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中部特派員鄒志中報導 在台灣,「投資詐騙」的討論焦點常集中在虛擬貨幣、電詐園區、金融話術和交友詐騙…等話題。然而,真正能造成長期、毀滅性打擊的詐騙,往往來自於一種更難以防範的類型:「權威型詐騙」。這種詐騙披著專業資格、公益名義或醫療合作的外衣,透過長時間的信任經營,對受害者實施更令人防不勝防的權益剝奪?
近日,維新醫療社團法人「維新醫院」舉辦20週年慶祝活動,並獲得台中市衛生局長的公開肯定。這看似一則典型的正面醫療新聞,但其背後卻隱藏著一樁令人震驚的「投資詐騙」:一場結合「公益詐欺、專業背信、文書變造與司法纏鬥」的「投資詐騙」騙局,橫跨二十餘年。此案不僅揭示了「投資詐騙」的新樣貌,更對台灣社會的制度防線與司法效率,敲響了沉重的警鐘。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曾梓展局長2026年元月30日晚間出席台中金典酒店11樓宴會廳,參加由維新醫療社團法人主辦的「20週年慶祝活動」與維新醫療社團法人代表們合照。(右一是維新醫療社團法人「維新醫院」執行長石龍振、右二是維新醫療社團法人「維新醫院」院長許景琦)
當「公益信任」成為詐騙的溫床 二十多年前,台中市政府市政顧問、國定古蹟霧峰林家頤圃花園所有權人、中華民國林姓宗親總會榮譽理事長、台中市林姓宗親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文創學會榮譽理事長、台中一中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台中公園日月湖船務船東、台運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中林姓宗親會前理事長、景薰樓股份有限公司/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33美術館畫廊創辦人林振廷出於對母親林育英回饋社會的初衷,計劃投入大量資金,籌設以其母親為名的慈善基金會,並支持醫院與公益醫療事業的發展。這原本是一個基於善意、擁有高度社會價值的慈善投資構想。
然而,問題正是出現在這種高度信任、缺乏制衡的合作框架中。
林振廷指控,合作對象是維新醫療社團法人「維新醫院」院長許景琦醫生,他利用其精神專科醫師的專業形象與其精神醫療領域的權威地位,迅速取得林家的信任。隨後,許景琦便逐步要求林家轉移土地、建照及相關權益文件,並在關鍵時刻實施了核心的簽約文書的變造。
據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112年度重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文指稱,雙方原先簽署的「A版備忘錄」,清楚載明林振廷將擁有維新醫療社團法人25%的股份。然而,在未經林振廷同意的情況下,這份文件被許景琦秘密地篡改成「B版備忘錄」,還將最關鍵的合作分潤條款改為「四千萬股份的25%」。
這項惡意的篡改及修正,表面上雖僅是語句的變動,實質上卻是一次對整個股權結構的系統性重寫——將原本的股權權益,利用模糊的會計語言與文書變造手法,徹底稀釋並剝奪林振廷的股份權益。這不是單純的合約爭議,而是利用專業知識實施的陰謀性竊取林振廷的財產。

(台中市政府顧問林振廷為民喉舌申張正義,為恐更多民眾受害,日前提供許景琦相關法院判決文書,向台中市衛生局曾梓展局長提出檢舉。)
偽造文書如何撐起二十年的司法拉鋸? 當林振廷依據原始協議提出權益主張時,卻反遭許景琦以訴訟詐欺罪名反控。一件原本應屬清晰的民事股權糾紛,立即被轉化為複雜的刑事訴訟,開啟了長達二十餘年的司法漫長旅程。
在訴訟期間,林振廷飽受名譽損害、事業停滯與人生節奏崩壞的極大痛苦。即使檢方三度作出不起訴處分,案件仍依[交付審判]送上台中法院審理 ; 案件審理過程中,甚至曾一度還被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直到高等法院二審才改判無罪定讞。
這場漫長的司法對抗,最核心的爭議點始終圍繞著那張被變造的「B版備忘錄」。直到後來,刑事警察局的專業鑑識結果揭露,該備忘錄確實存在「剪貼變造」的痕跡,法院才最終認定此屬「偽造文書」罪責。
2014年,最高法院終於三審定讞,許景琦最終因「偽造文書」、「背信」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林振廷指出,許景琦因偽造備忘錄(入獄前),反而提告他「訴訟詐欺」,即使他日後獲地檢、高檢、最高檢的三度不起訴處分,還被台中地方法院用白色恐怖時期[交付審判]的法條,導致他被判刑1年;在案件被移送高等法院二審過程中,台灣高等法院的法官高風亮節,發現他蒙受重大冤屈,才改判無罪定讞!期間,許景琦還吃相難看地利用他僅有一場的勝訴判決文書,以刑附民逕自到國稅申領林振廷他的百筆財產清冊,要準備將林振廷他大批的財產做查封,並以[交付審判]刑事判決訴求要賠償他1億元的精神損失?真是居心叵測、令人髮指!

