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建宇
七旬農婦某甲路過鄉間竹林,見竹林間有許多綠竹筍冒出頭來,四下無人,便持鐮刀,順手割下綠竹筍三個,置於腳踏車前置物籃內,準備帶走。就在此時,竹林主人路過目睹一切,立即報警查悉上情。調查過程中,某甲歸還綠竹筍,並誠心向竹林主人道歉,請求原諒。竹林主人明瞭某甲因生活困苦,為節省花銷,並為家中添加菜餚,才有此舉,便原諒某甲,更代其向警方求情免罰。警方依法仍將某甲移送地檢署偵辦。
實務上類此案例不少。某甲窮困,固令人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未得竹筍所有權人同意而割取竹筍,就是竊盜行為。某甲仍不能脫免法律責任。
只是,法律當真如此殘酷,必須對七旬農婦施加刑罰?其實不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設有「微罪不起訴處分」的機制,在案情輕微的案件中,檢察官考量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等等,如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則可以為不起訴處分。本例中,某甲已滿七十歲,綠竹筍三個價值也未超過新臺幣100元,竹林主人不僅原諒某甲,還代向警方求情免罰,如此已符合微罪不起訴處分規定的要件。當然,最後會不會獲得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仍視個案中檢察官的綜合考量。
要提醒的是,許多當事人聽到「微罪不起訴」時,只注意到「不起訴」三字,誤以為是自己罪嫌不足而獲得不起訴處分。實際上「微罪不起訴」是檢察官認定被告有罪,因「情節輕微」而不起訴,並不是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兩者仍有不同。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