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中部特派員鄒志中報導 巴西黃豆不是毒油案的元凶?從塑化劑到中聯毒油:台灣食安為什麼總在「修法—遺忘—再爆雷」死循環?每一次重大食安事件爆發,台灣社會幾乎都會重演同一套劇本:媒體揭露、政府成立專案、地方查廠、中央修法、台灣社會逐漸遺忘。從塑化劑、黑心油、毒澱粉、餿水油、毒雞蛋,到2026年夏季的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事件,產品不同、業者不同,真正反覆出現的,卻是台灣同一套治理邏輯的失效。

如果這只是單一公司的管理疏失,問題會隨著停工、裁罰與司法調查而告一段落。然而食藥署委託第三方獨立調查小組2026年7月27日公布的結果清楚指出:整起事件並非單一因素造成,而是高風險原料管理不足、製程監控失靈、檢驗監測不到位等多項缺失交互影響。這不只是一家公司的問題,而是台灣食安治理系統破口與食安治理制度全面失靈的大問題。

真正值得追問的,從來不是「這桶油為什麼有毒」,而是「為什麼同樣的制度破口,可以一次又一次被打開」?

事件回顧:從原料風險到系統性延遲通報
2026年4月,中聯油脂使用巴西進口黃豆生產的大豆沙拉油,後續被驗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最高達8.1 μg/kg,遠超台灣法定限量標準2.0 μg/kg。約1300公噸問題油品流向泰山、福壽、福懋等第一層下游,再擴散至數百家食品加工廠、餐廳與通路。

第三方調查指出三個關鍵缺失:
第一,高風險原料管理不足。部分巴西黃豆相較美國黃豆更容易檢出苯駢芘,且不同船期品質差異明顯。中聯卻在2025年6月將熱損粒驗收標準從0.5%放寬至5%,在缺乏科學佐證與風險評估的情況下,自行提高原料的風險門檻。

第二,中聯油脂製程監控失靈。脫膠過程磷脂質多次超標、脫色白土添加比例不足,參數偏離管制基準時卻未即時矯正,也未針對化學性危害建立有效管制措施。

第三,檢驗監測不足。中聯油脂未將苯駢芘納入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面對高風險原料也未提高檢驗頻率,採樣抽測的頻率與代表性軍不足。

更嚴重的是通報時程。下游業者南僑早在2026年5月13日自主檢驗即發現異常,2026年6月4日外部複驗確認超標後才通知中聯油脂,中聯油脂2026年6月11日知情厚,卻遲至2026年6月30日才向主管機關通報。這段近半個月的空窗期,讓問題油品持續流入市場。食藥署因此開出史上最高1億6520萬元罰鍰,並勒令立即停工。

這些事實並非「企業一時疏忽」就能解釋。它們指向更深層的制度設計:政府如何確保企業能夠真正落實食安風險管理?當企業選擇以降低成本為優先考量時,台灣食安治理與監管的系統有沒有能力提前介入?

為什麼會發生:成本壓力、風險外部化與監管惰性
中聯致癌毒油風暴事件的發生,不是偶然。它發生在台灣食用油脂產業高度集中、進口原料依賴度高、價格競爭激烈的結構之中。

巴西黃豆成本相對具有競爭力,但運輸、儲存與乾燥過程中的熱損傷風險較高。當業者為了符合採購契約或降低成本,自行放寬熱損粒標準,卻沒有同步提升製程吸附能力(例如增加活性白土或活性碳)與檢驗頻率,食安的風險就被系統性地外部化到台灣無辜消費者的身上。

這不是單一公司的道德問題,而是市場邏輯與監管邏輯的錯位。企業永遠要面對成本上揚與利潤被壓縮的壓力;當食品安全的投入無法立刻反映在售價或市占率上,企業自律往往會讓位於是場的競爭。國際大型食品企業之所以建立「食品安全文化」(Food Safety Culture)、供應商風險分級與預測式風險評估,正是因為它們知道單純依賴最終產品的抽驗,無法應付複雜的食品供應鏈。

台灣過去的食安治理,長期停留在「產品合格即可」的思維。抽驗沒問題,就認定安全。這種模式在風險來源單一、製程單純的年代或許勉強可用,但在原料來源多元、製程連續、供應鏈層層轉包的今天,已經顯得過時。歐盟、美國與日本早已轉向「風險導向食品安全管理」(Risk-Based Food Safety):重點不在最後驗到有毒才處理,而在原料風險評估、關鍵控制點即時可監測、異常即時就矯正,以及全程可來源及責任追溯。

中聯致癌毒油事件暴露的,正是台灣仍高度依賴「事後抽驗」的思維。政府與企業習慣問「最後產品有沒有超標」,卻較少系統性追問「哪些原料本來就具有較高的風險?對應的製程與監測又應該如何去做調整?」

台灣食安制度究竟出了什麼問題:中央地方權責、技術規範與資訊落差
中聯致癌毒油事件另一個被反覆討論的焦點,是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分工。地方政府依法負責工廠查核、停工處分、復工審查與日常稽查;中央則負責食安法規、國家標準、檢驗方法、高風險原料管理與HACCP制度設計。地方只能依照中央標準執法,也無權自行制定國家食品安全技術規範。

