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偵辦邱姓被告在苗栗市區持刀隨機攻擊學童等案件,前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向法院聲請羈押邱姓被告獲准。
檢察官於昨(10)日偵查終結,以邱姓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2次)、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1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等罪嫌,
對其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壹、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摘要:
一、邱姓被告於114年10月2日上午某時,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部分另行偵辦,非本案起訴範圍),致其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逾行政院公告之標準後,猶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於114年10月2日下午,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二、邱姓被告另基於殺人之犯意,於騎乘機車上路前,先將菜刀(總長30公分,刀刃長17公分、刀身5.5公分)以黑色膠帶綑綁於左手,即騎乘機車隨機尋找作案目標,於同日15時42分許,行至苗栗市社寮街115號前時,見國小徐姓兒童步行於道路,旋調頭後下車靠近徐姓兒童,以手持之菜刀朝徐姓兒童脖子直刺,經徐姓兒童以右手遮擋,復朝其胸部直刺,使其受有前胸0.5公分、右手肘2公分、右上臂2公分撕裂傷等傷勢,徐姓兒童伺機掙脫往前奔跑右轉至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55號統一超商頤和門市內廁所躲避,惟邱姓被告仍騎乘機車尾隨,將機車停放在頤和門市前,先持刀刺向林姓男子之腹部、胸部,使其受有右下前胸一道深部穿刺傷(傷口長寬深分別為8公分、2公分、10公分)併右側氣血胸、橫膈膜及肝臟撕裂傷以及左下背一道深部穿刺傷(傷口長寬深分別為4公分、0.5公分、2公分)併肌肉撕裂傷等傷勢,後又見國小丁姓兒童,再以右手抓住丁姓兒童,持刀朝其胸口直刺,使其受有左乳頭上方穿刺撕裂傷約3公分、左側大片血胸等傷勢,適有黃姓老師奮力將邱姓被告與丁姓兒童分開,邱姓被告則乘隙逃逸。幸上開被害人3人經救治後均倖免於難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
貳、具體求刑之說明:
邱姓被告隨機持刀對素昧平生之多位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攻擊、揮刺,被害人均與邱姓被告毫無嫌隙、糾紛,在邱姓被告行兇前,被害人亦未對邱姓被告有任何刺激其情緒之行為,而其中兩位被害人尤為國小就讀之柔弱女性兒童,對邱姓被告之攻擊,幾無反擊之能力,除造成被害人極大之身心創傷外,行兇過程既為多人所目睹,危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甚鉅;再者,邱姓被告曾於104年間,持剪刀向多位被害人揮刺而犯殺人未遂等案,經法院判處重刑並執行完畢,可見邱姓被告對刑罰反應力極為薄弱,更有持利器隨機攻擊被害人要害部位之兇殘習性,為保護重要法益及社會安全,爰就邱姓被告所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2次)、殺人未遂(1次)罪嫌,均具體求處無期徒刑,以示儆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