據了解,台中法院認為,許景琦在2024年1月28日「維新醫院社團法人」第7屆社員總會已遭解聘董事職務(董事職務喪失,兼任董事長職務亦隨之喪失)。許景琦後來還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誣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台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和1年10月及9月定讞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定讞確定;後來,許景琦雖經過發監執行,目前雖已「假釋」,但許景琦仍是台中法院認定之「責付保護管束」身分,本就該洗心革面,痛改前非,日前在台中福華飯店參加「維新醫院社團法人」社員總會2024年度社員臨時會時,又和維新醫院社團法人執行長石龍振因董監事改選議題發生爭吵,許景琦竟還徒手毆打石龍振,釀致石龍振胸口、頭部及右前額受傷,台中法院認定許景琦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再審酌他不思理性、和平方式,恣意訴諸暴力,又沒和被害人石龍振達到和解賠償,故依傷害罪再判許景琦有期徒刑四個月定讞。

台中市政府市政顧問、國定古蹟霧峰林家頤圃花園所有權人、中華民國林姓宗親總會榮譽理事長、台中市林姓宗親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文創學會榮譽理事長、台中一中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台中公園日月湖船務船東、台運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中林姓宗親會前理事長、景薰樓股份有限公司/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33美術館畫廊創辦人林振廷
偽造文書如何撐起二十年的司法拉鋸? 林振廷案拋出兩個尖銳司法制度性的問題:
- 司法救濟的失靈: 為什麼一紙明顯變造的文件,能夠在台灣的司法體系內,支撐長達二十年的對抗?
- 專業審核的缺位: 台灣的司法制度的設計,為何沒有更早將這種利用「假專業、真詐騙」所產生的法律風險,有效阻擋在門外?
遲來的正義與非凡的選擇,即便正義最終到來,其代價也是巨大的。直到2025年2月,台中高等法院民事庭判決許景琦須返還林振廷夫婦股票及各自近新台幣九百萬元的社員出資額,並須另行賠償與計息。至此,這樁耗時二十餘年的民、刑事雙重的訴訟案才正式結束。
對於當事人林振廷、陳碧真夫婦而言,這不只是財務上的回復,更是他們夫婦兩人格與清白的徹底重建。然而,更令人動容的是林振廷在獲得遲來正義後的選擇:他公開表示,將把所有相關股份與財務賠償,全數捐贈給新成立的「財團法人林育英基金會」,繼續推動其最初的醫療與慈善計畫。
在制度傷害過自己之後,苦主林振廷、陳碧真,仍選擇邀回到初衷,重返公益領域、用行動重建公眾的信任,這份心志與決斷,絕非一般人能夠輕易做到。它體現了受害者在經歷幾億元土地建照的財產損失,名譽受損及司法煉獄煎熬之後,對社會價值依然堅守的崇高信念。
詐騙的結構性破壞——超越金錢的損失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台灣近年來每年蒙受「投資詐騙」損失的金額早已突破千億元大關。林振廷案所揭示的,絕非單一個案的悲劇,而是指向台灣社會的三大結構性制度漏洞:
權威型詐騙具高度殺傷力 當詐騙者擁有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身份,或利用公益、慈善等道德光環進行包裝時,受害者基於對「專業權威」和「體制認證」的信任,會主動解除心理防線。這種詐騙利用的是資訊不對稱與社會信任資本,其欺騙性與殺傷力更是遠高於普通詐欺案。
制度信任與專業落差鴻溝 對於一般投資人而言,難以即時辨識合約、股權結構、財務文件乃至文書上的細微變造。他們只能選擇完全信任專業人士與其身後代表的社會信任體系。當司法無法提供被害民眾即時的保護,受害者就必須以個人的時間和財富,去承擔專業落差所帶來的巨大風險。
司法救濟的時間成本過高 即便證據最終浮現,即便最終判決確定,但是耗時二十年的司法救濟,早已讓受害者的心靈、事業及生命蒙受不可逆的巨大損失。司法最終雖然可以還給林振廷、陳碧真夫婦清白,但無法償還他失去的二十年歲月。遲延二十年的司法正義,往往等同於司法變相對被害人最無情的懲罰?
台灣防詐,必須從制度預防開始 台灣近年雖大力宣導反詐騙,但政策工具多半仍偏向「事後補救」(如165專線)。真正缺乏的,是能從源頭阻斷這類權威型詐騙的「制度性預防」。
若要有效降低投資詐騙,社會必須從林振廷案中汲取教訓,並進行以下四個面向的制度改革:
高風險審核 : 針對涉及大額資金、公益項目或專業機構發起的合作投資案,強制導入獨立第三方審核機制,確保資訊公開透明。 雙重監管 : 針對涉及公益、醫療、基金會…等利用社會信任為基礎的合作型態,建立更高標準的公示制度與雙重監管機制。 文書鑑識與存 : 建立更即時、普及的合約與文書電子存證系統,並在法律訴訟初期就要導入強制性及NFT等基於區塊鏈技術的獨特數位資產憑證,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分割及獨一無二的特性文書鑑識,避免偽造文件長期消耗司法資源。 專責打擊 : 設立針對利用專業職權、公益名義實施詐騙的專責打擊單位,提高此類犯罪的偵查效率與嚇阻力度。
林振廷的個案絕對不會是特例,它是一面警示鏡:當司法制度「撥亂反正」的速度慢於「投資詐騙」快速變型的現實時,受害者最後往往只能用一輩子寶貴的時間和資源,去換取一紙遲來的司法判決? 台灣社會的共同責任,是確保下一個潛在的受害者,不必再以其用生命為代價,去揭露司法制度的漏洞。防範「投資詐騙」的最終目的,並不只是幫受害者追回損失的金錢,而是重建台灣社會對司法體制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