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苗栗地方檢察署吳珈維檢察官指揮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二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偵辦群○公司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群○公司)、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達○公司),假借債務整合名義,詐使民眾交付信用卡與群○公司、達○公司人員,再以網路購物刷卡方式取得財物,作為債務整合手續費名義之案件,於115年8月18日偵結,以被告侯○吉等9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同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主持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洗錢未遂、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幫助指揮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群○公司、達○公司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之1、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5條之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一般洗錢罪及主持、指揮犯罪組織之罪科以罰金等罪嫌提起公訴。
本案群○公司、達○公司設立後,以隨機自動撥號方式聯繫不特定之民眾,向民眾佯稱為富○銀行或與其有特約關係,推出整合降息方案等語,然實際上該公司代送之文件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前置協商相關文件,金融機構均不接受由代辦公司代辦前置協商,卻使民眾誤信進而接洽,並視民眾信用卡可用餘額,決定手續費多寡及是否另以增貸名義將信用卡可用餘額用罄,以虛構手續費金額名義,詐使民眾將信用卡交與該公司人員後,該公司人員持民眾之信用卡於網路進行購物,使民眾再負擔信用卡債務,迨該公司人員取得網路購物所得商品後,再轉賣前開商品獲取不法所得,並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其中被告侯○吉等4人,檢察官審酌渠等為本案犯罪組織之核心成員,指使被告方○等話務人員假冒銀行詐騙原已有多筆負債之被害人,向原已陷入困境之被害人收取高額詐騙所得,使被害人經濟、信用狀況更加惡化,足見被告侯○吉等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屬惡劣,對於被害人所生損害非輕。請求法院量處被告侯○吉等4人,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以上、8年以上不等之刑度。又本案群○公司、達○公司於設立後,即已從事上開不法犯行,被告侯○吉、曾○佳為達○公司、群○公司實際負責人,係終局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之人,於新臺幣2億8千餘萬元犯罪所得範圍內均屬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聲請擴大沒收之。
苗栗地方檢察署持續遵循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打詐綱領2.0規劃之工作重點,積極溯源追查詐欺犯罪,從嚴從速偵辦,以盡全力保障民眾之財產安全及守護社會安寧。並呼籲民眾,詐騙集團手法日新月異,請應提高警覺,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