是歷史倒帶,而是軍事司法改革走到下一個十字路口。如果改革只是讓「軍審」重新運作,那叫做「復活」;如果改革能夠讓軍法官真正獨立運作、讓軍事司法真正司法化、讓軍人真正享有憲法的保障,那才叫做「重生」。三十多年來,台灣社會已經用三七事件、江國慶、釋字436、釋字704與洪仲丘事件,一次又一次付出了學費。這一次,沒有理由只做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