因此,熱損粒標準是否合理、高風險原料是否應強制使用活性碳吸附、苯駢芘監測頻率如何設定、差異化製程管理如何落地,這些本來就是中央制度設計的範疇。第三方調查揭露的,不只是中聯沒有做好,更是中央長期未能提供足夠清楚、可執行且與風險對應的技術規範。

更關鍵的是台灣食安資訊與預警機制的斷裂。現行台灣食安制度高度依賴業者自主通報。當業者選擇延遲或隱匿,主管機關往往要等到下游自主檢驗或消費者反映,才開始介入。這次事件中,南僑檢驗實驗室發現異常卻無強制通報義務,進一步拉長了空窗期。行政院後續提出的《食安法》修正草案,已朝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治理方向修法,並規劃提高檢驗頻率、要求高風險業者提報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化實驗室通報義務,這是正確方向。但若改革僅停留在「增加業者責任」與「加重罰則」,而未同步建立科學的風險分級、即時資訊共享平台與可驗證的監管流程,類似事件仍可能在不同產品、不同產業重演。

台灣食安治理最大的結構性問題,從來不是「罰不夠重」,而是「預防機制不夠硬」。罰則再高,也無法彌補已經流入市場的風險;真正有效的治理,必須讓風險在形成之前就被看見、就被有效管理。

歷史、政治與社會脈絡如何形塑今日的局勢
中聯致癌毒油事件不是孤立現象,它發生在台灣特定的歷史與政治社會脈絡之中。回顧過去二十年台灣重大食安事件,幾乎都呈現相同模式:問題先由媒體或下游業者揭露,政府再啟動專案與修法,台灣社會在憤怒與焦慮之後逐漸疲乏,台灣食安制度改善往往停留在「亡羊補牢」而非「系統升級」。塑化劑事件後強化了台灣部分添加物管理,黑心油事件後推動了油品標示與回收機制,但核心的風險評估與即時監測能力,始終沒有成為常態化的治理基礎。

政治層面,台灣食安議題容易被捲入藍綠攻防與中央地方競合。每次事件爆發,問責焦點往往落在「誰該負責」「誰處理慢了」「誰有政治責任」,而較少聚焦於「技術規範是否過時」「風險分級是否科學」「資訊系統是否能支援即時決策」。這種政治化傾向,反而削弱了專業治理的空間。

社會層面,台灣消費者對食安高度敏感,卻又長期處於「資訊不對稱」狀態。台灣絕大多數人民只能依賴最終產品標示與政府抽驗結果,無法掌握原料來源、製程風險與供應鏈透明度。當事件爆發,恐慌與不信任迅速擴散;當熱度退去,公共討論又快速退場。這種「事件驅動」而非「制度驅動」的社會反應模式,讓台灣食安治理難以累積長期改革動能。

更根本的是,台灣食品產業結構本身具有高集中度與寡占特徵。台灣少數大型油脂廠掌握上游原料與下游供應,一旦出事,影響範圍極廣。這種產業結構本應對應更嚴格的風險分級監管與更高透明度要求,但現行制度對「高風險、高集中度」業者的差異化管理仍顯不足。

國際經驗:真正的食品安全是治理,不是危機公關
歐盟、美國與日本在重大食品事件後的共同特徵,不是單純加重罰則,而是把一次事故轉化為整體制度升級。他們建立高風險原料分級制度、導入預警模型、強化供應鏈追溯、建立即時資訊共享平台,並提高製程自動監測能力。重點不在「出事後如何處置」,而在「如何讓下一次出事的機率大幅下降」。

台灣過去的食安改革,往往停在「增加義務」與「加重裁罰」。這當然必要,但遠遠不夠。台灣真正成熟的食安治理,必須同時具備:科學的風險評估能力、可驗證的製程管制、即時的異常通報與資訊透明、以及中央地方與產業之間可運作的協作機制。

台灣下一步:從事件管理走向風險治理
行政院提出的《食安法》修正草案,雖然已朝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與數位治理方向前進,是值得肯定的起點。但若改革僅止於紙上條文,而未同步建立更科學的風險分級、跨層級資訊平台、可驗證的監管流程,以及對高集中度產業的差異化要求,未來仍可能在不同產品重演類似劇本。

真正的考驗不在事件發生當下,而在事件之後。中聯毒油事件或許終將隨著司法調查與罰鍰落幕,但它留下的問題不應隨著新聞熱度消散。台灣食品安全不能只依靠事後抽驗、行政裁罰或危機應變,而應建立在完整的風險治理架構之上。從原料來源、製程控制、檢驗監測到資訊揭露,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形成可驗證、可追溯、可持續改善的制度。

當社會討論焦點只停留在政治攻防與個人責任時,真正需要回答的問題反而容易被忽略:台灣如何建立一套能夠預防下一次食安危機的食安治理體系?

台灣唯有把每一次食安事件視為制度改革的契機,而不是單一企業或個別官員的責任歸屬,台灣才能從「事件管理」真正邁向「風險治理」,讓食品安全成為一套經得起時間與市場考驗的公共制度,而不是一次又一次危機後的補救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