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21時許於臺南火車站於第二月台跌落案。

▲臺南分駐所所長巡官劉柏均說明

(記者黃婉柔/台南報導)
經查民眾(印尼籍,女性)因與友人爭吵致心情低落,萌生負面念頭,於上述時段跳下軌道,經臺鐵月臺嚮導人員發現後立即通報本分局及自強號139次列車煞車,該班列車尚未進站,隨即停靠於台南站月台北端,延誤時間約8分鐘。
上述跳墜軌道行為,業已違反鐵路法57條第二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違反者依同法第70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共同維護交通安全。本分局在此呼籲民眾,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社會處處有溫暖,一定能度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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